旅游资源评价标准及原则

旅游资源评价标准及原则
旅游资源评价标准及原则

旅游资源评价

7.1 总体要求

7.1.1 按照本标准的旅游资源分类体系对旅游资源单体进行评价。

7.1.2 本标准采用打分评价方法。

7.1.3 评价分两级,包括县级初评和省级复评。其中,县级初评由普查队组织评审,县旅普办参与完成。初评过程的相关资料需保存并提交省旅普办专家委员会用于复评参考。省级复评由省旅普办专家委员会对提交上来的单体进行复评。7.2 评价体系

本标准依据“旅游资源共有因子综合评价系统”赋分。

本系统设“评价项目”和“评价因子”两个档次。

评价项目为“资源要素价值”、“资源影响力”、“附加值”。

其中:

“资源要素价值”项目中含“观赏游憩使用价值”、“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珍稀奇特程度”、“规模、丰度与几率”、“完整性”等5项评价因子。

“资源影响力”项目中含“知名度和影响力”、“适游期或使用范围”等2项评价因子。

“附加值”含“在旅游综合体中的地位”和“环境保护与环境安全”2项评价因子。

7.3 计分方法

7.3.1 基本分值

(1)评价项目和评价因子用量值表示。资源要素价值和资源影响力总分值为100分,其中:

“资源要素价值”为85分,分配如下:“观赏游憩使用价值”30分、“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25分、“珍稀或奇特程度”15分、“规模、丰度与几率”10分、“完整性”5分。

“资源影响力”为15分,其中:“知名度和影响力”10分、“适游期或使用范围”5分。

表7-1 旅游资源评价赋分标准

(2)“附加值”分正分和负分,其中:“在旅游综合体中的地位”为正分;“环境保护与环境安全”分正分和负分。

(3)除“在旅游综合体中的地位”评价因子分为3个档次、其因子分值相应分为3档外,其余评价因子分为4个档次,其因子分值也相应分为4档。

旅游资源评价赋分标准见表7-1。

(4)对于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含新发现的旅游资源),在应用“观赏游憩使用价值”、“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旅游综合体中的地位”等因子进行评价评分时,其关键词是“预期”,即评价这一资源如果开发成产品的预期价值,并以这种预期价值作为评分的依据。

(5)评价因子“在旅游综合体中的地位”,这里“旅游综合体”是指附录D中的旅游综合体。

7.3.2 旅游资源单体评价计分程序

(1)县级旅游资源评价,由普查队牵头,组建旅游资源评价组,评价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省级旅游资源复评,由省专家委员会组建以旅游资源主类专家组为主的复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

(2)针对每个旅游资源单体,评价组(县、省两级)经过充分的交流,每个专家以表7-1为依据进行自主评分,评价的分值精确到0.1;每个专家最终的单体资源评价总分精确到0.1。

(3)将每个专家针对某一单体资源的评价总分相加,求出算术平均值,精确到0.1,得到这一旅游资源单体的评价总分。

7.3.3 等级划分

(1)根据对旅游资源单体的评价程序,得出该单体旅游资源共有综合因子评价总分值。

(2)旅游资源评价等级指标

依据旅游资源单体评价总分,将其分为五级,从高级到低级为:

五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90分。

四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75-89分。

三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60-74分。

二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45-59分。

一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30-44分。

此外还有:

未获等级旅游资源,得分≤29分。

五级、四级、三级旅游资源被通称为“优良级旅游资源”,其中五级旅游资源称为“特品级旅游资源”,四级旅游资源称为“优级旅游资源”,三级旅游资源称为“良级旅游资源”,二级、一级旅游资源被通称为“普通级旅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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