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政诉讼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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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
(三)关于管辖制度
明确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
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
(四)当事人制度
共同诉讼问题 1.区分必要与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 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明确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 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 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行政诉讼法
专题讲座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
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 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 ”正式迈入新的时代。
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
(二)关于受案范围部分
增加了8类案件: 5.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 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 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
、执行难”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 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进 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 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依法 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 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历经三次审议,三次修改, 将行政诉讼法条文的75条扩充到103条,加上对原条文的
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变化可谓是“脱胎换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讲课目次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二、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5 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所确立的“民告官”制度、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和行政诉讼基 本程序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行政诉讼法 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关于管辖制度
关于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
(三)关于管辖制度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 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 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
(四)当事人制度
原告资格问题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
(四)当事人制度
被告确定问题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 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 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
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
(一)总则部分
1.依法受理原则(新法第三条)—增加的条款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 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2.禁止干预原则(新法第三条)—增加的条款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 理行政案件。
3.负责人出庭制度(新法第三条)—增加的条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 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
。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 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wk.baidu.com突出问题,适应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 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讼 法予以修改完善。
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
(二)关于受案范围部分
增加了8类案件: 1.对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 服的; 3.对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 村土地经营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