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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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一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合同法》第 396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 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 前提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 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 础的;而受托人也是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愿意为其处理事务,才接受委托的。
1.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 系时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 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 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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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时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 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 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 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 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 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1)委托人的介入权。委托人的介入权的产 生和行使,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受托人在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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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 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 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 受托人的委托。 三 委托合同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 果的制度。代理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之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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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 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的标 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行为,即受托人提供 劳务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 立,并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为合 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四)委托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或者有偿双务 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如果当事人约定,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 2 ,则委托为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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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托人的义务 1.承受委托之后果的义务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 托事务的,因此,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处理事务的后 果,均应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费用的义务 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 。 3.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委托人自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 4.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1)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 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10
(4)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应尽必要的 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即为有过失,由此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 理受托事务。 转委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 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用 雇用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 为此给付报酬的合同。雇用合同和委托合同都属于 提供劳务类合同,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 (1)雇用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由受雇人提供 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用人的预期利益。 (2)受雇人依据雇用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 从雇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 量的权利;而受托人虽然须以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 务,但一般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 (3)雇用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 况;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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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办理事务所得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 交给委托人。这些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孽息 、权利等。 5.受托人忠诚、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负有忠诚、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并且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其他的附随义务 ,如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的义务等。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 受托人的义务 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 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一基本义务有以下含义: (1)委托人有指示时,应尽可能地遵守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委托人的指示应合法、可行和具体,受 托人办理委托事务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指示,不能超 出委托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在遇有须变更委托人指 示的情况时,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3)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得变更委托人的指 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7
(2)因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而给受托 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义务。 三 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的显名代理与隐名
代理
(一)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的显名代理 若委托事务是法律行为,需要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时,受托人可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能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隐名代理 委托事务是法律行为,需要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时,根据委托事务的要求和内容,受托人在授权范 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代理被 11 称为非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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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 同与委托合同也有相似之处。 (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 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委托合同的受托 人并不以完成事务的一定结果为必要。 (2)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定作人必须按照 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 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6
二 委托合同的种类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 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 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 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 ;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一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合同法》第 396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 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 前提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 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 础的;而受托人也是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愿意为其处理事务,才接受委托的。
1.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 系时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 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 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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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时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 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 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 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 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 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1)委托人的介入权。委托人的介入权的产 生和行使,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受托人在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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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 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 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 受托人的委托。 三 委托合同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 果的制度。代理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之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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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 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的标 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行为,即受托人提供 劳务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 立,并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为合 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四)委托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或者有偿双务 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如果当事人约定,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 2 ,则委托为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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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托人的义务 1.承受委托之后果的义务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 托事务的,因此,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处理事务的后 果,均应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费用的义务 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 。 3.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委托人自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 4.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1)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 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10
(4)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应尽必要的 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即为有过失,由此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 理受托事务。 转委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 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用 雇用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 为此给付报酬的合同。雇用合同和委托合同都属于 提供劳务类合同,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 (1)雇用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由受雇人提供 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用人的预期利益。 (2)受雇人依据雇用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 从雇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 量的权利;而受托人虽然须以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 务,但一般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 (3)雇用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 况;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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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办理事务所得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 交给委托人。这些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孽息 、权利等。 5.受托人忠诚、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负有忠诚、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并且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其他的附随义务 ,如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的义务等。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 受托人的义务 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 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一基本义务有以下含义: (1)委托人有指示时,应尽可能地遵守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委托人的指示应合法、可行和具体,受 托人办理委托事务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指示,不能超 出委托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在遇有须变更委托人指 示的情况时,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3)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得变更委托人的指 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7
(2)因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而给受托 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义务。 三 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的显名代理与隐名
代理
(一)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的显名代理 若委托事务是法律行为,需要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时,受托人可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能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隐名代理 委托事务是法律行为,需要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时,根据委托事务的要求和内容,受托人在授权范 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代理被 11 称为非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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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 同与委托合同也有相似之处。 (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 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委托合同的受托 人并不以完成事务的一定结果为必要。 (2)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定作人必须按照 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 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6
二 委托合同的种类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 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 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 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 ;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