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南省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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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办法
6.按照一定规律建立稽查本,对供电企业与客户发生的其他营销业务进行周期性例行稽查。
第十条结合营销中心工作,开展阶段性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工作完毕后,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提交稽查报告。
第十一条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组织或参与营销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事件原因、主要责任人,帮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营销稽查归口部门应定期对所属单位的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营销工作质量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稽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章违纪行为,应及时通报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审计部门处理。
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营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营销管理文件、有关营销资料和营销数据,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营销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营销稽查工作,定期提供营销稽查所需的报表和文件,有关专业会议应邀请营销稽查部门参加。营销稽查部门应将稽查情况及时向营销管理部门通
报。
第十六条对本单位领导在营销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退(补)金额的处理权限
(一)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的处理权限
1.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由营销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
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10万元及以上者,须报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部门备案。
(二)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的处理权限
1.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以下者,由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营销稽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的营销部门实施。
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的营销部门实施;20万元及以上者,须报省公司营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除特大营销差错外,省公司营销部一般情况下
不直接组织对其他营销违规行为的查处。必要时,有权组织或参与所辖范围内营销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五章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各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营销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报告单》,及时报上级单位主管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失职行为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单位隐瞒违规行为的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躲避、干扰、阻碍调查的,对其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每隐瞒一起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失职行为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扣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1%。
第二十条上级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在对下属单位营销业务的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涉及金额全部上收;已经按照规定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视情节将一定比例的涉及金额上收。
第二十一条营销稽查人员对经过稽查的营销业务负责。经稽查认定无问题的营销业务,事后被查出营销违规行为的,稽查人员对该业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州供电企业应建立营销稽查工作考评制度,对营销稽查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绩效优良的稽查部
门、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营销稽查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或以权谋私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营销稽查人员、举报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各单位可进行奖励,以充分调动广大营销稽查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