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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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意义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形成了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华法系,它对中国封建社会整个过程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也向东亚洲各国输出了它精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近现代以来在西方法律理念强大攻势下,中华法系衰微,但它仍在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在起作用。目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深刻变革,这些变革成败的决定因素就是我们提出多年的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得到贯彻落实。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在引进西方先进法律的同时,深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对它的精华部分用现代的法治理念加以利用和转化,而对于与现代法治不相容的糟粕必须加以摒弃和改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们对法律实践活动所持有的观念、态度、意识和行为模式的综合,它存在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行为当中,反映了一个特定的群体对法律运作所产生的集体价值认同。法律文化具有稳定性和承继性,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同样如此,它根深蒂固地存在并持续影响现代的法治建设,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我们法制建设的深度和历史走向。

1、“礼法兼治”,“德主刑辅”的儒家法文化传统,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

自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中国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一直占据统治地位,而儒家的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礼”被视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在“礼”和“法”,“德”和“刑”的关系上,重视和强调“礼”和“德”的教化作用,“法”和“”刑处于辅助地位,认为刑罚只能是让人惧怕严酷的刑罚而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化可使人们对犯罪产生羞耻之心,从根本上放弃上犯罪,这是因为儒家是从性善论出发,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后天环境所致,通过道德的教化可以导人向善。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以贤人善政作为政治理想,通过贤人的说教和道德模范作用,引导人们弃恶向善,对“礼治”,“德治”,“人治”的推崇造成中国传统社会对法治的长久淡漠和轻视。

2、确立并维护宗法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的亲属法伦理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又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亲属法伦理十分浓厚,它的具体规则表述有“亲亲尊尊”、“尊卑有别”“孝悌忠信”、“三纲五常十义”等等,确立了一个森严的宗法等级观念和制度,其中心意思就是把一切人际关系视为家人或亲属之间的关系,要求对待社会上的各类不同身份的人分别如对待家内尊卑亲疏关系不

同的各种亲属一样。在这样一个强调身份和尊卑亲疏有别的社会中,“尊亲属”和“卑亲属”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尊亲属”就可能滥用权利侵害身份卑微,等级低下的社会成员的人格和权利,甚至侵害“卑亲属”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基于身份和等级的

传统法律没有对所有的民众作为同一的个体对待,对不同的出身、不同阶级的人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和现代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相冲突。

二、中国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吻合与启示

法治就是法的统治,它是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安

全的重要法律价值的集合,法治社会要求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等都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同时要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对公民的人权和天赋权利尊重和保护,现代法治形成了三条重要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我将比照这三条原则分析传统法律文化中与之相吻合的精华部分,并指出对我们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启示。

1、德主刑辅,法治首先是良法和善法之治

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是汉代以后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主流思想,现代法治固然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执行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但是法律首先应该是良法之治,法律至上如果是恶法至上,将对社会和民众造成巨大伤害,因此法律要接受道德的评价,与人类社会基本道德和天赋权利相违背的法律不是良法,民众有拒绝遵守的权利,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对法律的评价和制约是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的,近年来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现与民众的基本道德相一致的法律得到了民众的认同,实效性较好,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较少阻力,因此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法律要要以道德的

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同时随着时间变化对于一些对社会有重要作用的道德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培养它,甚至强制民众遵守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比如在欧美各国的刑法中有很多道德刑法化的规定,用于惩治国民的冷漠、怠责,怯懦等不道德的行为,主要规定有:(1)关于见他人危难、冤狱不予救助或不予报告;(2)关于遗弃原无法定义务养护之人;(3)关于逃避与犯罪作斗争之责任;(4)关于其他道德犯罪。这些道德刑法化的规定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遗憾的是当代中国刑法中却把这些作为较高的道德水准,未能上升为法律强制人们遵守。

2、“亲亲尊尊”的亲属法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对法治建设有积极作用

现代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把所有的民众作为平等的个体对待,不能基于身份、出身、阶级等对民众规定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相同情况给予相同对待,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对待,这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但是传统强调亲亲尊尊的亲属法也并非完全是糟粕的东西,它重视人伦亲情,重视家庭和睦,强调亲属之爱的基础性、崇高性和正当性,反对以物欲害亲情,主张国家政治应像家庭生活一样有人情味,反对暴政,主张给人们更多的保护亲属的权利,主张责人们以更多的敬爱亲属的义务,甚至认为在国家利益和亲属利益发生冲突时倾向于保护亲属的利益,不重视亲属之爱,没有家庭的和谐与和睦,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就没有扎实的根基,人不爱自己的亲属,互相之间不谦让,也就很难爱他人并谦

让于社会。这是人的本性所决定。人们感情的指向是一个由近及远的过程,人都是先爱亲属才能爱他人,所以我们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对亲属的权利义务应有别于非亲属的权利义务。对家的责任应有别于对国、对社会的责任。

三、结束语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虽说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但是其长期以来积淀的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得到了实践的检验证明是十分有用的,而且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与思想也传播到了周边国家,对于当时的周边国家法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甚至有些优秀的法律思想至今仍然影响着这些国家法律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发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为我国现代法治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文献参考:

刘作翔:论法律文化〔j〕。法学研究,1988,(1)16.

王谋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现代法治资源》,《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 3月第 1期

范忠信:《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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