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市场的规范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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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市场的规范与管理
文物市场是一把双刃剑,选择两难。不放,没有市场。文物的基本属性与其他物品无异,也是商品。是商品就应该让它进市场。否则,其价值体现不出来,人们就不重视它,就会随随便便的毁损它,在此,文物保护成了一句空话。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有多少文物毁于农民的锄头之下?那时,一个清三代的官窑盘或罐,只值几块、几十块钱,因此而有多少国宝被人们当作咸菜缸、饭菜盘使用而大量损坏?或者当成换外汇的东西,仨核桃俩枣的卖给外国人,现在人家又反过来以几百倍几千倍的价格卖给我们中国人。这是不放的恶果。,确实部分实现了以藏宝于民的方式保护文物的目的。但也导致了大批的古墓、遗址被盗挖,大批文物精品被走私到国外,经考古发掘而体现出来的科学研究价值被毁弃。
一、我国文物市场趋向成熟的三个标志
尽管我们对“文物”概念的内涵还在争论,尽管我们至今仍然不能准确说出可供文物经营者与管理者具体操作的文物所涵盖内容的确切标准,但作为现今文物市场中的主要经营标的物——文物的商品属性已经在它的流转过程中显现无遗。我国文物市场走向成熟,主要表现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成为商品的文物在供求流转方面已经不受行政计划的左右,而主要受市场需求的影响。作为文物行政管理主要措施之一的“统一收购”的规定已经完全失去了作用。如有形市场中民营文物经销商收购的文物,拍卖公司征集的文物,都主要来自民间。20世纪80年代祖国大陆文物流向台湾,近一两年台湾文物又流回祖国大陆,祖国大陆各大拍卖公司蜂拥到台湾征集文物的现象都是这一标志的最好注释。
二是成为商品的文物在价格确定方面已经市场化,文物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统一定价”已经完全让位于“市场调节”,不仅拍卖公司、有形市场中的文物价格完全按市场供求规律自由浮动,就连博物馆、文物商店的收购行为也不得不遵循市场定价的逻辑。故宫博物院从拍卖会上收购北宋张先的《十咏图》、米芾的《研山铭》,北京文物商店花2075万港币从香港收购的清乾隆款的描金粉彩镂空六方套瓶,都是这一标志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明。
三是成为商品的文物在其经营主体的设置与撤消方面已经完全受市场需求
的左右。有形市场中民营文物经销商的开业与歇业,文物拍卖公司的增加与减少,都已经冲破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经营”的信条。即使仍然自认为是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文物商店的存活,也要受到市场需求与发展的影响。如,部分文物商店开始以经营新工艺品作为主要经营内容,采用承包或变相承包的经营方式甚至靠出租场地为主要谋生手段,等等。曾经在文物经营群体中居于主力军地位的国有文物商店,在市场需求与发展的影响下,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其自身的经营性质。由此可见,文物作为商品的属性特征已经显示出来,我国文物市场的发展已经趋向成熟。
二、文物市场发展与文物行政管理滞后的矛盾
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对文物市场采取不承认的态度
由于仍然囿于“私人不得经营文物”、“旧货市场只能经营1911年以后的文物”等原有的文物行政管理法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出现的许多已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有形市场或已经运行得比较规范的有形市场,采取不承认或不明确承认,甚至害怕沾边的态度:“我不承认,不批准,出了问题可以指责。我承认了,批准了,出了问题不好推托”。这种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的事实上的“行政不作为”的做法,在我国文物市场的行政审批与行政管理上表现得尤其淋漓尽致。
2、对文物走私、文物盗墓缺乏有效措施
无庸讳言,把走私盗墓猖獗与市场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说法一直在文物行政管理系统中占上风。笔者认为,恰恰正是因为“发展市场促进了走私与盗墓”这种简单的归结,才造成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长期拿不出治理文物走私、文物盗墓的有效措施,才使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治理文物走私与文物盗墓等违法行为上成效不大。应该承认,文物市场与文物走私、文物盗墓不可能没有联系,甚至也有在文物市场里销赃的现象。但文物市场与文物走私、文物盗墓不会有必然的联系。治理文物走私、文物盗墓应该从研究文物走私、文物盗墓的具体行为入手,下大功夫,下大气力,真正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3、对系统内参与经营的违法行为管理不力
一方面,文物商店作为文物行政管理的职能随着文物市场的发展已经很难履行,而由于文物商店在体制上的缺陷与管理上的漏洞,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国有文物流失的重要环节。不妨请专业评估人员认真地、客观地统计一下:收藏在各地国有文物商店里的文物,尤其是文革期间收存的文物现在还留有多少百分点?以低价或变相低价,赠送或变相赠送,报损或变相报损等形式流失的文物到底是个什么数?恐怕很多相关的管理人员都会大吃一惊。我亲耳听过这样一个故事:某省文物商店的销售人员,诅咒即将退休的经理是守财奴,希望他早点退休。原因很简单,他不退休,守着这堆精品谁也不敢卖。我们难道不能从这个故事里悟出造成国有文物商店文物流失的某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吗?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的出现,文物鉴定功能由原来的一种,即行政管理功能,演化为两种,增加了商业咨询功能。由于这两种鉴定功能集于鉴定人员一身,就为文物鉴定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创造了机会。如与经营者勾结以假充真上拍卖会,与走私者勾结说真为假混出海关,等等。由此可见,文物行政管理人员参与经营活动对文物市场管理混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法规的修改制定仍停留在旧的思维定式上
《文物保护法》在修订的漫长过程里,没能深入研究我国改革开放的浪潮对文物市场的影响与文物市场的发展实际,对于文物经营活动已经在更大的范围内走近百姓这一事实缺乏
了解。同时,由于一方面囿于文物保护是文物行政管理惟一目的的思维路线,另一方面又想把一些已经意识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一古脑儿地塞进《文物保护法》的修订稿。这就不仅造成修订稿一拖再拖的局面,也在谋篇布局上给人一种逻辑混乱的感觉。
文物市场蓬勃发展与文物行政管理滞后的矛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非法的文物经营活动得不到有效遏止;二是合法的文物经营活动得不到有力保护,甚至很难纳入管理视野;三是文物行政管理人员与文物经营活动内外勾结对文物市场管理混乱的局面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文物市场的发展实际与文物行政管理滞后的矛盾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关口。
三、从实际出发,调整文物行政管理的总体思路
不可否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过去的20多年中做了不少工作,也制订与修改了不少法规,并进行过许多有益的尝试。但都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都只是在做局部的、区域性的实践,没有从文物行政管理的总体思路上动真格的。笔者认为,调整文物行政管理的总体思路,目前至少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调整立法思路
众所周知,我国的文物大法或曰基本法几十年来一直是《文物保护法》,它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由于文物市场的出现,文物行政管理内容已经超出了《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范围,已经不是《文物保护法》一个法律所能涵盖得了。从目前文物市场的实际出发,我们应当得出这样的认识;文物保护工作是文物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不是惟一的工作;文物保护法是文物行政管理法规中的一项重要法规,但不是惟一的法规。笔者认为,调整立法思路首先要制订文物基本法即《文物行政管理法》,全方位地规范和调整文物行政管理行为,在基本法完成的基础上再制订若干分类法规,如《文物保护法》、《文物利用法》、《文物经营法》、《文物鉴定法》等等。
2、调整经营体制
按照文物市场的实际与发展要求调整文物经营体制,主要应做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承认有形文物市场的合法性,允许民营文物经销商的存在;二是进一步规范文物拍卖、文物典当及其他文物经营实体的市场准入程序与市场经营活动;三是让国有文物商店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脱钩,进行企业化改制,以避免国有文物的继续流失,增强文物行政管理的力度,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文物商店的改制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把收购文物展品的职能还给博物馆自身,由博物馆使用国家拨款自行选择收购文物展品;二是把可以进入市场的国有文物商店的库存商品用公开公正的方法评估作价,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营;三是将国有文物商店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推向市场。
3、调整鉴定体制
制订文物鉴定法规,把文物鉴定的两种功能(即行政管理功能与商业咨询功能)分离;商业咨询功能由类似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制文物中介企业实施,行政管理功能仍由国家文物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