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1]10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2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1〕10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黑龙江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第四条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与方法:

(一)《车船税法》、《条例》和本办法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二)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三)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第五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二)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