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宪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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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凸现的宪法问题:生命健康权入宪的必要性摘要:随着各国对人权状况的越来越多的关注,人权已经成为宪法不得不深入研究的问题。而生命健康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成为国内外众多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生命健康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是基本人权体系的基石。保障生命健康权是保障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在社会法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去年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本文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阐述了生命健康权入宪的必要性问题。

关键词:三鹿奶粉事件、生命健康权、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把生命健康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仅属于一项隐含权利,是一种从其他条文中推导得出的权利。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提醒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健康权写入宪法。案情如下:

2008年3月以来,三鹿集团先后接到消费者反映的婴儿食用奶粉后不良反应,该集团在8月初也早已查出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物质,但是三鹿集团一直瞒报了这一事实。卫生部同年11日晚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

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与此同时,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布了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

三鹿事件体现了现代企业为了追求暴利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不顾,在产品中大量掺杂有毒有害物质,无论是从道德的层面还是从法律的层面来讲都是被人们所唾弃的行为。笔者从这一系列事例中将三鹿奶粉事件作为一个典型,从宪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保护的层面来阐述三鹿奶粉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宪法上的思考。目前宪法对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概况还不够强,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警示我们生命健康权入宪已经迫在眉睫。

我国的现行宪法中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规定的比较笼统,主要是体现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我国实践中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等一系列问题提醒我们使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已经迫不及待。

一、生命健康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新华网于2008年8月6日刊载了一个信息,“根据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报道,甘肃省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这是一

起典型的漠视生命的事例。可见,将生命健康权写入宪法,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二、生命健康权入宪是我国部门法发展的要求

我国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等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责任。1986年《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在第119条规定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刑法》和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公民自我保护生命权的方式。然而,作为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的根本大法——宪法还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权利,显然宪法已经落后于部门法,这就导致宪法在生命权问题上不能有效的指导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而且实际上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某些混乱和损失。这些都要求宪法尽快对公民生命权表明自己的态度。

三、生命健康权入宪也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是我国政府的义务,而宪法是实施这一公约的基本途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为适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特别是今后实施的需要,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修改现行宪法,在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生命健康权。

四、结语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明文载入生命健康权,

是生命健康权内涵的本质要求,是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体现,是公民与国家和谐关系的反映。将生命健康权入宪有利于健全我国公民生命健康保障的法律体系,有利于纠正传统和现实中轻视公民生命健康的一些不良现象,强化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在国际人权领域树立良好形象。

总之,宪法的逻辑体系与出发点是人的尊严与生命健康权的维护,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制度的安排应该回归到宪法价值体系之内,以体现人的生命健康的意义。面对生命健康权理念与现实的冲突,我们有必要认真地反思宪法理论与制度,关注社会现实中人的生命健康权被漠视、被侵害的各种现象,以生命健康权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与政策的基本理念与出发点。关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价值,扩大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范围,维护和发展生命权价值已成为整个社会价值的追求目标,也是现代宪法学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基础。21世纪社会发展对生命健康权的宪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宪法应当主动、积极地建立学科共同体,强化生命健康权的宪法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催敏: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及我国生命权立法的完善,延边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6月。

2、韦以明:“生命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谁宜入宪———“非典”现象中的生命观透视,政法论坛,2003年12月。

3、上官丕亮:生命权入宪的全球考察与我国生命权入宪的建议,阴山学刊,2006年8月。

4、杜承铭、谢敏贤:论健康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实现,河北法学,2007年1月。

5、王丹丹:论健康权的宪法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

6、周晓燕、李小燕:大学生的责任之一:尊重自己的生命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7、邓河:论生命权的本质和安乐死的选择,晋阳学刊,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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