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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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指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学所呈现出来的发展趋势。研究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了客观地、理性地分析宪法学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从世界的眼光审视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把中国宪法学放在整个世界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范围内思考。这样,研究中国宪法与宪法学就有了一种客观的背景与价值指引,有利于推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现代宪法学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第一个发展趋势:多元的宪法理念的形成。

宪法理念的形成是指政治宪法,经济宪法和文化宪法价值的有机统一,也就是宪法开始成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共同理念的统一体。这种理念的转变在保留传统的宪法理念中限制公权力的价值的同时,进一步把它发展为人类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高度关注与价值的追求。也就是说,宪法学世界所面临的价值与事实关系更多元复杂,所承载的历史使命更为繁重。这是因为,宪法已经从自由权保护的世界发展到共同对自由权与社会权保护的发展阶段。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模式的多元化,人与国家、人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政治性特征逐步向文化特征方向发展。通过宪法来保护公民享有的一种社会权或者说生存权,是宪法学关注的新焦点。

第二个发展趋势:宪法学在经验性和规范性之间寻求平衡。

经验性和规范性是宪法学中的两种基本价值。宪法学的规范性是

表达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主要是对宪法学本体价值体系的探讨。而宪法学的经验性,主要是对宪法存在的客观事实的一种描述和评价,它的功能在于描述实际生活中宪法学充当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

任何国家的宪法学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存在的,不以解决问题而存在的宪法和宪法学对公民是没有吸引力的。德国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以后,公民把对宪法的期待通过规范的宪法程序向宪法法院提出,社会冲突和矛盾通过这种和平的宪法程序来解决。所以德国宪法学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宪法学,而且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强。法国宪法学的价值取向也很明确,就是宪法学有没有价值,首先看能不能对法国社会存在的宪法问题提供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解决的方法。美国宪法学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实用型的宪法学,它最强调对问题的解决。所以美国的宪法学教育也倾向于宪法判例,在判例中发现宪法原理,通过判例来检验宪法原理的合理性,使人们对宪法的理解建立在经验、个案和理论的基础上。

经验性和规范性在世界范围内既矛盾又统一中发展的经验给中国宪法学发展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契机。不能只追求规范性,再好的宪法如果只停留在价值层面上,也是没有意义的;同样如果只追求经验性价值,只停留在社会生活的层面上没有美好社会的追求也不能发展宪法学。如何处理宪政发展中的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是宪法学值得关注的重大命题。

第三个发展趋势:宪法学知识规范化。

宪法学在内部知识整合中应有规范的体系。一些学者在宪法学研究中强调宪法学自身的学术命题和风格问题,主张宪法学应该从政治学中真正独立出来,两门独立的学科有各自的逻辑概念,不能简单的相互借鉴。我认为,宪法学应该有自己的范畴体系、自己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自己的研究规则 .世界范围内学者们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学术努力。其他国家宪法学发展中也面临政治和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长期以来在宪法学体系中政治和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现在的发展趋势是强调宪法就是法律,宪法首先是法的观念,应从法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现象,在保持宪法规则的同时它反映一定的政治需求。宪法学存在的首要目的就是用宪法学中凝聚的人类的智慧来限制政治权力的

非理性,若在政治权力面前过分妥协就失去了宪法学的独立品格。宪法学的独立品格就是以人的尊严的保障来建立人类追求幸福的社会

环境。

我认为,面对大量的宪法问题,应该有一个健全的宪法学的规范意识,因为宪法文本是历史与智慧的结晶,是宪法学者们进行学术研究,政治家们治理国家的基本依据。如果一方面强调宪法的重要性,而另一方面不尊重宪法学提供的基本理论的话,无法建立宪法学规范体系。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反思如何建立适合社会发展的宪法学体系问题,比如美国学者在考虑违宪审查制度对民主价值的实现是否起到公众所期待的功能,日本学者也在考虑其50年以前制定的宪法规定对人权保障制度是否起到了作用以及司法审查制度是否适合日本宪

法文化等问题。

第四个发展趋势: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学功能表现出多元化趋势。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学学术性和实践性的统一。第二,宪法学的价值向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渗透,即宪法学价值的社会化;第三,宪法学的认识和实践功能的统一,即宪法学的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转变。

以第一个方面的功能为例,宪法学怎样在人类面临的问题中提供理论的依据。比如,国际宪法学界普遍关注的理论问题是宪法学怎样克服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负面作用。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作用中既包括积极作用也包括消极作用,宪法学怎样克服科学技术带来的消极作用?随着信息科学的发展,政府对信息的控制手段日益扩大,客观削弱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科学技术发展以后人类面对新的选择,破坏人类尊严和限制人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有些企业录用人员、保险公司投保时的基因歧视(基因是人的基本的隐私权,宪法和法律如何保护人的基因隐私、平等权),国际社会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如何保护人的生命的健康、限制政府侵犯人的隐私权的现象;另外生物领域人的价值和宪法学的问题,因特网的技术和宪法学的问题、电子科技和宪法学的问题,比如夫妻、家庭之间是否可以安装摄像头?从民事证据的角度看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从宪法学角度看却没有合理性。我们在讲科学技术和宪法学的时候非常需要一个宪法学的理念,科学研究和科学自由是宪法上的科学研究和自由,而科学的研究和自由在宪法上只能是保障人的尊严和幸福。对于不能给人带来幸福或者会给人幸福造成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宪法学应该遏

制这种科学技术的非理性的行为。科学研究也是受宪法辖制约束的权利,不能无限制地保护。积极的功能要保护,消极的功能要控制。

第五个趋势:宪法学研究方法综合化。

研究方法出现综合化的趋势的原因首先是我们所研究的宪法现象本身就是综合的。任何一个国家宪法学所面对的问题都是综合性的问题。这种综合性表现在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叉上,也表现为宪法问题与社会问题的交叉上,不使用综合的方法就很难解释宪法现象。现代社会面临的宪法问题包含着人类的基本的政治哲学,宪法问题就是政治哲学的问题。例如,德国、美国对一个宪法案件的判决不仅仅对案件本身有价值,甚至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的调整变化,对人们已经习惯的价值观的变化都起很大的作用。在法治社会中,即使宪法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宪法哲学也要求把这个判决推定为合宪的,这就是合宪性的推定原则。如果无穷尽的追究的话,社会基本价值体系就很难建立。为什么宪法说合理就是合理的呢?因为宪法中凝聚着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价值标准。宪法学方法的综合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宪法学和自然科学的综合化;一个是宪法学在法学内部不同学科之间的综合化。宪法学是一个知识的整合和各种学科之间对话和交流的很好的平台。没有宪法学不同法学科知识体系之间交流的平台就很难形成。

第六个趋势:宪法学知识的更新和创新途径的多样性

宪法学发展普遍呈现出知识创新以及宪法学本身的公共性价值加强的趋势。欧洲宪法改变了我们对传统宪法的一些看法,人类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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