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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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 法律出版 社2007年版 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民法的概念? 2、怎样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3、我国民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4、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效力范围。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 (4)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问题:有的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有的利害 关系人宣告死亡,怎么办?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利害关系人 顺序不同,按顺序确定;若利害关系人顺序 相同,由法院直接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133条: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 害,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若能证明自己无 过错,可减轻责任,赔偿时用被监护人的财 产,不够时用监护人的财产补充。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能处分其财产。 (二)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三)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和诉讼活 动。 (四)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 , 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但受托人确有过错时,应与 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遵循交易道德的基础上, 谋求当事人利益间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当 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公序良俗原则
违反公序良俗的几种典型情形:违反国家公 共秩序(如倒卖外汇、黄金);违反基本性 道德;违反基本人格权(如买卖人口);暴 利行为;射幸行为(如赌博、抓奖、彩票); 违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违反劳动者利益的 行为等。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指贯穿民 法始终的其它一切民法规范和制度的指导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全局性: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2、基础性:是其他一切民法规范和制度的基础。 3、模糊性:内涵、外延不明确。 4、非规范性:并非直接的法律规范。(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处理+制裁) 5、强制性:必须遵从。
第四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 2、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一 种资格,而民事权利是主体实际享有利益的 法律形式。 2、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民事权利(除专属权)可转让,也可放弃。 3、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义务能力。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注意:两种平等观:实体平等观和程序平等 观。市民社会的平等观必然是程序的平等观。
公平。公平的判断依据是主 观等价有偿,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 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价在所不 问。还有,对某一行为或事项是否公平地评价,不 能仅从当事人一方考虑,还要从社会整体利益上考 虑。如果某一事项,从当事人一方看是不公平的, 但从整个社会利益或公众利益上看是公平的,则该 事项就是公平的,而不能以不公平为由否定其效力。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3、保障措施以补偿性为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 人身利益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如物权关系 →物,债权关系→行为;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 人身关系→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法的特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是天生的 平等派。在商品交换中,互相对立的仅仅是 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占有别人的商品的手段 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
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2、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 等; 3、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4、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利害 关系人申请可撤销死亡宣告。 2、死亡宣告撤销后,被结束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能恢复的尽量恢复 。包括:婚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财产关系。
第五章
合伙
合伙的特征: 1、合伙是典型的人合组织,非资合组织。人合组织在结合 时注重个人能力、品格、彼此间的信任,与资合不同。 2、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属自然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型联营(法人合伙)中的合伙 人是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 3、合伙中,各合伙人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利, 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关键所在,本质特征。) 4、合伙以合伙合同为纽带,合伙合同是合伙人间宪法,合 伙人的活动都要遵守合伙合同。
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关系
平等、公平、自愿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和特征, 强调个人本位。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真正的民法 调整性原则,更注重社会本位对私法自治的 合理限制,从而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 架起了一座桥梁。
作业
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试举一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案 例。
准民事行为
并非民事行为; 行为人有意为之 ; 能间接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或为民事法 律关系的变动创造条件; 主要包括催告和通知。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管主 观上是否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的意思,只要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就会引 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如从事智力创造活 动,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有合法与非 法之分。
民法的特点
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事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 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意思说认为:规定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 公法,规定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主体说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授予 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
民法的特点
在公法领域,“法无允许即不得行为”, 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可为之”。
民法学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一词的来源
日语:民法 法语:droit civil 罗马法之市民法:jus civile 英文:civil law
民法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2条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对宣告死亡的理解: 1、与自然死亡相对应,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 的效力。 2、宣告死亡仅为法律推定,若被宣告人事实 生存,其在生存地的权利不受影响。 3、目的在于结束被宣告死亡人和他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 (1)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期 间下落不明的,适用4年的规定,从战争结束 之日起计算。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 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4年或2年法定期 间的限制。
监护权的性质
权利说(身份权) 义务说 职责说、 私法上的权力
监护的设立方式
法定监护: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 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 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 嘱中指定。我国没有。 委托监护:指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 委托给他人。
民法的核心-----权利
1、讲主体是讲谁有权利; 2、讲权利是讲有什么权利; 3、讲行为是讲如何取得和行使权利; 4、讲责任是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建国后的民事立法
1950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9月10日通过新《婚姻法》;1985年4月10日通过 《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 过《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 年 12 月 26 日 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
民事义务
主义务: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从义务:特别约定、交易习惯。 附随义务: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当事人约定, 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间接义务:又称不真正义务,来源于法律规 定。
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 事实。如订立合同。 准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实施于有助于确定民 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 通知行为。
抗辩权
抗辩权的作用是对抗他人请求权,但他人的 权利并不因此消灭。 抗辩权的行使要以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为前 提。 在权利已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如 拒绝无权利的请求,可称为否认权,不属抗 辩权。
自助行为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 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财产加以扣留、 毁损的行为。
1、个别审查主义(意思能力主义):符合民事行为能力本 质,准确但难以操作。 2、年龄主义:也称一般区分主义,即根据一般人的智力发 育状况,确定一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准。克服个别审查主义在 操作上的困难,适用较普遍,但严重牺牲了准确性,忽视了 民事主体自身智力状况的千差万别,太绝对。 3、年龄主义+有限的个别审查主义:扬长避短。首先确定一 个具有意思能力的年龄标准,同时对于一些虽然达到相应年 龄但不具有相应意思能力的人,经一定程序确定其行为能力 的状况。
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两种立法体例 总括保护主义: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但以活体出生作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条件。活着出生的人,权利能力从受孕时算 起。 个别保护主义:原则上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 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为有民事权利能 力。仅在继承、损害赔偿等有限的个别领域。
《继承法》规定: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 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 间顺序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 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 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
1、父母; 问题: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还是不是子女的监护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亲戚和朋友; 5、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顺序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其他亲属和朋友; 6、精神病人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民政部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是一种资格。 2、两者存在的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 力的存在为前提。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而自然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平等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范围内的意 志自由;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 性; 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 有排他性的权利,其行使不需要他人的配合。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 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 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 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