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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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思考

摘要

环境与发展,人与自然生态系统平衡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对于维护生态平衡, 改善自然环境, 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以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为引提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想法,和对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制的看法。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现状措施

1 引言

我国国土辽阔,自然环境复杂,拥有从寒温带至热带的各类森林、荒漠、湿地、草原和海洋生态系统,孕育着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是世界上物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我国有脊椎动物6347种;无脊椎动物100多万种。大熊猫、朱鹮、金丝猴均为我国独有。这不仅是我国人民的宝贵财富,也是世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世纪以来, 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日益重视, 各项措施逐步落实, 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是,野生动物的生存仍旧面临很严重的挑战。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了很大的破坏。另一方面中国人由于受到社会文化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存在食用野生动物的习俗。这也使得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和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 使得保护与利用,利益的冲突越来越严重。

2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

我国历来就重视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自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以来, 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 已初步建立起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执法监督体系。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除综合性立法外, 我国目前还有诸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渔业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等。另外,《宪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也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此外, 我国还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 主要有: 包括《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及其附录一、附录二; 《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湿地公约》; 还有一些双边协定, 主要有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中、澳大利亚《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等。但是我过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还并不完善,

2.1 保护对象狭窄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看出,我国仅对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特别的保护。这一定义很明显是狭隘的,有着物种歧视,对于那些不在这一定义中的野生动物是非常不公平的。显然《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不是保护所有的野生动物,这样的名称与内容相去甚远,这样的对野生动物保护是不妥的, 而且使得人们在“利用”野生动物时更具“合法性”, 因为那些不知名的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所以危害这些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具“违法性”, 这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十分不利。当那些不在保护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受到危害后逐渐变成濒危的野生动物后,显然这样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了,可是这不就是亡羊补牢,已是甚晚,这是一种恶性的循环。自然界的每一种动物都有它自己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 其生存与发展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是整个生态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如果这些野生动物不能够得到足够的保护, 落到恶性循环后,对于“珍贵、濒危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是无意义的。

2.2 野生动物的生命权

我们所讲的生命权,是法律意义上的人的生命权,通常意义上是指人的生命权,但是,从伦理上和自然规律上,野生动物也同样有生命权,野生动物的生命权维护着物种多样性和自然环境的和谐。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当野生动物的生存权与人的生存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作怎样的价值权衡,我国的立法表现暖昧,这种暖昧是否可以理解为“人的生存权优先”呢?如果这样的话,如果有华南虎袭击人时,我们该如何抉择呢?是为生态系统平衡还是人的生命呢?对人来说生存是第一位的,但是对野生动物来说它们的生命也是要尊重的。因此,当人的生存权与野生动物生存权发生冲突时,也应有严格的法律界定,是正当的防卫还是非正当防卫,是紧急避险还是非紧急避险。此时的人不能一味以人为中心,就如当有动物园的动物出来袭扰人时,解决的方法不是一味的猎杀,人既然能从野外捕猎,为何当动物与人发生冲突时不能捕猎呢?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也应使野生动物的生存权不被轻易剥夺,但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可以说保护法还是人本中心的。

3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的建议

3.1 完善法律手段

完善法律体系还是最重要的,在完善时应该尽量摒弃人本中心的思想,我们和野生动物都居住在同一个星球上,都是地球的公民。作为地球公民,彼此之间应该没有一切的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和物种歧视。地球上的生命,包括温血或冷血动物,哺乳动物,脊椎动物或非脊椎动物,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和人类。因此,人类并不是这个星球上的唯一物种,成千上百万的其它生物和人类一样,共同演化,共同生活在这星球上。在完善我国野生动物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应当协调好这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野生动物利用和保护间的冲突也鲜明地体现在诸多国外立法以及国际公约中。对此, 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有100 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我国的港台地区也颁布有动物福利法。我国也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的相关的动物福利法,让野生动物乃至所有动物在科学研究,医学药用,屠宰食用等时免受不必要的痛苦,不能我们吃着优美的饭菜,可是动物们却毫无道义的被隐藏在我们身后。

3.2 建立野生动物利用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对于人类的价值以及人类与野生动物的相互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并在国内外的立法中有所体现。我们不应否认野生动物的可利用性, 但人类应当限制对其的利用, 并尊重它们,维持健康的生态资源。

3.2.1 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驯养和研究开发管理制度

制度应规定动物驯养和研究开发野生动物的按照国际惯例规定名目; 明确野生动物驯养和研究开发单位的资质要求, 管理费用标准; 建立野生动物管理过程的执法机关监管; 以杜绝虐待、伤害野生动物, 或者以从事驯养繁殖、研究开发为借口, 以“合法”进行野生动物的非法利用和交易等情况的发生。

3.2.2 完善野生动物消费管理制度目前

野生动物消费的主要是形式是中药材、宠物和野味。由于使用野生动物作为药物或滋补食品已经成为文化和传统的一部分; 因此完全压制或扭转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很难。虽然动物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资源, 但如果利用不当就会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影响, 从而影响生态平衡; 如利用得当, 则可持续地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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