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及控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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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及控制(一)

关键词:行政人格行政伦理主体性视

行政伦理建设是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对行政伦理价值目标的认知定位及其实现途径上的差异,目前理论界在如何建构当代中国公共行政伦理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主张。我们承认制度对行政人员行为的他律作用,也承认环境对道德行为的影响,但这决不能排斥、取代甚至消解行政人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相反,公共利益的满足、行政伦理价值的实现、

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以及行政人员对自身解放和自由的追寻,都离不开行政人员在行政实践中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扬,离不开主体精神的高扬,离不开主体人格的完善。科学地揭示和说明行政人员的主体性和加强主体人格建设,不仅是行政伦理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对建构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伦理、推进行政改革有着重大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视角比较:制度论、环境论与主体论

一般而言,所谓制度是指约束与准则及制定约束与准则的活动。1]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体系和特定群体、行业、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的、要求大家公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程序,包括宪法、法律等正式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非正式约束。二是指人们制定、完善并执行准则、规章的活动即制度建设。在“制度论”的意义上,制度主

要是指法规制度及其建设活动。制度具有群体性、他律性、强制性等特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制度作为一种“底线伦理”,它为行政人员规定了最基本、最起码的义务,通过社会权力机构和其它措施强制行政人员遵照执行。没有制度化、形式化的力量的约束,即便是个体真正崇高的德性也难以长久坚持。应当说,在公共行政领域,依靠制度性的强制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是公共道德区别于私人道德的一个根本特征。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各种新旧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十分模糊,这就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公共行政道德规范,让行政人员知道什么是应当做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引导行政人员确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

然而,“制度论”者基于对道德良心的怀疑甚至恐惧,为了防止可预期的“恶”,总是将有限的理性认识制度化为行为戒律、自由底线,但往往因为凸现由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底线伦理而排斥行政人员的德性,不可避免地陷入责任困境之中:“我们实际上奉行着某种法制主义的逻辑,企图利用法律之圆圈住行政人,殊不知圆圈越大圆周线越长,理性所触知的圈外之不可预测就越多。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行政制度不断地繁杂、细密,而我们却感到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可控制的缘故。似乎冥冥之中有某种东西在与我们作对。理性总想追杀这种幽灵,却无异于与自己的影子搏斗。”2]在制度主义者看来,行政人员不过是代议民主制下政治家们的执行工具而已,它要求的行政责

任只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在这种所谓“执行”的行政论中,行政人员的角色无异于智能机器人,毫无自主性可言。他可以推卸一切“伦理我”、“道德我”的责任。如果说他还有自我的话,这种自我只是一种被外力强制的、奴性的自我,而不是真正自觉、自由的自我。在这一问题上,制度主义者基于西方人的那种“必要的恶”的幽暗意识,表现出了对行政人员的偏见。在这种否定性的理论假设之下,行政人员毫无人格可言,其必然结果是排斥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压制行政人员向善的追求。

事实上,制度本身总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对于公共权力的运行来说,无论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周密,它也不可能穷尽行政活动中的一切复杂问题。这样一来,法律制度的规范必然会有着许许多多覆盖不到的空间;即使在它的覆盖范围内,它所提供的也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而已。对于行政体系的良性运行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制度的欠缺必须依靠主体内在德性和人格力量来弥补。正如特里·库珀所指出的:“这些内心品质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持续的指导。法律和内部的组织政策不可能具体到足以涵盖行政所遇到的所有情形和偶发事件;公众参与不可能深入到日常行政行为的细节中去;上级对行动范围的监督也是有限的。这些差距的存在是显著的和广泛的。只有被深深内化的一系列个人道德品质才能保证既与组织目标保持和谐,又能与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义务之间保持一致。这些个人道德品质还是官僚机构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3](P162)因此,建设性的行政伦

理的建构不能停留在法制主义主张的层次上,而应当首先把行政人员当人看,强调行政人员的主体性、能动性,承认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主张主体对制度的内化和超越,形成健全的行政人格。

人是社会环境的创造者,同时又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人的活动离不开社会环境,行政人格的形成与变化也是如此。所谓道德环境,是主体道德实践活动赖以进行的各种外部条件的总和。在广义上讲,它既包括从宏观看对道德有着制约和影响的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以及社会风气、习俗氛围等人文条件,也包括从微观上看道德活动赖以发生的某一具体情境。狭义地讲,道德活动作为一种有着行为“应当”价值内涵的特殊行为规范,有别于法律、宗教,其维系、发展和变迁主要借助于风俗习惯、社会舆论、权威榜样等人文环境的调节和影响,这是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道德环境。道德环境对人格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三个作用”:熏陶作用,即生活在一定道德环境中的人,由于长期受该环境及周围人们和事物的熏染和影响,人格就会不自觉地发生变化,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是这个道理;激励或抑制作用,即道德环境能促进或抑制道德潜能的发挥,使个体道德人格得以提升或没落;强制作用,即个体在特定的压力之下,不得不消除自身与道德环境不适应、不协调的矛盾,从而影响个体行为选择与道德素质的发展。从中可以看出,道德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塑造有着正负两重效应。所谓正效应,就是良好的道德环境有利于行为主体的人格塑造,产生道德向善效应;所谓负效应,就是不良道德环境使人们的良好道德动机和行

为受到限制、压抑或被扭曲,不利于个体人格的塑造。因此,在道德建设中,必须十分重视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通过形成正确的公众舆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宣扬高尚的道德典型等方法来形成一种主流的道德环境,以教化和无形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道德品行,使行政道德建设更富有成效。勿庸置疑,这一理论视角有其合理和积极的一面。

然而,“环境论”者往往无视主体对环境的能动作用,走向“环境决定论”这一极端。他们坚持环境对道德行为的决定性影响,片面认为主体对环境只能做出亦步亦趋的被动适应。但事实上,人作为主体并不是单纯受制于外物的被动存在。在社会实践面前,主体可以认识环境、区分环境,辨别真假、美丑和善恶;可以借助对自身和环境的认识,能动地选择价值目标和行为方式;可以利用能动的力量使主体的价值目标对象化,使对象发生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的变化,创造适合自身发展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所有这些都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主体力量的确证。人在实践过程中能够能动地认识和改选环境,同时自身也得到改善和发展,主体性得到增强。我国古代有句名言叫做“出淤泥而不染”,指的是某人所处的道德环境很差,周围的不道德行为比比皆是,但他却能洁身自好。这也印证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人作为主体能够超越环境限制的力量。在现实生活中,常听某些行政官员感叹“人在官场,身不由已”,认为官场本身不干净,好人到了官场也会变坏,由不得你当好人,由不得你讲道德。然而,为什么处在相同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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