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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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价收费标准
————————————————————————————————作者:————————————————————————————————日期:
2
北京市电网销售价格表
表1:
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
1千

1-1
0千

20


35


110


220





最大需

(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

(元/千
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488
3
0.4
783
0.4
783
0.4
783
0.4
783
0.4
783
二、一般
工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0.821
0.8
06
0.7
99
0.7
91
0.7
76
0.7
61
三、一般
工商业用电-商业0.821
0.8
06
0.7
99
0.7
91
0.7
76
0.7
61
四、一般
工商业用电-非工业0.781
0.7
66
0.7
59
0.7
51
0.7
36
0.7
21
五、一般
工商业用电-普通工业0.799
0.7
84
0.7
77
0.7
69
0.7
54
0.7
39
六、大工业用电0.6
37
0.6
27
0.6
17
0.5
97
0.5
77
3926
其中:1、
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0.6
27
0.6
17
0.6
07
0.5
87
0.5
67
3926
生产用电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3
57
0.3
50
0.3
42
0.3
27
0.3
12
2517
七、农业生产用电0.554
0.5
39
0.5
32
0.5
24
表2:
北京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高峰平段低谷
最大需

(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

(元/千伏
安·月)
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

0.7190.4790.252 1-10千伏0.7060.4640.236 20千伏0.6980.4570.229 35千伏及
以上
0.6900.4490.222
两部制电价1-10千伏0.4840.3570.2402517 20千伏0.4760.3500.2332517 35千伏0.4680.3420.2262517 110千伏0.4520.3270.2112517 220千伏0.4350.3120.2012517
合成氨生产用电1-10千伏0.4700.3510.2402517 20千伏0.4620.3440.2332517 35千伏0.4540.3360.2262517
110千伏0.4380.3200.2112517
220千伏0.4280.3100.2012517
表3: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非夏季)
单位:元/千
瓦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最大需

(元/
千瓦·月)
变压器容

(元/千
伏安·月)
大工业用电非优

1-10千

0.8
69
0.6
37
0.4
19
3926
20千伏
0.8
58
0.6
27
0.4
11
3926
35千伏
0.8
46
0.6
17
0.4
03
3926
110千

0.8
25
0.5
97
0.3
83
3926
220千
伏及以

0.8
02
0.5
77
0.3
65
3926优待
1-10千

0.8
48
0.6
27
0.4
19
3926
20千伏
0.8
37
0.6
17
0.4
11
3926
35千伏
0.8
25
0.6
07
0.4
03
3926
110千

0.8
04
0.5
87
0.3
83
3926
220千
伏及以

0.7
81
0.5
67
0.3
65
3926
一般工商业用电-普
通工业不满1
千伏
1.2
12
0.7
99
0.4
09 1-10千

1.1
95
0.7
84
0.3
95 20千伏
1.1
87
0.7
77
0.3
88 35千伏
1.1
79
0.7
69
0.3
80 110千

1.1
64
0.7
54
0.3
65 220千
伏及以

1.1
49
0.7
39
0.3
50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
工业不满1
千伏
1.1
94
0.7
81
0.3
91 1-10千

1.1
77
0.7
66
0.3
77 20千伏
1.1
69
0.7
59
0.3
70 35千伏
1.1
61
0.7
51
0.3
62 110千

1.1
46
0.7
36
0.3
47 220千
伏及以

1.1
31
0.7
21
0.3
32
一般工商业用电-商
业不满1
千伏
1.2
34
0.8
21
0.4
31 1-10千

1.2
17
0.8
06
0.4
17 20千伏
1.2
09
0.7
99
0.4
10 35千伏
1.2
01
0.7
91
0.4
02 110千

1.1
86
0.7
76
0.3
87 220千 1.10.70.3
伏及以

716172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
居民照明不满1
千伏
1.2
34
0.8
21
0.4
31 1-10千

1.2
17
0.8
06
0.4
17 20千伏
1.2
09
0.7
99
0.4
10 35千伏
1.2
01
0.7
91
0.4
02 110千

1.1
86
0.7
76
0.3
87 220千
伏及以

1.1
71
0.7
61
0.3
72
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
千伏
0.8
04
0.5
54
0.3
20 1-10千

0.7
89
0.5
39
0.3
04 20千伏
0.7
81
0.5
32
0.2
98 35千伏
及以上
0.7
73
0.5
24
0.2
91
表4: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
单位:元/千
瓦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高峰平段低谷
最大需
量(元/
千瓦·月)
变压器容
量(元/
千伏安·月)
大工非优

1-10千伏
0.86
9
0.68
7
0.36
5
3926 20千伏0.850.670.353926
业用电
868
35千伏
0.84
6
0.66
5
0.35
1
3926 110千伏
0.82
5
0.64
4
0.33
3
3926 220千伏及
以上
0.80
2
0.62
3
0.31
6
3926优待
1-10千伏
0.84
8
0.67
6
0.36
5
3926 20千伏
0.83
7
0.66
5
0.35
8
3926 35千伏
0.82
5
0.65
4
0.35
1
3926 110千伏
0.80
4
0.63
3
0.33
3
3926 220千伏及
以上
0.78
1
0.61
2
0.31
6
3926
一般工商业用电-普通工业不满1千伏
1.21
2
0.83
4
0.35
4 1-10千伏
1.19
5
0.81
9
0.34
2 20千伏
1.18
7
0.81
2
0.33
5 35千伏
1.17
9
0.80
4
0.32
7 110千伏
1.16
4
0.78
9
0.31
2 220千伏及
以上
1.14
9
0.77
4
0.29
7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不满1千伏
1.19
4
0.81
6
0.33
6 1-10千伏
1.17
7
0.80
1
0.32
4 20千伏
1.16
9
0.79
4
0.31
7 35千伏
1.16
1
0.78
6
0.30
9
110千伏1.14
6
0.77
1
0.29
4
220千伏及以上1.13
1
0.75
6
0.27
9
一般工商业用电-商业不满1千伏
1.23
4
0.85
6
0.37
6 1-10千伏
1.21
7
0.84
1
0.36
4 20千伏
1.20
9
0.83
4
0.35
7 35千伏
1.20
1
0.82
6
0.34
9 110千伏
1.18
6
0.81
1
0.33
4 220千伏及
以上
1.17
1
0.79
6
0.31
9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不满1千伏
1.23
4
0.85
6
0.37
6 1-10千伏
1.21
7
0.84
1
0.36
4 20千伏
1.20
9
0.83
4
0.35
7 35千伏
1.20
1
0.82
6
0.34
9 110千伏
1.18
6
0.81
1
0.33
4 220千伏及
以上
1.17
1
0.79
6
0.31
9
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
0.80
4
0.55
4
0.32
0 1-10千伏
0.78
9
0.53
9
0.30
4 20千伏
0.78
1
0.53
2
0.29
8 35千伏及
以上
0.77
3
0.52
4
0.29
1
表5: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结构调整后销售电价表
单位:
元/千瓦

用电分类电压等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尖峰高峰平段低谷
最大需
量(元
/千瓦·月)
变压器容
量(元/
千伏安·月)
大工业用电非优

1-10千

0.995
0.91
4
0.63
7
0.3693926
20千伏0.980
0.90
0.62
7
0.3633926
35千伏0.964
0.88
6
0.61
7
0.3573926
110千

0.937
0.86
1
0.59
7
0.3423926
220千
伏及以

0.914
0.83
8
0.57
7
0.3243926优待
1-10千

0.978
0.89
9
0.62
7
0.3643926
20千伏0.963
0.88
5
0.61
7
0.3583926
35千伏0.947
0.87
1
0.60
7
0.3523926
110千

0.921
0.84
6
0.58
7
0.3373926
220千
伏及以

0.897
0.82
3
0.56
7
0.3193926
一般工商业用电-普通工业不满1
千伏
1.386
1.27
1
0.79
9
0.353 1-10千 1.363 1.240.780.344
伏94
20千伏 1.3561.24
2
0.77
7
0.337
35千伏 1.3481.23
4
0.76
9
0.329
110千伏1.333
1.21
9
0.75
4
0.314
220千
伏及以上1.318
1.20
4
0.73
9
0.299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不满1
千伏
1.368
1.25
3
0.78
1
0.335 1-10千

1.345
1.23
1
0.76
6
0.326 20千伏 1.338
1.22
4
0.75
9
0.319 35千伏 1.330
1.21
6
0.75
1
0.311 110千

1.315
1.20
1
0.73
6
0.296 220千
伏及以

1.300
1.18
6
0.72
1
0.281
一般工商业用电-商业不满1
千伏
1.408
1.29
3
0.82
1
0.375 1-10千

1.385
1.27
1
0.80
6
0.366 20千伏 1.378
1.26
4
0.79
9
0.359 35千伏 1.370
1.25
6
0.79
1
0.351 110千

1.355
1.24
1
0.77
6
0.336 220千
伏及以

1.340
1.22
6
0.76
1
0.321
一般工商业用不满1 1.408 1.290.820.375
电-非居民照
明千伏31
1-10千

1.385
1.27
1
0.80
6
0.366 20千伏 1.378
1.26
4
0.79
9
0.359 35千伏 1.370
1.25
6
0.79
1
0.351 110千

1.355
1.24
1
0.77
6
0.336 220千
伏及以

1.340
1.22
6
0.76
1
0.321
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
千伏
0.80
4
0.55
4
0.320 1-10千

0.78
9
0.53
9
0.304 20千伏
0.78
1
0.53
2
0.298 35千伏
及以上
0.77
3
0.52
4
0.291
表6: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

两部制电价
单一制
电价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元/千伏
安·月)
电度电
价尖峰高峰平段低谷
工业100千
瓦及以

1-10千

0.8790.8100.5750.34735
20千伏0.8660.7980.5660.34135
110千

0.8160.7500.5250.30735
100千瓦以下1-10千

1.137 1.0440.7280.42225 20千伏 1.120 1.0280.7170.41525
一般工商业
用电不满1
千伏
0.8760.8080.5720.344350.969 1-10千

0.8560.7890.5570.333350.954 20千伏0.8520.7850.5520.327350.946 110千

0.8260.7590.5270.303350.924
居民生活用
电不满1
千伏
0.4883 1-10千

0.4783 20千伏0.4783
注:
1. 表1-6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农业生产用电1.5分钱,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8分钱,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外大工业用电1.8分钱、商业用电4分钱、非居民照明用电4分钱、普通工业用电1.8分钱、非工业用电不收,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内除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用电均为
2.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附加0.4分钱。

2.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对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98分钱执行。

4.对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电客户,未更换新四费率峰谷表之前执行表3、表4所列相应分类电价,更换新四费率峰谷表后执行表5所列相应分类电价。

基本电费核算办法
1. 引用依据
1.1《供电营业规则》第六章。

1.2华北电管局(1984)华北电供用字第41号文《关于基本电费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适用于大工业用户。

2.2基本电费可以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也可以按最大需量计费,由供电公司确定计费方式。

2.3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用户新装、增容、减容、暂停、暂换、销户的,其开始及停止用电月的基本电费均按实用日数计算,每日按全月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事故停电、计划限电、检修停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2.4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

从设备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真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

2.5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持有关的证明文件,经供电企业核准并办理手续。

暂停的受电变压器必须实际地停止运行。

用户每次暂停用电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

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允许办理两次暂停用电,一年内累计暂停用电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每次暂停用电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的时间超过六个月之日起,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2.6减容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
量变压器用电。

从设备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7减容和暂停用电后,变压器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仍按两部制电价计算。

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8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

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2.9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

2.10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2.11对特种有多档可调容量的变压器,按额定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2.12变压器经过改造提高出力,用户应办理增容手续,按改变后的容量计算基本电费。

用户变压器正常运行负荷超过变压器铭牌额定负荷5%及以上者,超过部分按增容计算并办理增容手续。

不办理手续者,按私增容量处理。

2.13凡受电变压器利用率达到67%及以上者,不论容量大小,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不足67%时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

2.14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以用户申请,电力部门核准数为准,超过核准数的部分,加倍收费;小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最大需量数计算。

2.15对于使用议价电(如退役机组电、地方小火(水)电、集资机组电)的用户,基本电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2.15.1对全部使用议价电的用户,不收取基本电费。

2.15.2对部分使用议价电的用户,由于使用议价电造成用户增加的设备容量或需量值增加的部分,不计收基本电费。

附注:
1.受电变压器容量是指投运变压器与热备用变压器容量之和。

2.热备用变压器是指变压器高压侧断路器(即油开关)处在合闸状态或虽未合闸,但用户可自行合闸送电的变压器,即未经供电企业封停,或运行与备用变压器之间未装闭锁,其停止与运行状态都属供电企业无法控制的变压器。

3.月变压器利用率计算公式:
月用电量(千瓦时)
月变压器利用率=—————————————————
变压器容量(千伏安)x功率因数x 720小时
(附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实际功率因数0.900.910.920.930.94
减收电费
月电费减少%0.00.150.300.450.60
实际功率因数0.890.880.870.860.850.840.830.820.810.800.790.78增收电费
月电费增加%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功率因数自0.64及以下,每降低0.01表二: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实际功率因数0.850.860.870.880.890.900.910.920.93
减收电费
月电费减少%0.00.10.20.30.40.50.650.800.95
实际功率因数0.840.830.820.810.800.790.780.770.760.750.740.73
增收电费
月电费增加%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功率因数自0.59及以下,每降低0.0表三:以0.8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实际功率因数0.800.810.820.830.840.850.860.870.880.890.900.91减收电费
月电费减少%0.00.10.20.30.40.50.60.70.80.9 1.0 1.15
实际功率因数0.790.780.770.760.750.740.730.720.710.700.690.68增收电费
月电费增加%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功率因数自0.5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表四:功率因数及全部电费增减%速见表
功率因数无功/有功
电费增减功率
因数
无功/有功
电费

0.800.850.900.800.
1000.0000-0.1003-1.30-1.10-0.75750.8686-0.8953+2.5+5 990.1004-0.1751-1.30-1.10-0.75740.8954-0.9225+3.0+ 980.1752-0.2279-1.30-1.10-0.75730.9226-0.9499+3.5+ 970.2280-0.2717-1.30-1.10-0.75720.9500-0.9777+4.0+ 960.2718-0.3105-1.30-1.10-0.75710.9778-1.0059+4.5+ 950.3106-0.3461-1.30-1.10-0.7570 1.0060-1.0365+5.0+ 940.3462-0.3793-1.30-1.10-0.6069 1.0366-1.0635+5.5+ 930.3794-0.4107-1.30-0.95-0.4568 1.0636-1.0930+6.0+ 920.4108-0.4409-1.30-0.80-0.3067 1.0931-1.1230+6.5+ 910.4410-0.4700-1.15-0.65-0.1566 1.1231-1.1636+7.0+ 900.4701-0.4983-1.10-0.50.00 65 1.1637-1.1847+7.5+1 890.4984-0.5260-0.9-0.4+0.564 1.1848-1.2165+8.0+1 880.5261-0.5532-0.8-0.3+1.063 1.2166-1.2490+8.5+1 870.5533-0.5800-0.7-0.2+1.562 1.2491-1.2821+9.0+1 860.5801-0.6065-0.6-0.1+2.061 1.2822-1.3160+9.5+1 850.6066-0.6328-0.50.00+2.560 1.3161-1.3507+10.0+1 840.6329-0.6589-0.4+0.5+3.059 1.3508-1.3863+11.0+1 830.6590-0.6850-0.3+2.0+3.558 1.3864-1.4228+12.0+1 820.6851-0.7109-0.2+1.5+4.0 57 1.4229-1.4603+13.0+2 810.7110-0.7370-0.1+2.0+4.556 1.4604-1.4988+14.0+2 800.7371-0.76300.00+2.5+5.055 1.4989-1.5384+15.0+2 790.7631-0.7891+0.5+3.0+5.054 1.5385-1.5791+17.0+2 780.7892-0.8154+1.0+3.5+6.053 1.5792-1.6211+19.0+2 770.8155-0.8418+1.5+4.0+6.552 1.6212-1.6644+21.0+3 760.8419-0.8685+2.0+4.5+7.051 1.6645-1.7091+23.0+3
对拖欠电费用户依法停限电管理办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一系列规范电力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的相继出台,电力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为了加强电费回收管理,
依法维护供电企业利益,为了使供电企业在对欠费用户实施停限电的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依法办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引用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3《供电营业规则》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电能是商品,电费是电能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

电力企业在供应电能时,应按规定计收电费;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按规定时间交纳电费。

2.2 电费交纳期限规定
2.2.1按规定每月一次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的用户,自抄表日或规定交费日次日起10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10日为逾期。

2.2.2按规定每月分次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的用户,自每次规定交费日次日起5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5日为逾期。

2.2.3逾期(不含截止日)不交或未交清者,即为拖欠电费。

对拖欠电费的用户,要严格按《北电力集团公司电费违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

2.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可依法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停止全部或部分供电。

2.3 停限电审批权限 2.
3.1 对一般欠费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报用电科(股)长或供电公司(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执行。

2.3.2 对重要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报供电公司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同时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抄送当地经贸委。

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后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产品大量报废、对环境严重污染及在政治、经济上有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用户。

2.4停限电的程序
2.4.1用户拖欠电费后,经通知催交仍不交的,可由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注明停限的原因、时间及欠费用户停电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2.3条款规定的权限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

2.4.2“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应加盖供电公司(供电分公司)印章。

2.4.3在停限电前三至七天内,要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限)电,应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4.4对重要用户及大用户要在停限电前30分钟再用电话通知用户一次,并做好电话录音,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限电。

2.4.5“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后,要根据停限电通知内容填写“停限电工事票(工作票)”,交执行部门执行。

2.4.6对双电源用户及重要用户,停限电前对用户用电情况要认真了解,充分估计停限电对用户的影响,督促用户及时调整用电负荷,做好准备。

2.4.7在下达“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后,若用户交纳50%以上的欠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按照本办法第2.3条款规定的权限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暂缓停限电。

2.4.8停限电后,在用电营业部门确认用户已交清全部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后,方可签发“送电工事票(工作票)”,通知执行部门在24小时内恢复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对个别特殊情况的用户,在用户交纳5O%以上的欠费和电费违约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可视具体情况,按照停限电的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暂时全部或部分恢复供电。

2.4.9对停限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用电管理部门反映。

2.5各供电(电力)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级团公司用电营业部备案。

电费违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电力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供电企业按国家批准的电价和国家规定代收项目,依据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用户应按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交费方式和期限交清电费,不得拖欠或拒交电费。

为加强电费管理,严肃结算纪律,保证电费的准确、及时回收, 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能是商品,电费是电能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供电企业应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违约金。

第三条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居民用户
(1) 自抄表之日起,10日内按供电企业规定的交费方式交清电费,超过10日者为逾期。

(2)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2. 其它用户
(1)月用电量1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每月一次交清电费。

自抄表之日起,10日之内按供电企业规定的交费方式交清电费, 超过10日为逾期,每日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月用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供电企业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

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

用户应按合同(协议)规定的付费方式,分期交清电费。

未交清电费者,即为欠费。

从规定分期交纳之日起,超过5日为逾期,应收取违约金。

每日违约金按分期交纳电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

3. 凡跨年度欠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第四条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规定,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在清理电费时,应按规定先扣交违约金。

第五条第五条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严格结算纪律,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必须按规定足额收取违约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应允减免电费违约金。

第六条供电公司对有意未按规定收取或私自应允减免违约金者,扣减当事人全年的岗位工资和奖金,对当事人的直接领导停发1一6个月奖金。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按《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修订电费结算协议,重新明确电费收取的方式和违约责任,以法律为武器,做好电费收缴工作,以保证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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