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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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篇一: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制度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关口前移,注重预防,防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制订如下制度。

一、党内监督的目的和要求
加强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防止和减少党内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的发生,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党政机关廉洁,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开展积极有效的党内监督责任,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同时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监督责任,共同努力,
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

二、党内监督主要内容
1、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

2、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7、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党内监督途径
1.严格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

每个党员都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活动,在党的生活会上,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2.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

民主生活会前要发安民告示,认真做好准备,妥善安排时间,保证民主生活会到会率。

3.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要严格按照评议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搞好评议工作。

4.坚持党内检查制度。

各支部每年对本单位党员状况作一次检查分析,找出问题,制定措施。

5.认真查处违纪案件。

严肃党内纪律,认真检查处理党内各种违纪案件,参与对干部的年度考核、任免、调动、奖惩。

四、加强对党内监督的领导
1.各支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加强党内监督意识的教育,使广大党员明确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监督意识,自觉履行监督职责,搞好党内监督工作。

2.要切实保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保障党内监督的正确实施。

3.各支部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内监督制度,为党员干部作出表率。

4.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内监督的执行情况,注意研究监督工作中的新问题。

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机制,更好地搞好党内监督工作。

篇二: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制度的十大特色
20xx-12-79:36:01来源:海安县机关党工委
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十种党内监督制度,它是整个条例的精华所在。

围绕这十种监督制度的特色内涵与技术应用问题,中央党校党建部张希贤、李俊伟等同志,撰写了一组文章,本刊现分两期予以发表,供大家在上党课时参考。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色
-张希贤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首先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党内监督制度。

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民主集中制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领导制度。

因此,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是判断一个政党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

我们党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正是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这一本质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
主义政党,党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一直在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而进行艰辛的探索。

1948年健全党委制时中央就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

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

它要求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大事先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然后各委员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全党的工作。

对党内监督来说,主要是监督各级党委是否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领导制度。

党的领导,主要有两项常规性工作:一是做决策,二是用干部。

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就是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大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党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分管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党委的集体领导。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首先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
主,正确实行集中,积极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其次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认真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三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和民主。

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第四是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不得离开领导班子大多数由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

在具体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
度中,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会上与会前酝酿阶段,各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同时,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有一个关
于重要事项的表决与表决方式问题。

对此,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如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按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央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目的就是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日益增强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

所以,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特征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党内监督制度。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相结合
-李俊伟
在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党内监督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鲜明地贯彻了十六大精神,它旨在通过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的有机结合。

具体分析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可以从五个层面看出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有机结合的制度特色。

第一,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政治局会议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利于全党对中央工作的监督。

《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通报的形式和范围中央依具体情况而定。

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科学和民主,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了中国的国情,地方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如何,需要全党的每一位共产党员充分行使党内监督的民主权利,及时向党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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