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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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2013]47号

关于修订《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

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工资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2月26日公司二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薪金工资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室, 存档。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2013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32份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的杠杆和激励作用,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二条坚持按劳分配和按产联效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岗位责任,科学设置工资结构,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

第三条坚持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管理骨干倾斜的原则,突出关键岗位和管理骨干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条坚持工资稳步增长,逐步与市场接轨的原则,使员工工资收入水平与同行业同类人员基本一致。

第五条坚持“两低于”(工资总额的增长要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要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和完成产值效益决定工资水平的原则。

第三章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六条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岗位效益工资有岗位工资、出勤补助、工龄工资、效益工资四个单元。

第七条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是岗位效益工资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劳动职责轻重、劳动技能高低、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好差等确定。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易岗易薪,岗变薪变,按照员工月实际出勤情况计发。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

机关人员岗位工资基数定为1800元,以后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上下浮动。

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系数按职务及岗位分13个档别确定(见附表一)。

第八条出勤补助。出勤补助是通过考勤对员工在岗工作的辅助性报酬。公司机关人员的出勤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原25元),员工月出勤满20天(含)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月出勤不满20天当月不计发。

第九条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是体现员工积累劳动贡献和新老员工历史贡献差异的工资报酬。工龄工资从员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累计计发,标准为每工龄年15元(原1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

第十条效益工资。效益工资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差和员工劳动贡献大小计发的补偿报酬。效益工资分配形式和标准要在企业经济效益许可下,本着均衡发展、留有余地和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原则确定,发放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十一条项目部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岗位效益工资有基础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出勤补助、工龄工资、技术津贴)、产值浮动工资、效益工资三个单元。项目经理的月基础工资、季产值浮动工资和效益工资由项目财务先按70%预发,年终按所在项目完成产值和实现利润情况考核后计发余额,若项目经理中途调整,按公司审计结果、项目盈亏及项目后期盈亏预测情况进行兑现。

第十二条基础工资。由项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出勤补助、工龄工资、技术津贴组成。

(一)岗位工资。项目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岗位工资由项目根据员工月实际出勤情况发放。

1、岗位工资基数。项目工作人员的月岗位工资基数:1800元。

2、岗位工资系数。

项目党政主管2.00(其中:项目主管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正处级副总经理兼任的为2.80;项目主管由正处级特级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岗的正处级调研员兼任的为 2.60;项目主管由三总师副职或总经理助理兼任的为2.20);

项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1.70(由公司三总师副职或总经理助理兼任的1.90);

业务部门主管、测量班长、试验室主任、架子队队长、拌合站站长1.60,业务部门副职1.40;

部员在1.00~1.20之间,其他服务性岗位在0.80~1.00之间,

由项目主管领导根据本人承担的工作量大小和劳动技能高低拉开档次确定,以后可按季度根据其工作表现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二)出勤补助。施工一线人员的出勤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5元(原25元),员工月出勤满20天(含)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月出勤不满20天当月不计发。

(三)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标准为一工龄年15元,从每年一月一日起增发。

(四)测量补贴。项目测量人员,在测量工作无问题的前提下,按月计发测量补贴,测量班长每人每月200元,其他测量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五)技术津贴。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为项目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的人员建立技术津贴。

1、实行技术津贴的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2)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重视人才要素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坚持以人为本、面向一线的原则,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实行技术津贴的人员范围

(1)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在工程项目专职从事施工技术(含测量试验)、安全质量和设备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2)1993年(含)前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工程项目专职从事施工技术(含测量试验)、安全质量和设备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副经理。

(4)已经在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部长(按工程师标准)岗位的技术干部。

3、技术津贴标准为:高级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和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副经理每人每月1000元;副总工程师每人每月900元;工程师和符合第二、四条规定的项目技术部门负责人每人每月800元;助理工程师每人每月500元。

4、技术津贴按照实际在岗时间计算;工程项目终结后停止发放。工程项目终结时间由财务会计部和人力资源部界定。

5、技术津贴随工资发放。其中40%按月兑现发给本人,60%存入专项帐户,由公司财务统一存储,并向本人出具相关手续。具体办法由财务部门制定。

6、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满10年(从2009年起计算)或年满50周岁后,单位保管的技术津贴一次性全部支付给本人,之后继续在项目专职从事技术工作的按月随工资发放。不满10年离开集团公司的,由单位保管的津贴企业无条件全部收回。

7、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调离工程项目,仍在集团公司范围工作的,也须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满10年(从2009起计算)或年满50周岁后才能一次性领取由企业保管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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