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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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09〕31号
关于印发《**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教职工退休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大学教职工退休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就我校教职工退休工作规定如下:
一、正常退休
(一)退休年龄
教职工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除部分教授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外,均应办理退休。
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至60周岁退休;若本人要求退休的,55周岁起可办理退休。
(二)办理程序
教职工在实际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人事处于每年11月将下年度拟退休人员名单下发给各单位。
各单位应认真核对上述人员出生年月,做好上述人员的思想工作,安排好人员交替和工作交接,并于每月15日前将退休人员填写的《**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草表》报人事处。
拟退休人员应主动配合所在单位做好交接工作。
(三)为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在学期中间办理退休的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应继续完成该学期教学任务,满教学工作量者可继续享受校内工作津贴。
二、延长退休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精神,年满60周岁的教授,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教授延长后的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1.招收并直接指导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满62周岁停止招生);
2.近两年内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项目主持人;
3.承担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有相应的科研经费资助且在项目合同期内)的主持人;
4.承担重大技术转让、项目开发的主持人;
5.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学术带头人或新兴学科带头人,退休后对学科建设带来较大影响的;
6.在国家级协会(学会)担任副理事长以上职务的;
7.获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的教授。
(二)为使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教授能集中精力从事科研工作,延长期内原则上不再受聘担任教研室主任以上党政领导职务。
(三)延长退休年龄手续办理每年一次,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
2.所在部门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报学校审核;
3.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03 )22号)和《关于对〈**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的修订意见》(江大人〔2006〕229号)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人事处。
主题词:教职工退休规定通知
校长办公室2009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