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专题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全国行政学院法学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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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学专题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冯锦彩山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内容提要:案例教学法着眼于学员分析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培养。法学专题采用案例教学法更符合学员的心理特点,更利于培养和提大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笔者结合近年来从事法学专题教学的经验,提出了案例选编、案例展示、案例分析和讨论、案例归纳评价四环节紧密联系的案例教学模式,并就课前计划、课中引导和课后测评的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运用模式;运用原则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特点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是指这样一种教学方法:由教师用虚拟的方式重现现实生活中的事件,引导学员进入特定的情景,建立对事件的真实感受,让学员通过自己对事件的体验、阅读和分析,找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从而达到启迪学员思维、培养学员的推理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目标,并使学员最终掌握蕴涵于事件解决过程中的基础理论。

1870年,朗德尔教授(Professor 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在讲授契约法课程时,首次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因此这种方式又被称为“哈佛教学法”。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主要是运用具体案件来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律师的办案实践相结合。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是问答和讨论。教师上课时不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一般不讲定义、特征、分类、意义之类抽象的东西,而是开门见山地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在课堂上,不仅教师可以提问学生,也允许学生提问老师或打断老师的讲述,与老师进行争论。这种教学方法的目标就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使学生能够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正是由于这种独树一帜的法律教学方法,使得哈佛法学院在朗德尔教授出任院长期间成为闻名世界的案例教学“圣地”。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宗旨,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

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员引入一个特意设计的真实情景中,通过教师与学员之间的双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研讨,培养学员的批判意识和分析能力。这种教学方法不仅要求学员自主地掌握法律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学员能够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特定的案例。与传统教学方法不同,在案例教学的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学员始终是活动的主体,教师则由前台退居幕后。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主要作用不再是“照本宣科”地讲授课程内容,而是为学员创造思考和讨论的条件和氛围。因此,采用案例式教学,教师必须将师生的角色正确定位,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充分认识案例教学的以下特点:

1、教师由传统的知识灌输者转变为知识的提供者。基于这一特点,教师对法律理论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并能以欣赏的态度允许和接受学员对法律理论提出不同观点。在教学过程中,提倡主题的多元化和观点的多元化,教师不迷信教科书,学员也可以质疑教师。

2、教师是法律的阐释者和课堂讨论的引导者。基于这一特点,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职责就是为教学活动的顺利推进提供服务。教师在课前和课后是课程的建构者和教学的研究者,在课堂上则是学员学习的指导者和服务者。这就要求教师除了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娴熟的教学技巧外,还必须有为学员服务的观念和态度,对每一位需要服务的“知识需求者”都能够提供真诚热情的服务,对文化基础不同的学员都能够因材施教地予以引导。

3、学员由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知识的主动探索者。基于这一特点,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不能把学员作为教育的客体,一味地注重知识的灌输,一味地要求学员必须接受教师的观点。在案例教学中,师生之间不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在知识的供与求、教与学的的过程中,教师要尊重学员、理解学员、平等地对待学员。

二、法学专题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模式

法学专题中的案例教学法并不等同于一些教师在讲授法律基础课时所采用的举例说明法,而是由教师精选案例、提出问题、组织调动学员独立思考,从案例与法理、法条的联系中形成自己的观点。根据笔者近年来在法学专题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方法的经验,结合非法律专业学员的特点和学习规律,现将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模式归纳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课前准备环节——案例选编

案例是用于揭示法律原理、启迪学员思维、引导学员自主学习、培养学习能

们通常仅学过少许法律常识,法律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该选择一些相对简单、直观的案例,以便于让学员理解和掌握。否则,学员会在复杂、高难的案例面前产生逆反心理,最终使教学效果适得其反。

(二)案例导入环节——案例展示

案例导入的方式通常有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多媒体方式和真人模拟四种。一般较简单的案例可以用口头方式向学员当堂宣讲;较复杂的案例则应在课前分发给学员书面的案例资料,并给学员必要的准备时间;具备多媒体教学条件的,可以运用多媒体影像资料呈现案例;还可以经过简单的事先排练让部分学员来演示案例。在这一环节,教师要注意根据案例和法律原理内容的特点来选择不同的案例和法律原理组合形式。笔者认为,在教学实践中,以下组合形式较为可行:

1、先案后理型。即教师在案例导入环节先出示案例,通过让学员阅读和分析案例,最终讨论、归纳出相关法律原理。这种方法在法学专题的案例教学中最为常用。

2、先理后案型。即教师在案例导入环节先讲解法律原理,再出示案例,用以论证、强化和巩固法律原理。这种案例通常易与举例相混淆,但与举例不同的是,这种案例的情景更完整,可以更全面、更具体地论证法律知识。这种方法通常用于辅助学习难度较小的法律知识。

3、案理同步型。即教师在展示案例的过程中根据法律原理知识体系的深入,分阶段、分层次地解析案例,由浅入深地分析、推理出相关法律原理。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层次较多的法律原理的教学。

4、案理复合型。在实际课堂教学中,有些案例可以推导出不同原理(一案多理),而有些原理可能需要几个案例来例证(多案一例)。以“一案多理”为例,展示案例常采用复合的方式:①理——例——理组合。即先给出法律原理的粗略内容,在分析了相关案例内容后,再对该法律原理进行具体论证和强化。②理——理——例组合。即先展示多个法律原理,使学员在熟悉和比较后结合具体案例综合掌握和理解,并在多个法律原理之间融汇贯通。

(三)案例展开环节——案例分析和讨论

这是案例教学最核心的环节。在这一环节,教师既要明确案例讨论的规则,使得讨论能够有秩序地开展,又要善于因势利导,使课堂讨论收到预期效果。笔者认为,案例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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