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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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
xx地方税务局
文号:
川地税发[2008]92号
发文日期:2008-12-0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制定的。内容涉及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居民消费、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对住房建设、销售、购买、租赁四个环节的8个税种给予了优惠。省政府在川府发[2008]37号文件中,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受灾居民购买住房又出台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包括:
国务院公布的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和省政府确定的12个享受省级权限出台的优惠政策的地区,共51个重灾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上述三个重要文件,向社会、纳税人作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认真贯彻好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
二、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
1.鼓励多建保障性住房。对从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其建设用地,以及在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涉及的印花税,以及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鼓励多渠道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签与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三是支持灾后重建。对灾后重建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定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鼓励居民住房消费税收政策。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重灾区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市、县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
5.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调整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税收政策。
将过去按不低于下限标准确定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一律调整为按下限预征。即,开发项目位于省会城市城区及郊区预计利润率高于20%的,
一律按20%执行。地级市城区及郊区预计利润率高于15%的,一律按15%执行.其他地区预计利润率高于10%的,一律按10%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