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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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立卷归档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分为诉讼、非诉讼两大类,应当分别立卷。诉讼类主要指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类主要指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申诉以及调解代理等。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文书应当使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印制的统一式样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及立卷卷皮。

第五条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的案件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的应当合并立卷,但不在同一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合办的法律事项除外。法律援助律师承办跨

年度的案件,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二章案卷材料及排序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0日内,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装订完毕的卷宗,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改正。

第七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应当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卷内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程或者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八条对不能装订入卷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证据,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实物证据上注明案由、受援人姓名、录制人、录制时间、档案编号等内容,交本人所在从业机构归档。

第九条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内材料及排序:

(一)刑事卷

1、卷宗目录;

2、受援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3、经济困难证明(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4、受援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5、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或者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非人民法院指定);

6、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7、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告之函;

8、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9、起诉书(上诉书或者抗诉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10、阅卷笔录;

11、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12、调查取证材料;

13、一审法院判决书(上诉案件);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辩护词或者代理词(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附集体讨论记录);

17、人民法院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18、其他案件材料

19、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20、备考表

以上2至5项材料视情况入卷。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机构以外人员办案的,2至5项材料一般不装订入卷。

(二)民事代理卷

1、卷宗目录;

2、受援人身份证明;

3、经济困难证明;

4、受援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

5、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7、授权委托书;

8、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

9、阅卷笔录;

10、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11、调查取证材料;

12、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等律师文书;

13、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诉案件);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代理词(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附集体讨论记录);

17、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6、其他案件材料

18、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19、备考表

以上2至5项材料视情况入卷。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机构以外人员办案的,2至5项材料一般不

装订入卷。

第十条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卷内材料及排序

1、受援人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

3、受援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

4、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6、授权委托书;

7、法律援助律师制作的谈话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等律师文书;

8、案件调解笔录;

9、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说明原因并加盖法律援助律师从业机构的公章;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代理的案卷参照民事诉讼代理案卷材料排序立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申诉以及调解代理案卷参照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案卷材料排序立卷。

第十二条终止(中止)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依照上述各类业务案卷材料排序订卷,应当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中止)的书面材料或者承办法律援助律师终止(中止)代理原因等材料,以及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意见收入卷中,顺序列备考表之前。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中的证明材料、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文字材料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体应当整齐,字迹应当清晰。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都有文字的应当两面编页号,页号标注位置为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为左上角。

第十五条卷内材料需要说明的,应当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六条诉讼类法律援助事项收案日期以与受援人委托书签订日期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案件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委托书约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日期为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收案日期、结案日期,以与受援人委托书约定的终止代理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材料装订前应当进行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原件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打印件或者手抄件,有外文材料的还应当将中文翻译材料附后。

卷面统一使用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应当用A4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或者裁剪整齐。入卷的信封(保留邮票)等其他折叠材料应当展开,案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剔除干净。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律师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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