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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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长期以来,法学者们围绕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展开了不懈的探索并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文献。本综述将对国内外主要研究文献进行阐述,分析现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研究成果,从而为进一步研究如何有效的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2011 年,刘慧颖提出约定公示意义在于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约定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合意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交易安全。
2011 年,徐金亮就关于如何确定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草息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草息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夫妻双方是否进行了共同的管理经营,是否投人了共同的时间和精力,来给予区别对待。如对一方于婚前在银行的存款而于婚后取得利息,这种自然增值在婚后不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投人资金或劳动,这种情况应当归个人财产范围;对于共同经营,共同投人时间精力而产生的草息,应归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生活的圆满幸福,并坚固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
2011年,杨永跃、杨永超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缺陷是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讨论中,有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本人认为,可以在婚前或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国外研究现状
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立法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西方的夫妻财产制度关于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萌芽特有财产制,即妻子可以拥有自己特定的财产完整的所有权。早期的共同财产制,这深受中世纪基督教“夫妻一体”思想的影响,与后世共同财产制不同的是这种共同财产制中基本上是由丈夫对财产进行管理。
二.文献评价
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简要评价:我国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及其婚前财产所生的革息均应归属夫妻共有财产,认为凡是法律没有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夫妻一方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原则上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另一种看法则认为,此掌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所得,应以夫妻是否对此所得投人了共同劳动来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