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部门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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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部门法的区别

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法硕(非法学)李夏怡 201431040883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有其区别于其他普通的部门法的地方。本文通过界定宪法为调整国家权力的配置及其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析其调整对象的具体不同,揭示其与部门法的异同。

一.宪法的定义及属性

1、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具体表现为: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问题,设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根本制度问题,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宪法的调整对象

宪法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对象不同,每个部门法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由此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比如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那么宪法自然也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并且这一类社会

关系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此类社会关系所涉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它们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关系。第二,此类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为宪法是国家的章程,所以根据宪法而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地必然有国家的参与,并根据宪法使国家承担义务或者享有权利。笔者将此类复杂的社会关系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对国家与公民之间根本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宪法对国家权力与职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普选制的确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二条: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以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为基础;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向公民负责,受公民的监督等等。

(2)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这些权力部门之间的分配和运行关系,在西方典型的是三权分立,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在我国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及国家军事机关之间的关系。这里主要是指职权的划分及监督、负责等内容。

(3)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方式、程序。例如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同所属人员之间的关系等等。

(4)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政党作为一种独立的宪法主体存在实在现代宪法中才有的。政党制度是近现代国家实现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依托,政党的权力要成为国家权力,必须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方能实现,而宪法就规定了政党参与选举产生代表的方式来实现。

(5)国家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比较新的宪法关系,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职能,而不是单纯的政治统治。因为不管对社会有何种认识,特定的人总是共同生活在特定的社会中的,人类生存环境的宪法保护,是所有人所共同面临和应予关心的共同问题,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我国宪法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条文和规定。

根据以上几点,宪法调整的应该是国家权力法分配和运行关系,由此从调整对象上与其他部门法区分开来。

二.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与区别

1、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1)宪法是各部门法的母法,部门法是宪法的子法。宪法规定的是母权利,而各部门法由此延续派生出的子权利。宪法是部门法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部门法都以宪法为立法依据,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各部门法都是宪法的发展和落实,是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延伸体现,部门法

需要宪法的指导和规范,以免脱离宪政轨道。宪法也需要部门法的细化和补充,已落实自己的思想和理念。两者虽说是子母法关系,但也在法制运行中相辅相成。

(2)违宪行为的制裁方式需依托部门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一般认为有两部分规范,一部分规范清晰明了,具有制裁性,即法律后果,宪法规范的制裁是违宪审查机关或者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所采取的的保护宪法地位、保证宪法秩序和保障人权的措施。另一部分规定内容具有原则性、灵活性、无具体惩罚性特点,这一部分只是一般纲领性和一般原则性的规定,不便于执行,这些宪法规定的精神只有在为部门法所具体规定时,才能对主体产生效力,那么在产生违宪行为时,才能根据具体的部门法进行处理。

2、宪法与部门法的具体区别

(1)制定机关不同。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宪法制定权,无权制定宪法。而部门法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2)调整对象不同。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说,宪法主要以国家权力法分配和运行关系为调整对象。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某些领域或者某一领域,各部门法各有不同。

(3)调整方式不同。宪法调整的基本方法是控制、合理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普通的部门法各有其调整方式,如民法中的私权处分、意思自治等,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4)违反规定的审查机制不同。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称为违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称为违法行为。违宪审查的主体一般是国家特殊规定的,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共同行使,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而一般违法行为的审查主体是普通法院。

(5)制裁方式不同。违宪制裁的主要形式为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通过、质询或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违反法律的裁决主要是民事制裁,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刑事制裁,包括刑法主刑和附加刑的规定;行政制裁,包括罚款拘留等。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宪法定义及其调整对象的分析,分别解释了宪法与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在法律体系中,虽然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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