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邦吴尚澧发回重审案辩护词(京衡律师事务所 陈有西翟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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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邦吴尚澧发回重审案辩护词(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

西、翟呈群)

安徽兴邦吴尚澧发回重审案辩护词

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翟呈群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京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尚澧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的一审辩护人。自死刑复核阶段,我们接受委托之日起,到最高院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及安徽高院又发回贵院重审,我们一直研究分析本案。我们在这三年中,先后三十余次会见吴尚澧,复制和查阅了900多本案卷,参加了两次庭前会议,这些天又参加了庭审质证调查,对本案有了客观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完全同意本案原审律师叶星林的集资诈骗指控罪名

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是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合法的经营、融资行为,不是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的个人行为,行为责任及于法人。《起诉书》列个人被告不当。本案基本事实严重不清、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严重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决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错案,已被最高院的裁定书所确认。现在重审,

没有出现能够证明有罪的新证据,仍然无法确定各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吴尚澧只有一个罪名,因此他不构成犯罪。现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我们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我们的辩护意见分为以下十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本案原判和重审相关变化情况

第二部分兴邦的融资行为有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第三部分融资行为系兴邦公司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第四部分吴尚澧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第五部分11个融资项目都是真实的,吴尚澧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

第六部分《起诉书》据以指控的证据严重不足

第七部分重诉没有出现有价值的有罪证据,相反有很多无罪证据

第八部分两份《审计报告》没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第九部分五份《价格鉴定结论书》依然漏评、错评严重,不能体现兴邦公司资产实况

第十部分兴邦公司实有资产超过负债,不存在诈骗事实第十一部分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第十二部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公诉程序不当

第十三部分关于本案后果和有没有社会危害性

第十四部分关于本案法律适用和犯罪构成的法理分析

第十五部分关于吴尚澧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十六部分本案需要以极大的勇气实事求是纠正错案

第一部分本案原判和重审相关变化情况

一、本案办案日程经过

本案于2008年4月22日立案侦查,12月16日刑拘吴尚澧。2010年1月5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亳州市检”)起诉到亳州中院,3月22日亳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开庭9天。指控集资诈骗涉案金额38亿多元,波及27个省区市的4万多人。2011年3月15日,亳州中院对39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4月2日宣判。原审一审时侦、诉、审长达2年3个月。法院审理历时1年2个月27天。安徽高院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只审了1天。2011年9月13日安徽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吴尚澧死刑判决。二审5个月。报最高法院复核。

2011年11月,京衡律师受理安徽亳州兴邦科技公司被控集资诈骗37亿大案,介入复核审辩护。20112011年11月18日,陈有西律师面晤最高法院吴尚澧案主审法官。

201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事实不清;2、证据不足;3、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进行审理严重违法为由,作出不予核准被告人吴尚澧死刑的《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3年3月7日,安徽高院

才委托亳州中院,向吴尚澧作了宣判送达。延迟时间长达4个月另7天。

同年3月11日、12日,京衡律师陈有西、杨佰林、翟呈群到安徽高院,会晤兴邦案死刑发回重审的承办法官,送达辩护公函和委托手续,并进行了全面阅卷。建议安徽高院直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13年4月9日,安徽高院以(2011)皖刑终字第00257-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亳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2013年7月24日,亳州中院对本案重审立案,重新编案号为(2013)亳刑初字第00056号。亳州市检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本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3年8月底,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本案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014年7月8日,检察机关变更决定,撤回对张校岑等21被告人起诉。7月15日,亳州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亳州市检撤回对21被告人的起诉。

2014年7月25日,本案重审一审开庭。一直到8月6日,13天审理。

二、被告人变更情况

根据亳州中院(2010)亳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安徽高院(2011)皖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复36985077号刑事裁定书,本次重审被告人数发生了变化。兴邦案件最高法院发回重审被告人共39名。亳州市

人民检察院将另案4名被告人并入本案审理,被告人共43名。同时撤回了对原判21个被告人的起诉,变更起诉为22人。

原一审判决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最高法院未予核准),判处死缓2人,判处无期徒刑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年10人,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23人(不含年)。本案案发抓捕各被告是2008年12月,到现在重审,已经过去5年半,多数6年以下的被告人都已经服刑期满出狱。这次不起诉的21人,多数属于这些6年以下的短刑期被告人。

原审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的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23人。这次变更起诉,以集资诈骗罪起诉的1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的6人。另,2011年5月12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亳检刑诉〔2012〕38号《起诉书》,起诉黄鸿飞、陈志平集资诈骗罪,起诉冯男男、李扬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亳州中院已开庭审理,未宣判。以上合计起诉43名被告人。吴尚澧原起诉两罪,原判一罪,这次按一罪起诉。其中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的21名被告人为:张校岑、范国强、刘清泉、刘俊新、杨亚丽、尚成凤、魏春艳、曹影、吴桐、席长彬、邱超、吴旭、刘艳、刘永侠、李慧、刘婉莹、马玉侠、曹金义、刘玲、冯男男、李扬洋。

三、各被告人罪刑变更情况序号

原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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