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区教育的实践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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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社区教育是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和社区

建设的关键问题。本文从内涵、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方面比较了北欧、美国和日本的社区教育,分析了各自的特征和共性,并提出了发展我国社区教育的若干启示。

关键词:终身教育;社区教育;国际比较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08)04-0131-04

21世纪是一个学习化的世纪,是努力使人的个

性全面和谐发展的世纪。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现阶段我国社区教育水平还比较低,存在发展不平衡、体制不完善、资金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努力解决社区教育发展障碍,完善社区教育各项内容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选择在社区教育开展较为成功的北欧、美国和日本作为研究对象,从社区教育的产生背景、内涵、运行模式等方面对上述各地区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对我国社区教育的具体实践和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国外社区教育的实践现代意义的社区教育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陆续出现和不断发展的,它孕育于率先揭开工业化帷幕的欧洲,继而向拉美国家拓展,而后在东南亚及其他地区得以生存和发展。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对社区教育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采用多样的、特色的开展方式。

(一)对社区教育的认识与理解北欧民众教育即社区教育,北欧地区(包括冰岛、丹麦、挪威、瑞典和芬兰五国)既是世界上经济高度发

达地区之一,也是最早开展社区教育的地区,强调通

过教育的力量,使社区民众自觉地、自主地参与改善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过程。丹麦民众教育家柯隆威于1844年在丹麦名叫罗亭(Rodding)的乡村成立了世界上第一所民众中学,他提出用教育的力量来激发民族精神,促进民族自强,进而达到改善人民生活之目的,用人文主义的精神生活来弥补人民受教育太少的缺陷,强调把民众中学办成“面向生活的学校”,他的办学思想和传统,深刻影响了北欧教育和北欧的发展进程。

严格的“社区教育”一词是20世纪初美国人德威

(Deway)提出的,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有着世界上最完善的社区学院系统,凝结着其社区教育的

基本特色,为其建立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才机制。社区学院有着与传统的正规大学不同的教育职能,它是一种非正规社会教育服务,其最根本的责任在于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对劳动力市场和技能开发的需要做出反映,是工作场所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提供者。

日本社会教育与“社区教育”的概念相似,它是将其作为终身教育的主要方式来认识界定的。1949年颁布的《社会教育法》把社会教育定义为:除《学校教育法》所规定的学校教育活动之外,面对社会上全体成

作者简介:梁新潮,集美大学硕士生导师,教授,集美大学终身教育研究所副所长;刘丹,集美大学06级硕士研究生。

国外社区教育的实践及启示

梁新潮刘丹

员所实施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实际上它是以终身教育为宗旨,按成人前期、成人期、高龄期划分,在不同时期,通过社会教育产生多种教育机能的渗透影响作用;以推进国民的社会教育活动为目的而设置教育机构,依托各种专门设施开展一切有组织有计划的学习活动及广播电视教育活动。

(二)社区教育的主要组织形式

国外社区教育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北欧的民众学校和学习小组,美国的社区学院,日本的“公民馆”。民众学校分为民众中学和民众大学,实施成人普通文化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小组是一个自主学习单位,采取自学和研讨的学习方式,无统一模式,可申请政府补贴。

美国社区学院面对的是社区各界立体式的教育需求,普遍具备职业技术教育、补偿教育、非学历教育,大学转学教育和普通教育五大职能。

“公民馆”是日本最具代表性的社区教育综合设施。根据日本《社会教育法》的规定,公民馆开展的事业主要有如下几项:以青少年为对象的文化补习;开设各种内容的定期讲座;举办讨论会、讲习会、讲演会、实习会、展览会等;置备各种书籍、记录、模型、资料等,供居民利用;组织文娱、体育活动,举办有关体育、文娱活动等集会。

(三)社区教育的运行特点

1.北欧民众教育注重人文精神,采用民主办学。

民众教育崇尚人文精神的办学理念,实行人文教育与知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注重人的发展,发挥其创造潜力,增强其自信心和在工作、社团生活中积极发挥作用的能力。民众中学享有最大限度的办学自主权,每一所民众中学都可以有自己的办学方式,开设多种多样的课程。有的是为提高工作技能开设的,有的开设音乐、艺术、社会问题研究,以及环境问题等方面的课程,还有的开设旨在继承本民族传统工艺为特色的课程。每个学校都可以自由安排课程,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强制性指令,教学的内容和方法灵活多样,常常是由老师和学生商量后确定。并且民众中学对教师质量要求比较高,大部分教师是获得文学士或理学士的大学生并且具有从事教育的经历,在教学方法上,除采用传统的演讲、讨论、辩论外,还创造了富有特色的学习班、组织旅行等。此外,北欧各国政府既有不干预民众教育组织活动的传统,又有在立法和经费上对民众教育给予坚定支持的责任。

2.美国社区学院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

美国宪法规定教育是地方政府管辖的事项,发展社区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州政府,联邦政府和国会主要通过立法施加影响。经费主要是从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当地税收而来,平均来说大概39%的经费来自州政府的税收,18%来自当地政府拨款,30%来自联邦政府拨款,其余来自学费、企业资助、校友捐赠,或者是在社区内开征社区税,发行债券等多种多样的途径。州设有社区学院理事会,负责审批、管理和指导全州的社区学院。而对社区学院内部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管理机构是负责聘任与考核学院院长、审议学院经费预算、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董事会,董事一般由学院服务区内的居民选举产生。社区学院招生基本无“门槛”,但日常教学管理是非常细致、严格的,教学根据学生的基础进行,开设菜单式的课程,学生自由选课,考试没通过可不计次数重修。学院从开设的课程中配套组合成不同的证书,学员完成相应的课程之后,可向学院申请结业证书、学历文凭,或准学士学位证书。社区学院追求高质量和效率的管理制度,正是其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3.日本社会教育法制性强,基础设施完善。

日本社区教育的成功运行主要在于完善的立法和社区教育设施。1945年日本发布了《有关振兴社会教育的通知》,1947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第七条“社会教育”一项明确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鼓励家庭教育以及工作场所和其他社会所进行的教育活动;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以设置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利用学校设施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努力推广教育活动。该法律还规定:家庭教育以及在劳动岗位和其他社会场所所进行的教育,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该予以奖励。此后日本又陆续制定了《社会教育法》(1949)、《图书馆法》(1950)和《博物馆法》(1951)三部基本确立日本社会教育初期框架的法律。这些法律明确规定公民馆、图书馆、博物管等基本社会教育设施从地区教育经费中拨款建造,供居民免费使用,确定市民参与社会教育委员会的制度,保障社会教育团体的自主办学权,以及确立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关系等一系列规定。随着社会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日本对《社区教育法》进行了五次修改,逐渐走向完善,为保障社区民众的学习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近年来,日本还制定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1998),《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1999),为社会教育的发展继续注入新的活力。

二、国外社区教育的启示

改革开放后,我国人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实践呼唤社区教育必须迅速在我国土地上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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