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隋唐城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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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學的印證

齊東方

里坊是城市空間規劃的基本單位,是一種聚居方式、生活方式,它像巨大軀體中的一個個細胞組合起來,運轉着城市的生命活力。里坊作為一種制度,曾經是中國古代城市規劃中幾百年不變的穩定格局,它在世界古代城市中是獨創而且幾乎獨有。因此,研究中古時期城市的里坊問題備受關注,諸多學者發表了精闢地見解,也有不同意見和未涉及的問題1。里坊格局下所產生的人類生活和社會文化,反映了當時社會的群體面貌,甚至長久地影響着中國文化傳統。因此,里坊制度的出現、內部結構特徵、時代變化、衰落的過程及其原因,以及在古代城市設計上的影響仍值得作系统性的探討。

一、“里”與“坊”的異同

“里”和“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大量的研究論著中常常被連用為“里坊”。或以為隋代以前多稱“里”,其後多稱“坊”。“里”為正規名稱,“坊”為俚俗之稱。“里坊”作為一個專有名詞在討論城市佈局時無關緊要,如果深入考察城市內部規劃,探討里、坊制度的產生、發展及其功能時,兩者的異同必須加以分辯。

“里”作為居住形態,漢代以前就已經出現,當時還稱之為邑、閭。《詩·鄭風·將仲子》:“將仲子兮,無逾我里。”毛傳曰:“里,居也。”《爾雅》卷二《釋言》:“里,邑也。”《禮記》鄭注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周禮》卷二二《地官》閭胥云:“閭胥各掌其閭之征令”,鄭玄注引鄭司農曰:“二十五家為閭。”2《管子》還有周詳並涉及到內部管理的記載:

大城不可以不完,郭周不可以外通,里域不可以橫通,閭閈不可以毋闕,宮垣閉不可以不修。……里域橫通,則攘奪竊盜者不止;閭閈無闔,外內交通,則男女

無別;宮垣不備,關閉不固,雖有良貨,不能守也。……明君者,閉其門,塞其途,

弇其迹,使民毋由接於淫非之地。是以民之道正行善也若性然。故罪罰寡而民以治

矣3。

“里域”是人們居住的區塊,內部的居所之間有墻和門相隔。周代城鄉有國、野之分,城的中心由國君和卿大夫佔據,一般平民居住城郊,郊外是從事農耕的人。春秋以後,國、野制度消亡,禮制性的城市逐漸發展,城的格局發生變化。《考工記》載:“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緯,經涂九軌,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將朝、祖、社、市融為一體,作為一種觀念影響着當時城市的設計,但考古發掘未見到明確的遺迹。戰國時期的都城有大小相套或兩城並列,細部格局不甚清楚。如齊國臨淄是在大城的西南套連一個小城,小城是宮城,大城是郭城。《管子》卷一二《度地》云:“內為之城,城外為之郭。”《初學記》卷二四引《吳越春秋》說:“築城以衛君,造郭以守民。”“越王曰:‘寡人之計,未有決定,欲築城立郭,分設里閭。’”4《管子》卷八《小匡》云:臨淄城“商工之鄉六,士農之鄉十五。”5同書卷七《大匡》又說:“凡仕者近公,不仕與耕者近門,工賈近市。”6臨淄城經過考古發掘調查,郭城中部偏北有製鐵遺址十五處,製骨遺址四處,宮城南部發現製鐵遺址二處,鑄錢遺址一處,冶銅遺址一處7。戰國時期居民主要住在“里”內,里“作內政而寓軍令”,具有政治和軍事性質。如果以當時由五十名士卒、一輛戰車的軍事組織的

“小戎”為單位,大約也是里內的人口數量。“卒伍政定於里,軍旅政定於郊,內教既成,令不得遷徙”8。國君與百姓的居民區分離,居民有組織地住在“里”內。

《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載:“在壄曰廬,在邑曰里。”9似乎把“里”說成是城中的單位。漢代長安有“閭里一百六十”,其內一般有四十宅10,形態是“室居櫛比,門巷修直”11,“方軌十二,街衢相經。廛里端直,甍宇齊平”12。不過無論是西漢長安還是東漢洛陽,目前發現的城圈內主要是宮殿區,祇有很小的範圍供居民居住,大量的居民應在城外,但居住狀態如何,還沒有得到考古發現的證實。漢代的里也是鄉村組織,百戶為里。漢代以後出現“坊”的概念。《藝文類聚》卷六二《坊》條引《漢宮闕名》載:“洛陽故北宮,有九子坊。”13雖沒有詳細說明,推測應有居民居住地的意思。又引《晉宮闕名》載:“洛陽宮有顯昌坊、修成坊、綏福坊、延禄坊、休徵坊、承慶坊、桂芬坊、椒房坊、舒蘭坊、藝文坊。”14《王瑉答徐邈書》對“坊”稍加解釋:“見傅咸彈孫詹事,或云是宮、或云坊、或云寺,此東宮中別有坊,又中庶子稱坊,詹事稱寺,寺同於九卿耳。坊是通名,如天朝之稱臺者也。”15這里講的西晉洛陽的“坊”,似乎有兩種意思,一是城內或宮內的區塊,一是官府機構名稱,當然都有人群聚居的含義。直到唐代,“坊”仍用於官府名,如太子左春坊,太子右春坊,太子內坊等。

北魏以後“坊”出現的頻率越來越多,但“里”與“坊”的區別並不明確。《洛陽伽藍記》卷二記載車騎將軍張景仁:“正光(景明)年初(500—503),從蕭寶夤歸化,拜羽林監,賜宅城南歸正里,民間號為吳人坊,南來投化者多居其內。”16“里”和“坊”的意思似乎相同。唐代“里”與“坊”有時也通用,如《唐故劉府君墓誌》所云的“仁鳳坊”,在《唐故隴西內表弟墓誌》中稱“仁鳳里”。《唐故高府君墓誌》所云“布政坊”,在《米氏女墓誌》中稱“布政里”。此類例子甚多,故成為“里”、“坊”相同的證明。

但是北魏到唐的文獻中,或云坊、或云里,二者並不連用,說明當時里、坊是有區別的。由於忽視了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里和坊常常被緊密地混淆在一起,於是出現了一些難解的矛盾。其中突出的就是文獻記載中北魏洛陽城的里、坊數量不同的問題,《洛陽伽藍記》卷五記北魏洛陽“廟社宮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為一里……合有二百二十里”。《魏書·世宗紀》記“九月丁酉,發畿內夫五萬人,築京師三百二十三坊”,《魏書·廣陽王嘉傳》記“京師四面築坊三百二十”,《北史》、《資治通鑒》的記載略同。《魏書》校勘記認為“三百二十三坊”中“坊”前的“三”為衍文,應是三百二十坊。即便不是衍文,三坊之差問題不大。但《洛陽伽藍記》的“二百二十”與《魏書》的“三百二十”相差甚大。在不同的解釋中,主要意見認為《魏書》等成書晚於《洛陽伽藍記》,屬傳抄之誤。又有意見認為二百二十的數字是指洛河以北的實有的部分,三百二十是指北魏洛陽城可容納的部分。有的還以為《魏書》的三百二十是規劃的里數,包括了洛河南四夷里東西預留擴建的里數在內,《洛陽伽藍記》的二百二十沒有包括遠期發展預留地17。

這些意見雖然不同,對文獻理解的前提卻是一致的,即認為《洛陽伽藍記》、《魏書》等記載的“里”和“坊”的意思相同,可以互換。其實僅就這些文獻而言,有幾個字詞存在重要區別。《洛陽伽藍記》記載是“里”而不是“坊”,《魏書》等記載的是“坊”而不是“里”。如果“坊”、“里”之間存在差別,這一矛盾就需要重新考慮。《洛陽伽藍記》特別強調在廟社宮室府曹“以外”有二百二十里。因此是否可以這樣理解,三百二十“坊”指的是洛陽可以按統一的劃分或計算出的區塊面積,而二百二十“里”是實有的、帶有管理性質的實體,當然兩者有密切的關係。北魏洛陽“東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18,按每個坊一里見方,可復原出三百個區塊,如果計入洛河南岸的四夷里、四夷館,其南北之距亦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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