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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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
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辩护律师辩护权保障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都以非常快的速度在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不断的强化辩护权的实现,从而也体现了我国法制制度的优势。

1.赋予律师在场权
众所周知,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更是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保障。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给予了立法形式的明确,确立了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解决了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期存在的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的问题,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最显着的立法进步之一。

但与世界范围内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权利仍然比较有限。

律师在场权通常就是指律师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时候和工作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时候,律师在现场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换句话来说就是律师有权在执法的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办理相关的事
宜,这也是有效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理帮助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在现场监督,这一方面对律师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防止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赋予律师在场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存在争议的,同时也是保证我国司法制度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赋予律师在场权主要是因为这会使得案件的侦查受到一定的干扰,从而也就使得案件侦查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但是如果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赋予律师在场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它所带来的益处也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其所体现出来的弊端,这项制度的实施会使得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公正也更加的规范。

2.明确会见权的例外规定
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得到非常有效的帮助,一个重要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赋予律师会见权,日本的学者指出,对于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和外界失去联系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对他们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给二者创造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可以十分有效的保证辩护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同时在交谈之后还能掌握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减轻罪行或者是无罪的证据,会见权的功能研究上,在学术界已经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它可以有效的保护律师的知情权,同时使得控辩双方处在一个相对平衡的工作状态,但是在真正的实践当中是很难得以实现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和相关的组
织实行诉讼的权利可以充分的享受申诉权和控告权,但是这种规
定还不是十分的清晰,而在实践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
予以执行,而途径问题也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针对这一
问题,我们可以充分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想法,建立一个司法
裁判员制度,这样就可以非常有效的实现诉状的要求,对于司法
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要赋予其最为基本的权利,这也成为
了司法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3.构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了僵持的状态,这种问题就很难得
到彻底性的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就形成了庭前的阅卷方式。

虽然如此,在进行审查的时候,前期是能够对全案进行阅卷,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进步,而新的刑事
诉讼法当中规定了三种情况下进行律师证据展示义务,而这种义
务会转化成律师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责任。

例如在工作中谁来证明
律师真正的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律师在掌握了证据之后如果不交
给检查机关,会有怎样的后果,此外侦查机关的案卷尤其是在这
一过程中非常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都不会交给辩护律师,或
者是根本就不放在卷宗当中,所以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就无法完成
全卷的查阅,而这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什么样的状况都有可
能发生,所以也存在风险。

4.强化调查取证权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的调查取证权具有强制性,而辩方的调
查取证权却没有强制性,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权本来就是不平等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还要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
证权加以限制,由其针对辩护律师向被害方证人调查取证的时候,还要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允许,事实上等于剥夺了辩方的调查权。

众所周知,“阅卷难、会见难、调查难”是律师界长期以来
存在的三大难题,其中“调查难”是首号难题。

在2012年刑事诉
讼法的修改中,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对于调查取证难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

不得不承认,我
国刑事诉讼法对调查取证权的限制的确很多。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诉方,实质上是诉讼的一方当
事人,与诉讼的结局有某种利害关系,必然有自己的利益追求。

由于控辩双方处于不同的利益考虑,律师能够顺利申请人民
检察院调取证据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现行立法的这条规定不符合
诉讼规律,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另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
权并不具有强制性,这就需要从法官那里获得带有强制性的调查令。

而只有处于中立地位的、不偏向任何一方的法官,才能够作
出公正的判断。

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保证控辩的平衡,而且可以
避免律师调查手段上的局限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律师
因调查取证工作带来的执业风险。

结语
在我国司法建设的过程中刑事法案一直都在修订和完善,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也逐渐的得到了保障,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其还是存在这非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也是今后我国司法建设努力的方向,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加健全。

参考文献:
[1]韩旭.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律师刑事取证问题[J].法学,2008(08).
[2]李晓冉.新律师法视野下提升律师协会作用的思考[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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