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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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 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17〕150 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本办法只适用于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进行的认定,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委、县财政局、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委),由县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县农委科教与市场信息科、农广校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受理申请、审核认定、建档立册、证书

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新型职业农民应热爱农业,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信生产经营。

(二)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有适应农业职业要求的劳动能力,有志于投身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者。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认定为高级的原则上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要的一定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参加过重庆市范围内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五)具有三年以上生产经营实践,或在一定范围内被公认是土专家、田秀才。

(六)环保要求:养殖场(不含水产养殖)建在非禁养区,粪污处理达标排放,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种植业必须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目标,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秸杆还田,禁止秸杆焚烧。白色垃圾和投入品包装物回收率达100%。

第六条认定标准

(一)初级

1.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其生产的科技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单位面积产量和实现的经营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同类项目其他一般农户的水平;

2.一个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倍以上;

3.具有实现其经济收入目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见附件5)。

(二)中级

1.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高于初级。一个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 倍以上;

2.生产经营规模: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初级的扩大1 倍以上(见附件5)。

(三)高级

1.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高于中级。一个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 倍以上;

2.生产经营规模: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中级的扩大1 倍以上(见附件5)。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自愿申请。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自愿参加认定的职业农民从垫江农业信息网

(/)或垫江县农业委员会网站

(/index_29.html)上自行下载填

写申请审核表。申请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的下载《垫江县新型

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审核表》(附件1),申请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下载《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审核表》(附件2)。《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本人照片(一寸3 张)、本人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学历证明、土地流转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职业资格证以及生产经营业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畜牧兽医站)进行初

审。

第八条乡镇初审。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畜牧兽医站)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业证等材料的原件查验,在复印件上

签注初审人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合格的《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审核表》《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附件3)以及《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汇总表》(附件4)各一式两份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县农委。

第九条审核认定。县农委组建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

组,依据认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查,实地考察考核,客观公正评审,出具评

审认定意见。

第十条公示备案。经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组评审通

过的初级、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由县农委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

日。按照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县农委将确定的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名单报市农委备案。拟认定的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填写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县农委以正式公文报市农委,市农委审核公

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通知。

第十一条对公示提出异议和反映的问题由县农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复核,调查核实的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证书颁发。对认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优先享受政策扶持、接受培训、培养和指导服务等的有效凭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为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由重庆市农委统一制作。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和管理,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市农委颁发和管理。

第四章认定对象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县农委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包括认定对象个人及家庭的有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制度和自愿进退机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由县农委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对认定对

象进行复核验证,合格者继续保留资格,不符合条

件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作废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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