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遏制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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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遏制刑讯逼供
基于刑讯逼供的弊端,现代法治社会在立法与司法环节中均设置了一系列遏制性的规范和措施,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沉默权制度。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绝大部分国家,都实行沉默权制度,由于被告有权保持沉默,口供与定案失去了必然,逼取口供也失去了动力和条件。

当然它仍然不能彻底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

二是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

在此制度下,关押嫌疑犯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嫌疑犯一旦从关押场所被提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

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方一份留存。

三是侦查机关审讯嫌疑犯时必须有律师在场。

在前述两种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讯问嫌疑犯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如律师不在场取得的口供可以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是在证据原则中,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一概予以排除。

绝大部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不仅排除因刑讯逼供而获取的证据,并且对于因违法取证行为而间接获取的其他证据-“毒树之果”,也一概予以排除,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

英国目前对“毒树之果”采取相对排除原则,即对于一般轻微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毒树之果”不予一概排除,但对于因刑讯逼供所取得的“毒树之果”则仍然一概排除,没有例外。

五是在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控方举证的原则,即当被告方提出警察有刑讯逼供时,控方必须举证予以否定,否则该证据则予以排除。

因为对于刑讯逼供问题被告往往没有举证的条件。

这种举证责任的设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意义。

刑讯逼供的现象有其历史原因和一定的必然性,重要的是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前述提及的国外的一些措施,尽管不足以完全避免刑讯逼供,毕竟可以取得相当的成效。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前刑讯逼供现象确实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当在立法上加快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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