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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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广大办事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中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中心在服务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督查股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综合股负责承办中心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的内容
一、中心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各股室负责人及窗口工作人员名单;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相片、名字、部门、职务、职责等;
三、所有审批项目的“五公开”内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四、中心办事制度和管理制度等;
五、举报电话、举报箱;
六、每月运行情况通报;
七、中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政务信息公开,除采用通常的做法如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证上岗和编印办事指南外,还可采用中心局域网、区公众信息网、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心有关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并由中心综合股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八条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股室、各窗口单位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股室、各窗口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本制度由中心督查股负责解释,自20 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