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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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帐务处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33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可以在基金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予以扣除,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收取合理的赎回费,但赎回费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目前的股票买进手续费为0.75%,加上税费,相关费用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会超过0.8%,依据重要性原则,这部分费用直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依照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最高可达申购金的5%,加上相关税费和其它手续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相关费用所占比例在5%以上。当申购费是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再将其直接计入投资成本就显不妥。其缺点有二:(1)造成资产虚增。就其本质来说,这些相关费用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是不能用作抵押和转让的,假设其一直不予摊销,那么该企业外部信息使用人在查阅会计报表时会得到一个比实际高出5%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而企业用该项资产进行抵押、转让活动时,承受方很可能因此受到损失。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将该资产在二级市场上兑现,其收回的现金将很可能小于其资产的帐面净额。因为股票的转让在二级市场上是不包括申购费的转让的;相反抵押方由于在抵押前未末进行费用的摊销,其投资收益末受到丝毫影响。这样就造成信息使用双方实际收益的不公。
(2)它有悖于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由于开放式基金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息收入为赢利保值的主要手段,所以其较高的利润率也将是有上限的,如果不将相关费用单独列示并根据配比性原则进行适时摊销,就会虚增当期收溢,使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率偏高,这就容易造成投资决策的失误。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相关性以及充分发挥会计的决策作用,笔者认为在购买开放式基金时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于基金购入后至预期持有年度间确认相关股息收入时,加以摊销,计入当期投资损益,末摊销的相关费用在“长期股权投资-x x基金”科目下设置“相关费用”明细帐加以核算。若实际投资年限小于预期投资年限的,末摊销完部分连同“长期股权投资-x x基金”的其它项目一并转结。故该帐户下,借记买进开放式基金时支付的相关费用,贷记每期摊销的费用以及发生股权转让时未摊销完的相关费用。
例:A企业2002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基金1000万个单位,并准备持有3年,实际投资额120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税金60万元。2002年3月2日C基金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0.10元/单位。假设C基金2002年1月1日每股净资产1.20元/单位,2002年底每股净资产1.50元/单位,2003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0.30元/单位;2003年底每股净资产1.40元/单位,2004年3月1日宣告
分派现金股利0.25元/单位;2004年底每股净资产1.30元/单位,2005年1月1日以1300万元转让1000万个基金单位。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20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相关费用) 60
贷:银行存款 1260
2、2002年3月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
投资收益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0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相关费用) 20
3、2003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30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00
贷:投资收益 380
长期股权投资一一C基金(相关费用) 20
4、2004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250
贷:投资收益 18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相关费用) 2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50
5、2005年1月1日以1300万元卖出1000万个基金单位(赎回费占赎回金的3%)。
借:银行存款 1261
贷:投资收益 111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150
假设因某种原因A企业于2003年1月1日提前卖出1000万个基金单位,以400万元成交(赎回费占赎回金的3%),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358
贷:投资收益 138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20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相关费用) 20
当申购费是在基金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无论申购费是否已经支付,都应当由整个投资年度分别确认并负担。因此,在“预提费用”帐户下,于基金购入后至预期持有年度间确认相关股息收入时,计提申购费、抵减当期损益。在收回投资时,申购费仍未计提完的,其余额直接冲减当期实际收回的货币资金,已计提的部分,则与其他相关帐户一并结转。将上例“另支付手续费、税金60万元”改为“在收回投资时支付手续费、税金60万元”,其他不作改动,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2、2002年3月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
投资收益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00
预提费用 20
3、2003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30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00
贷:投资收益 380
预提费用 20
4、2004年3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250
贷:投资收益 180
预提费用 20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50
5、2005年1月1日以1300万元卖出1000个基金单位(赎回费占赎回金的3%),
借:银行存款 1201
预提费用 60
贷:投资收益 111
长期股权投资——C基金(投资成本)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