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设备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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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设备技术协议

总则

本技术协议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规格和技术要求。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本技术协议的要求。卖方应使用最新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中有关章节(同时还应符合所列标准和规范中隐含的其他规范和标准中的有关章节),进行设计、制造及检测。当以上标准中的条款与本技术要求发生偏差时,应最新颁布的标准为准。若在设计和制造中应用的某项标准或规范在本技术要求中没有规定,则卖方应详细说明其所采用的标准和规范,并提供该标准或规范的完整中文原件给买方。只有当其采用的标准和规范是国际公认的、惯用的;且等于或优于本技术要求时,此标准或规范才可能为买方所接受。

一、出卖方遵循的规范及标准

所供的灯具均按以下标准和规程设计、制造、检验、和安装,并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产品检测报告。

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7000.12-1999 《嵌入式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SDJ249.4-1998《电气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T17626.3-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绕度试验》

GB/T17626.5-1999《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绕度试验》GB4942.4-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6995-1986《电线电缆识别标》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9467-1988《室内灯具光度测试》

GB/T《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 15144-1994 《管型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性能要求》

GB/T15143-1994《管型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二、检测标准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GB7001

钢化玻璃安全项测试GB1163

照度测试GB9468

涂层色差分析及耐冲击试验GB7003

灯具耐压、接地等安全项测试GB7000

包装QB/T1553

三、技术要求

为满足本工程电气安装施工进度需要以及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对本工程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做如下技术交底:

1保证质量的特殊要求

A.照明器内的一切部件宜与照明器同一厂商的产品,以保证一致性。所有相同的部件须可互相替换。

B.除非另有规定外,所有提供的照明器均须符合照明器表上所示的制造厂商标准,除非因不配合而须改装照明器以适应电线管端接,而不影响产品的质量。

2资料呈审

在工程进行中的适当阶段,至少须报送下列文件供审批:

A.设备和部件的详情表,制造厂商数据和样品。如有要求时,须提交制造厂商定型试验证明和试验文件供审阅。

B.制造图。

C.每种照明器的安装和支承方法的施工图。

D.对建筑及结构之要求。

3. 产品设备

3.1荧光照明器的控制装置

A.所有电气控制装置须全部安装在装配组合内。每支荧光灯须配有各自的电子镇流器。

B.镇流器须符合GB15143-94 或IEC920 及IEC921,其总损耗于热态下,不可超过以下规定:

荧光管功率总损耗

18/20W 6.0

36/40W 6.0

58/64W 8.0

C.潮湿场所采用电感型荧光灯。须配有符合国标(或等同于 IEC1048及IEC1049)的功率因数校正电容器,以校正每支荧光灯的功率因数,使在连续照明两小时后不低于0.9滞后。所有的电容器须配有合适的内放电电阻器。

D.激活器须配有底座,并符合国标(或等同于BSEN 60155)。在激活器内须配有抑制无线电干扰的电容器。

E.所选的控制装置须符合图纸所规定之开关和/或调光控制的要求。

3.2照明器的内部布线

A.控制装置和配线须喷以经批准的非硬化喷漆,以防止潮气浸入。

B.内部连接电缆须为耐热电缆并予以牢固固定,以避免松开后和镇流器接触。

C.如布线通过任何金属部件的边缘时,须用批准的套管加以保护。所有引至终端的电缆须经批准。所有布线必须暗装于照明器内部。

3.3白炽灯和灯座

白炽灯和灯座须符合以下有关之标准

A.用于一般照明的钨丝灯泡符合国标。

B.螺丝灯座符合国标(或等同于IEC238)。

C.所有灯座,灯头符合国标。

3.4特制的照明器

照明器表上所示之特制的照明器除上述规定之要求外,尚须符合下列之要求:

A.照明器之外壳须由厚度不小于3.5 毫米之优质钢板制成坚固,结实的高质量照明器整体。

B.照明器的所有金属部分须加以经批准的防腐蚀处理,并至少施以两道白色防裂焙漆饰面。

C.所有控制装置,内部线路及回风槽(如有的话)均须暗装于照明器内。

D.照明器之设计须能便于今后于照明器之反光罩侧更换荧光管,起动器及其它控制装置。

E.照明器须设计成以可调钢吊杆或其它类似而经批准的方式直接悬挂于天花板上。

F.所指定带栅格的照明器须设计成低亮度性能在轴向及横向平面均装有双抛物线镜面反射器,使眩光减至最小程度。反射器须由高反射率之铝片制成。

G.所指定带棱形镜面的照明器须设计成具有低亮度无眩光之功能。镜面须为符合ASTM 规范之透明注模的丙烯酸塑料制成。其厚度不得少于4毫米。供一般照明用途之镜面须为四方的锥棱形。黑板和告示牌用照明器之镜面须为横

向棱形条纹。

H.照明器之光度特性须等于或优于照明器表上所指定者。照明器之样板在运至工地前须由认可之试验室进行测试。

4.其它要求

4.1局部层高较高的机房采用金卤灯,配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灯具自带电容补偿,功率因数大于0.9,带透光罩型灯具,灯具效率不低于60%。

3.2疏散指示灯光源采用发光二极管(LED)。

3.3 28W荧光灯光源采用T5型,采用电子型镇流器,功率因数大于0.9,须在经济标、技术标中列出镇流器品牌。办公室等长期工作或停留的场所采用的照明光源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机房荧光灯灯具采用玻璃或塑料保护罩,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办公室荧光灯灯具采用格栅型,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0%。

3.4 日光灯吊链长为1.5~2米两根为镀锌,吊链形式由厂家选定,经发包单位认可。

3.5 单、双日光灯28W为T5形式。均采用电子型镇流器

未尽事宜应符合国家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本技术协议与合同同等生效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买受方:出卖方: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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