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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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19年国务院两次召开常务会专题研究部署,两次召开新闻吹风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为加强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工作,为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发布、调整奠定基础,组织开展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现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多次研究、反复论证,形成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初稿。经征求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委内相关司局、省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行业学(协)会、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在几轮协商修改后,形成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十四条,第一至四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短缺药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的定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制定主体;第五至九条明确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包括形成基础清单、专家论证、组织复核、审核发布等重点环节;第十条明确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调出原则;第十一条明确了纳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的采购政策和价格监管政策;第十二条至十四条为相关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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