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语言论文法律语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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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语言论文法律语言论文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
摘要:本文将从简单介绍模糊性、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的概念着手,进一步分析法律语言模糊性存在的原因及其在法律英语中起着的重要作用,从而得出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 法律语言;模糊性;原因;价值
1 引言
语言的不精确性往往通过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如歧义(ambiguity)、模糊(fuzzy)、含混(vagueness)等等。本文将着重讨论模糊性在法律英语中的体现及其价值。“模糊表现为语义的界限不清,主要是一个词,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属于同质的相关而又有细微区别的意义”(王逢鑫,2000)。模糊性又分两种情况,即中间区域(internediate area)和开放区域(open area),前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下限都是确定的,而后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是确定的,而其语义下限确实不确定的。而对于法律语言,一般认为,其特殊性质及使用环境决定了其高度的精确性,而事实是,法律语言中却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用语。根据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意思与概念界限不明确,一个概念与其对立的概念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这类模糊语言看似应该在法
律语言中杜绝,而这些模糊性用语却大量存在,并且没有降低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反而从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及其可适用性得以加强与提高。笔者通过对法律语言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模糊性对提高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可适用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法律英语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探讨
首先,语言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模糊性存在的不可避免。语言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语言的精确性是相对的,而其模糊性是绝对的。模糊性广泛存在于语言词汇、短语、句子、语法等之中。如: 早上(morning),中午(noon),下午(afternoon),晚上(evening, night),对于上述概念,没有人能够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又如:“she is working in that company”,这样的一句话,既可以理解为“她正在那家公司工作(此刻)”,也可以理解为“她在那家公司上班(表示一段时间)”。类似的例子举不胜举。语言本身的这种模糊性决定了由其作为载体的法律用语中模糊性存在的不可避免性。
其次,立法目的的需求。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法律现象的复杂性要求法律用语必须具备模糊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它是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范健等,1995:291)。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增强了其适
用性,同时,也带来了其模糊性。法律现象的错综复杂也要求法律用语具备模糊性,从而使司法者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再次,人类认识的局限性。由于人们不同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
人们对不同事物会持不同的观点,如堕胎在很多国家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有些国家的立法者认为堕胎构成了杀人罪,那么,一个胚胎是否可
以看着是一个生命,这还是很多专家争论了很久却还是没有达成一致的问题。同样,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新生事物,如克隆羊,安乐死等等,对这些人类认识还未达成一致的问题导致了立法语言不能太绝对,因为太绝对就会导致局限,就会限制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行为。
最后,一些法律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有一些法律概念本身的界限不清晰,本身就就是模糊的,这就导致了法律语言不可避免的模糊性。如英国法律中夜盗罪(burglary) 与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之间的区别,从一天中的什么时间开始就算是夜盗罪,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理解。杀人罪(manslaughter) 与谋杀罪(murder) 之间的界限同样也是不清晰的,而两种不同的罪名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后果。
3 模糊性在法律英语中的价值分析
首先,增强法律语言的表达效率。语言的局限性导致了语言不可能完全准确地传达客观事物的特征,而模糊语言能有效地弥补语言的这种不足,给人以想象的空间,从而能更加客观生动地表现客观事物的特征。如通缉令、寻人启事等等更能地体现这种特征。如:“……发现
一走女失青年,微胖,约二十岁左右,长发,持河南口音,神志不清,似患精神类疾病……”。
这里用了好几个模糊词汇,如“微胖”,“约二十岁左右”,“长发”,“似患精神类疾病”等等,这些模糊行词汇可以使人发挥想象,大致地描绘出这一女青年的特征。而如果将这些词汇转化成精确用语,其表达效果将大打折扣。
其次,使语义更准确恰当。法律文件一旦写定,就具有强制性,不得随意更改,变通,而且法律法规时效一般较长。因此,如果法律法规只是通过精确语言来书写,就可能使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因为不同时间、不同情况而受到影响,因此,法律语言需要一些具有弹性而且覆盖面更广的模糊语言。这些模糊语言不仅不能降低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反而会极大地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做到疏而不漏。
如:我国1997的新刑法第114条:
Whoever commits arson, spreads poison or uses other dangerous means to sabotage any factory, …… public building or any other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thereby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ut causing no serious consequence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放火、…… 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 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例子中使用了大量的模糊语言,如:“其他危险做法”,“其他公司财产”,“严重后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些模糊词汇一方面使所列举的犯罪行为更加全面,另一方面也赋予法官一定的权利,根据不同的情况酌情处理,充分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严谨,严密。
4结论
模糊性作为自然语言的不可避免的特征,在法律语言这一对精确性有高度要求的自然语言中,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语言,不仅没有使法律语言变“模糊”,反而可以提高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与适用性。因此,对模糊性的正确认识和理解,有助于立法者更好地准确撰写法律法规,也有助于司法者更好地理解运用法律法规。模糊性存在于法律语言中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王逢鑫.英语模糊语法[M].外文出版社,2002.
[3] 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4] 陈云良.法的模糊性之探析[J].法学评论,2002,(1).
[5] 董晓波.略论立法语言的模糊及消除[J].外语与外语教
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