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10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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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客体方面的冲突
• 德国和日本仅将土地及其固定在土地上的 物视为不动产
• 法国法律则认为土地和地上设施的收益和 固定附着物皆为不动产。树上的果实(不 动产),摘下来的果实(动产)
• 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认为,除有体物外,“权利财产” 或“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或财产权的客体
• 德国的民法认为物权的客体仅为有体物
第五章 涉外物权关系 的法律适用
[教学基本内容]
一、物权的含义与分类 (了解) (一)物权的含义
(二)物权的分类 二、涉外物权的概念 (理解) 三、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理解) 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重点) 五、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理解) 六、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解) 七、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了解)
2、在物权的变动规则方面
德国 民法规定:动产移转以交付为变动要件, 不动产移转以登记为变动要件
日本和法国民法则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移转 均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变动要件,交付和登记仅 为对抗第三人之要件
英、美国家的法律不仅允许财产依当事人意 思表示而移转,而且允许当事人约定在交付财产 占有后仍保留所有权不变动,即“所有权保留条 款”。
《日本民法典》(2004)第239条 (无主物的归属)①无所有人的动产, 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权。②无所有人的不动产,归属于国库。
•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 括先占、发现、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及多种 占有时效
• 我国目前的民事法规和政策所认可的原始取得方 式仅为加工、添附、善意取得等几种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方面的冲突
• 德国民法:包括自力救助和公力救助、占有保护 和本权保护,还包括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 法等
• 法国民法对于物权保护的规定较为简练,依其占 有保护制度,财产权利人仅在其占有物遗失或被 盗窃时,才可以在时效期内主张财产返还之保护 方法,其物上请求权制度也较德国法简单。
实发生在国外
三、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 (理解)
(一)物权主体方面的冲突
• 挪威等国的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内国不能 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只能取得房屋租赁权; 外国人可以在我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仅限于国家和集体组织。其中,矿藏、水 流、水面、海陆资源则仅归国家所有。
3、关于外国法人主体终止时的 财产清算
• 多数国家:外国法人依据其国籍国法终止 时的财产清算冲突,适用该法人的国籍国 法或设立登记国法。
如果外国法人因侵害了东道国的利益 而被东道国取缔营业时,或者外国法人在 其终止清算程序之外的财产物权变动,仍 应适用东道国法律或物之所在地法。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重点)
• 是世界各国解决物权冲突最普遍接受的原 则
• 许多确认这一冲突原则的国家往往又规定 了种种例外规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 与发展
•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其 产生可以追溯至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时期 。
(二)物之所wenku.baidu.com地的确定
• •
• 不动产和有体动产:物理所在地 • 处在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通常以从事
枪支在美国是可以流通之物 枪支在中国是禁止流通之物
3、决定物权的内容与种类
4、决定物权的取得与变动
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 赔偿损失(英美法系国家) • 恢复原状(大陆法系国家) • 排除妨碍 • 消除危险 • ……
(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 (重点)
1、关于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变动
(1)适用货物运输目的地法: 多数国家采用
(2)适用货物运输的起运 地法:捷克斯洛伐克等
(3)适用货物所有人的属 人法:如泰国
(4)当运输的货物在中途某地长期滞留或储 于仓库时,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当运输货物的权利已被证券化,成为提 单交易的工具时,其物权变动也应依物之 所在地法
2、关于船舶和飞行器的物权变动
目前,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 有关船舶和飞机的物权变动, 应适用其旗帜国法或其登记国 法,即该船舶或飞机在何国登 记或悬挂何国旗帜,则适用何 国法。
(三)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方面的冲突
• 德国民法规定的法定他物权为地上权、 地役权、先买权、抵押权、动产质权和 不动产质权等
• 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 押
(四)物权的取得与变动规则方面的冲突
1、在物权的取得方面
• 《日本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为无主物先 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财产附合、加工、 添附、取得时效等
•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 口文物的公约》:中国1996年签署
一、物权的含义与分类 (了解)
(一)物权的含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依其意志支配物,并排除 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
在英美法中,物权被称为“财产 权”。
(二)物权的分类(了解)
(1)按照物权关系的客体 大陆法国家: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英美法国家:动产财产权 不动产财产权 对权益的所有权
运输的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为准。也有 国家以物权变动事实发生地为准
• 权利财产或无体动产:情况较为复杂
• 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 采用如下两种办法:
在冲突规则 中对动产所
在地加以
时间上 的限制
在冲突规范
中作例 外规

(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2)按照大陆法系所奉行的物权类型法定 原则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地役权、地上权、 永佃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等)
二、涉外物权的概念(理解)
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或“财 产权”。
(1)物权主体为外国人 (2)物权客体处于外国 (3)引起物权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
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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