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领域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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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

摘要:网络诈骗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是一种有别与普通诈骗的高科技犯罪,其隐蔽性强、渗透性强、危害范围广的特点也决定了应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诈骗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范围也日益加大,而我国对此的立法和执法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完善、执法改善、技术加强、社会各方协调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诈骗的预防体系,以便更好地预防网络诈骗,减少经济损失。电子商务领域的网络诈骗犯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诈骗;对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站、网民数量迅速增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商务化程度迅速提高,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达到1.4亿,网上支付、网络购物和网上银行半年用户增长率均在30%左右,远远超过其他类网络应用。尽管如此,电子商务应用仍然受到各种安全因素的困扰,特别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安全的突出问题。调查显示,电子商务网站访问者中89.2%的人担心假冒网站,其中,86.9%的人表示如果无法获得该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将会选择退出交易,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电子商务深层次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之一。

一、网络诈骗及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的概念

1、网络诈骗的概念。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作为重要的犯罪工具,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通过数据(信息)交换和屏幕显示、了解商品交易和其他商务活动内容的贸易模式,在突破一切传统的商务模式,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在世界各国兴起。目前,对电子商务的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统一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定义。

一般认为,狭义的电子商务也称电子贸易,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广义的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3、电子商务领域的网络诈骗的概念。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基于电子商务活动而随之出现的一种的网络犯罪,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提及“网络诈骗罪”,网络诈骗犯罪虽然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但是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骗取公私财物的结果与《刑法》明文规定的“诈骗罪”相同,两者只是诈骗方式、手段不同。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并依《刑法》266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言,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牟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电子

商务活动中,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二、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生活的各个领域,人类社会也将逐渐过渡到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的文明社会,但是随之而生的网络虚假信息诈骗也成为人类社会一颗难以根治“毒瘤”。电子商务领域的网络诈骗犯罪已经严重影响到互联网社会的诚信建设,并有可能严重威胁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发展。

执法现状

1、案件受理困难。按照我国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分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简称“网监”)只负责管辖《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故电子商务领域的网络诈骗案件只能由公安派出所或刑警队受理,而派出所或刑警队对涉及网络(计算机)的案件又不熟悉,大多数侦察员对网络犯罪的侦破知识和技能都十分匮乏,相对办案能力较弱,因而形成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网络诈骗案件网监部门不受理,派出所或刑警队不愿受理,即使勉强受理了,也不积极去办的局面。而网络诈骗案件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作案的瞬时性、犯罪范围跨区域性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就很难再收集证据并找到犯罪嫌疑人。这是导致网络诈骗破案率低的原因之一。

2、案件管辖问题。首先,管辖地不易确定。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犯罪分子可以以一地为据点,也可以多处转移,骗取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钱财。因此,无论是由犯罪行为地管辖还是由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都不是很适合。其次,指定管辖导致的后续性矛盾。由于网络诈骗类犯罪的危害面广、社会影响大,在通常情况下,上级侦查机关会指定某一地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如果构成犯罪,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但由于侦查机关是指定管辖得到的管辖权,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并没有相应的管辖权。这种人为造成的后续性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及时有效进行。

3、证据收集困难。网络犯罪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是电子证据,也被称之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与传统证据相比,计算机证据有以下特点:内在实质的无形性;外在形式的复合性;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从以上的计算机证据特点可以看出,计算机证据内在的无形和外在的多边组合,一方面使其有与其他证据形式不同的证明力,另一方面也使其很容易被人为地破坏。而在目前计算机技术并不能快速保存电子证据的前提下,对网络诈骗一类的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就变得非常困难。

三、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的防范对策。

1、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河南、福建、海南等地重点人群,在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网站、网络游戏网站等重点部位进行财富观、道德观、荣辱观教育,培育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对于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区域,要组织专门工作队入户入村,以广播、报纸、电台、晚会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教育。

2、强化网络安全管理。要充分运用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面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通信管理、公安、工商、文化等互联网管理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共同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通信管理部门作为互联网主管部门,要组织电信运营商加强对主机托管网站的监管。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最新动态,进一步拓宽防范和打击的广度和深度。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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