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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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完善物业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人才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活动规范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专家资格,并进入专家库,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四)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本人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与取消、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指导监督,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专家资格的申报与认定

(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的指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热心公益、廉洁自律;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协作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执业无不良记录。

2、掌握和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行业相关社会活动实践经验。积极参加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3、持有建设部、省住建厅颁发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或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六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

4、有接受考评验收的实际工作经验,或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负责项目获得泉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以上称号的。

5、年龄65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物业管理专家活动的时间。

6、工程技术类专家应具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7、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特种设备、机电、消防等行业的专家、教授,可申报特聘专家,经批准公告后可直接选聘为专家。

专家资格必须符合以上第1、2、3、4、5点;工程技术类专家必须符合第1、2、5、6点;特聘专家必须符合第1、2、5、7点。

(七)专家的申报: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盖章;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自荐应填写《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单位推荐应填写《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资格推荐审核表》(见附件二)。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或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退回申请人。

3、申请人符合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资格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评

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和省级物业管理专家代表等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

(九)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2、对专家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表决;

3、指导、监督专家开展活动;

4、对专家作出维持或者取消资格的决定。

(十)专家资格按照以下认定程序:

1、推荐上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汇总至泉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笔试和面试后,统一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表决。

2、表决。评审委员会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超过全部评委半数以上同意的,予以公示。

3、公示。对表决通过的专家名单,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7日。

4、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授予。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专家资格,并发文公告。

三、专家库的建立与入库专家的管理

(十一)建立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拥有本市市级专家资格的个人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级各地物业管

理专家须向泉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三),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加入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并颁发《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聘任书》。

(十二)《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聘任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请按本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

(十三)我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等须从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十四)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本辖区专家库,专家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即可完成专家库的建立,建立方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本规定对入库专家进行以下管理工作:

1、定期组织入库专家进行业务培训、讲座和交流;

2、按照内业、外业、设备分类登记,采用“一人一档”登记管理制度,对其开展入库专家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详细记载入库专家参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招投标评审、示范项目考评、物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培训、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或监理等活动的具体活动,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入库专家动态监管平台,设立入库专家违规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对入库专家的职业操守和信用情况实施动态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定期调整公示专家库名单。

4、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入库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

(十六)专家库专家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开展物业管理相关项目工作研究,为制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市物业管理的政策规定、技术(服务)标准、行规行约;

2、参与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指导工作,承担专业的咨询、策划、评估、授课等工作;

3、接受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4、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国家、省、市三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初评验收和复检工作;

5、参与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其他有关活动。

(十七)专家库专家参加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向邀请方出示本人的《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聘任书》。

专家库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说明原因。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者,还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十八)专家库专家参加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第3、4、5项工作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1、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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