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积金业务操作流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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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积金业务操作流程概述

第一部分业务办理方式

每一项业务的如何办理的途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采用了网上申报,故一项业务可能存在2种或3种的业务办理方式,专办员或申请人可选择最为便利的方式进行办理。

方式1 网上直接办结

专办员通过购买的数字证书(密钥)自行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即可办结业务,无需再到业务网点柜台。

方式2 网上申报携带规定材料到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结

专办员或申请人通过密码自行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填写所申报业务的相关信息、提交上传并预约,按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到业务网点柜台办结。

方式3 携带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结

专办员或申请人按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到业务网点柜台办结。

(同时要携带公章或返回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业务模块及业务流程

预约是指缴存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各项业务时,如需到业务网点办理柜台业务,建议提前预约到柜台办理业务的时间和地点,这样可以优先办理,无需长时间等待。

预约途径

住房公积金业务预约通过数字证书(密钥)或密码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

上办事大厅。

预约办理时间

预约办理时间系指预约办理业务的工作日的上午11:00或下午4:00前。

预约办理时间只能是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

申请人同时办理多项业务的,可将多项业务预约在同一时间办理,也可预约不同时间分项办理。

网上预约的效力

单位专办员、个人预约成功后,因故无法到网点办理业务的,可以提前解除预约;须在预约日期的前一日下午4:30之前取消该预约。

未按预约办理业务的处理

申请人未按预约的时间地点到柜台办理业务的又未提前解除预约的,网上预约失效,不再享受网上预约优先办理的权利。同时2个工作日内,不能再进行网上预约。但可在柜面排队申请办理。

信息系统保存资料时间

申报业务并提交后,信息系统将其填报资料保存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未办理业务的,需重新填报资料后再行预约。

●归集

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

单位指定一名作为本单位专办员,到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手续。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须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单位公

积金户的登记注销手续。

新增专办员注册、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如需新增专办员,新增专办员须到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注册登记;如需减少专办员,原专办员须到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注销登记。变更专办员的,须同时办理原专办员注销登记与新增专办员注册登记。

专办员信息变更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专办员变更本人信息的在网上或到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在申请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前,应先设立公积金个人账户。一般情况下,申请办理联名卡的手续在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同时办理,也可以单独申请办理。单独申请办理联名卡的情况主要有:

(1)因单位提交信息错误导致银行验证姓名身份证信息没有通过的;

(2)未领卡重新申请制卡;

(3)个人申请换领其他银行联名卡;

(4)其他原因。

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备案类信息变更是指有密钥的单位可通过中心网上系统上传变更信息,无须提交纸质材料办理,如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行业代码、所属行政区域、单位成立时间、公积金业务经办部门、资格类型、隶属关系、经济类型、上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固定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移动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上级主管部门全称等。

单位核准类信息变更

单位须同时上传变更信息至中心网上系统后提交纸质材料办理,如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性质分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社保单位编号、工商注册号、初始缴存人数、缴存日、是否托收、公积金首次托收月、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等。

个人备案类信息变更

职工本人的移动电话、电子信箱、职称、学历、等信息的变更。

个人核准类信息变更

职工本人的姓名、证件号码、户籍情况、社保电脑号、婚姻状况等信息的变更。

汇缴

单位为其在职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公积金专户内。

补缴

补缴是指单位为职工缴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需办理补缴的主要情形:

1.因单位原因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2.因单位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3.补缴单位缓缴期间或降低缴存比例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调整

已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结束之前办理下一缴存年度的缴存比例调整及核定手续。

单位调整缴存比例应符合年度调整文件规定,职工的缴存标准比例5%-20%,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保持一致。单位缴存比例一个公积金年度只能调整一次。

个人缴存基数调整

已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结束之前,按职工上一年度(1月--12月)的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的缴存基数。原则上缴存基数一个公积金年度只能调整一次。

个人免缴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是指个人缴存比例为零的职工申请恢复5%到20%间的正常缴存比例。

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申请一次为两年。

封存、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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