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共和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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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和制度的演变

一.法国大革命与1791年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制

(一)法国大革命

(二)《人权宣言》与法国共和制度

(三)法国1791年宪法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

二、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拿破仑建立的独裁体制

(一)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建立与1793年宪法及雅各宾专政制度(二)法兰西共和三年宪法与拿破仑·波拿巴建立的独裁制度三、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与路易·波拿马政变后的政治(一)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建立及其政治制度

(二)路易·波拿巴政变后建立的政治制度(省略)

四、巴黎公社和法兰西第三共和制度的政治制度

(一)巴黎公社的政治制度

(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五、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一)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议会两院

(二)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总统与政府

大家好,今天我要讲述的课程内容是法兰西共和制度的演变。说起法国,其政治演变不可不谓之多变。首先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推翻了波旁王朝的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自1此时起,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经过了80多年的复辟与反复辟、前进与后退的斗争,经过了君主立宪制与帝制的多次反复,直到1875年才最终确立了共和政体。那么在这80多年政体变换的过程,法兰西的共和体制便是我们本节课所要讲述的重要内容。

那么我们从法国大革命开始讲起:

一.法国大革命与1791年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制

(一)法国大革命

法国大革命是法国特定历史时期1789年在法国爆发的革命,统治法国多个世纪的君主制在三年内土崩瓦解。法国在这段时期经历着一个史诗式的转变:过往的贵族和宗教特权不断受到自由主义政治组织及上街抗议的民众的冲击,旧的观念逐渐被全新的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等的民主思想所取代。

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实行的是波旁王朝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路易十四时期是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鼎盛时期。路易十五时期法国的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封建制度开始解体,法国日益衰落。路易十六时期,法国专制制度已到了腐败透顶的程度,社会矛盾十分尖锐,人民反抗情绪与日俱增,革命一触即发。

1789年大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国王同时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三级会议转变为制宪议会,取代王室成为法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为改造旧制度,创立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作出了重大贡献。起义胜利后,为进一步动员人民参加革命,扩大起义成果,夺取全国政权,制宪会议决定制定一个纲领性的宣言,这个宣言便是《人权宣言》。

(二)《人权宣言》与法国共和制度

提到《人权宣言》,大家首先想到的自然是法国1789年8月26日由制宪会议通过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因为它不仅是法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人权宣言,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权宣言,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自由平等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这些权利,从而使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宣言的核心内容。

在此基础上,人权宣言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指出:“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宣言确认了分权原则,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把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基本任务;人权宣言还宣告了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法律程序、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为法治原则的确立作出了独特贡献。

可以说,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郑重宣告的基本人权、人民主权、分权和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因此,就历史地位而论,人权宣言在宪法史上是无与伦比的。

《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的灭亡和一种全新的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诞生,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

(三)法国1791年宪法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

制宪会议在通过《人权宣言》和宣布废除封建特权与封建法令后,国王选择了拒绝,并阴谋逃跑,随后人民要求审判国王,国王被迫接受君主立宪制,承认制宪会议和它于1789年便开始着手制定的宪法,即1791宪法。1791年宪法确立了法国的君主立宪体制。1791年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宪法规定,法国的政体是按分权原则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主权属于国民,法国的宪政是代议制,代表就是立法议会和国王。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所组成的立法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

1、立法议会和立法权

立法会议是常设的立法机构,由一院组成;代表由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宪法授予立法会议广泛的立法权力。

2、国王与行政权

国王为全部行政权的最高首脑,王位世袭,国王人身神圣不可侵犯,国王可以任免部长并且是海陆军的最高司令,国王还负责货币铸造。

3、司法独立原则与司法权的行使

司法权由公民按时选出法官行使,立法议会和国王不得行使司法权。

二、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拿破仑建立的独裁体制

(一)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建立与1793年宪法及雅各宾专政制度随后时间来到1792年9月21日,国民公会在巴黎开幕,会议一开始就宣布废除君主政体,第二天又宣布成立共和国即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3年1月,在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和激进的雅各宾派的坚持下,国王路易十六被判处死刑。1793年5月30日,国民大会推举艾罗·德·塞舍尔等五人起草宪法,宪法于1793年6月24日通过,这部宪法就是第一共和国宪法,因其受雅各宾派影响,故又称为雅各宾宪法。

1793宪法内容

议会制度:宪法规定,立法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议会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立法议会为一院制,是常设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不得因其在立法议会内所发表的意见而被追诉、控告或审判。

司法制度:宪法规定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但它只能对违反程序或显然违反法律者作出判决,最高法院的法官任期一年,由立法议会每年选任。

行政权:行政权交由24名成员组成的执行会议。成员由选举会议选出,任期两年。

特别要提出的是,在雅各宾派专政时期,雅各宾派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由立法议会选举九名委员组成公安委员会,公安委员会有权采取对内对外的一切防御措施。

(二)法兰西共和三年宪法与拿破仑·波拿巴建立的独裁制度 1794年7月27日(法国新历热月9日),阴谋集团发动政变,逮捕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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