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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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赣国税发[2004]25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精神,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江西省X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台帐
3、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4、票样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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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二章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已办理税务登记,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第四条已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第五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 2 -
- 3 - 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实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单笔业务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一个月内代开发票不超过5次,一天内代开发票不超过1次)的,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第六条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第七条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
第八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第三章 代开发票的程序
第九条
代开发票
(一)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若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为个人,并且销售货物和劳务的金额不超过150元,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表样见附件1),并提供第九条所列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开票人员。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开票人员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第十二条代开发票应设臵开票岗、征税收款岗、复核岗。代开发票实行分岗作业,不得一人多岗。
若开票人员使用的是综合征管软件开票模块或省局批准使用的其他开票软件,能够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并且不可更改,可由开票人员负责开具完税凭证并收款。
若开票人员使用的是其他开票软件或采用手工填开发票,开票人员和征税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
第十三条开票人员代开发票时,若物品或劳务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在申请表上注明“免税”,将申请表及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交复核岗审核。
若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并且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未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在申请表上注明“未达起征点”,将申请表及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交复核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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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物品或劳务不属于免税范围,同时开票金额超过按次征收
起征点,或者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
开票人员在申请表上填写征收率、发票代码及号码,将申请表及
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传递给征税收款人员。
第十四条征税收款人员根据发票开具金额及申请表上征收
率开具完税凭证,并在代开普通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
税凭证上注明代开普通发票号码,在申请表上填写税额、完税证
号码,将申请表及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交复核岗审核。
第十五条复核岗人员对开票记录和征税记录进行复核,审
核无误后将发票联、记帐联交纳税人,其他资料交开票人员归档。开票人员根据申请表内容登记代开发票台帐(样式见附件2)。
第三章代开发票的规格及填开要求
第十六条《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
开发票》)票样附后(见附件3),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
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省局统一
印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启用后,各地现有库存旧版代开发票,能
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的可以继续使用,使用期截止到2004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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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填开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号码顺序依次填开,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严禁跳号填开,单联填开。
第十九条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储存、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写。无论是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发票联均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和式样见附件4。发票专用章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刊刻,税务机关名称具体至县(市、区)国税局。
第四章代开发票的领用、缴销和保管
第二十条《代开发票》仅限国税机关内部领用,严禁向国税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售。代开发票由国税机关内部开票人员专人领用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开票人员缴销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要按所对应存根联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同存根联一起交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查验。发票管理部门应对代开发票情况及征税情况进行检查,无问题后方可核销,核销旧票后方可领用新票。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将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要按所对应发票存根联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同存根联一起立卷存档,存期10年。保存期满后,由发票管理部-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