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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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历史发展

内容摘要:侵权行为法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部门,其中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也有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两国的归责原则存在相同之处,都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本文就英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进行浅析。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社会经济发展

正文:

英国与美国的归责原则大同小异,这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关系。众所周知,英国的发展历史与美国相比更为悠久,因此英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历史也更为长一些。美国侵权行为法是在工业革命后逐步开始发展的。在19世纪中后期,随着社会的发展,英美两国的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也迅速的开始发展完善。

一、英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英国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是要三项:

1、最初是14世纪末15世纪初开始成形的所谓的“无过错即无责任”,到了17世纪过错责任原则正式形成。这一归责原则中要求原告必须毫无过错。它虽然促进了这一时期英国的经济发展,但对于大多数受害者来说极为不利。

2、之后形成的比较责任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上发展而来的,相对而言更显公平。其侧重点从过错的有无转变成过错的大小。较之前的归责原则,是英国侵权责任法的一大步发展。

3、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过错责任原则和比较责任原则已经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无法被法院所采用,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应运而生。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作连带责任原则和绝对责任原则。这一归责原则关注的只是加害行为的有无,这一原则很快被上议院广泛适用于一些特别危险的工业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更多的部门开始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二、美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美国侵权行为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与英国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是原告在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同时还要证明被告有过错。

2、风险负担原则,即在接收工作的同时自担风险。

3、同伴工人过错原则,如字面意思,同伴工人的过错,雇主不负责。

4、近因原则,也就是直接原因造成的后果有直接施加人负责。

5、豁免原则,接近于我们现在的免责,不同的是不是由于某些原因免责,而是个别主体可以免责,例如政府、慈善机构、医院等。

19世纪下半叶开始有些变化:(1)比较过错原则的应用;(2)事实自证原则的产生;(3)绝对责任原则的确立;(4)同伴工人过错原则和豁免原则的废除。

三、英美归责原则的对比

首先我们要肯定的是,无论是哪国的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都有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正所谓“经济决定一切”,法制建设也是由经济决定的。而归责原则的发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这种发展相伴随的人身伤害的增多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其次,英国与美国相比,侵权行为的范围,也就是适用归责原则的范围更广。英国主要适用在对他人人身、土地及其他财产的直接侵害。而美国是在侵权行为法范围调整扩大后才将财产权利以外的人身权利保护加了进来。

最后,美国与英国相比,归责原则更加细化。和英国简单的三项原则相比,美国的归责原则历史短暂但发展更为迅速和完善。美国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细化,这使得人们在人身权利或是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更容易寻求法律保护,也使得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有更多的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总而言之,无论是英国的侵权责任法还是美国的侵权责任法,在归责原则方面都有着很多的相通之处。在各国法律发展中都占有着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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