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权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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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权、债权并存
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来 三人协商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争议, 甲乙要卖给戊,丙自己想买,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 优先购买权。请问:谁可优先获得该房屋?
(1)丙有物权,丁有债权,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 物权优先于债权。故丙可依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2)根据“买卖不破坏租赁”的原则,丙购买后, 与丁的租赁合同பைடு நூலகம்续有效。
(2)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即以确保债务 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物权。我国《物 权法》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 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我国的《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 共5编19章247条。它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 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这部法律被认为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目的: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 展权利。确保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 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若丙不买,在丁和戊间,丁有优先购买权。根 据法律和司法实践,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出卖时, 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依法设立在当事人自己物上的权利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他物权:权利人依法设定在他人物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的基础上,以物 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权利。我国《物权法》 117条规定: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上权:指为了兴建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树木 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它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 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典权: 是以支付一定典价而占有他人之物,从 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七次审议,创 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 录。
制定物权法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 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 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 2001年产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
正式草案
2002年12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 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 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7月在媒体公开征求修
干涉 客体:只能是物 效力: 1、优先权:物权优先债权
2、追及权:a.非法取得;b.善意取得
3、特殊的保护方法:确认所有权、返 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 偿损失
案例讨论(一)
如何理解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 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
1 . “一物二卖” 甲承诺将自己的电视机出卖给乙,结果卖给了 丙。请评判:电视机到底归乙,还是归丙? (1)甲承诺将自己的电视机出卖给乙,乙就取 得了要求甲交付电视机的债权。 (2)随后甲却将电视机卖给了丙,并交付给丙, 丙取得这台电视机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 (3)这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而不能要求获得这台电视机的物权。
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 2006年进行了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审议。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 起实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 权利主体设定。
(2)物权绝对原则
主物和从物
– 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为主物。 – 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
助效用的物,为从物。例如自行车和车锁 。
原物和孳息
– 产生孳息的物,为原物。 –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如耕作土 地收获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等 。
• 依法律规定不可移动,主要指移动(即与土地或者其他不 动产分离)不经济,因而不允许其移动从而保护物的使用 价值
– 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 。
实例一: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牛的合同,双方谈妥 价还未付款时,甲将牛交与乙牵走。当天晚上 雷雨交加,牛被雷电劈死。
请问:谁应当对牛死亡的损失负责?
实例二: 甲卖给乙一套房,在变更产权登记前,甲 又将该套房卖给丙,并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请确认该套房的产权归属?
•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 等。
物的整体及其重要成分
– 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用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 为物的重要成分。例如汽车和发动机 。
另外,物的类型还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和种 类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等
二、物权法律制度
人们要从事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就要实现人与 生产资料结合。因此,任何生产活动都存在人与物 (财产)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 物权法律制度。
– 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具有绝对性 – 物权排他的绝对性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 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 – 不动产物权:登记 – 动产物权:交付(转移占有)
(4)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原则
三、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性质
物权的概念:由法律所确认的主体对财产所 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换句话说,是权利人在法 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的权利。
第五章 财产权法
物权 所有权
一、物
5.1 物权
1、概念 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2、分类 物权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分类主要有:
动产和不动产
–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 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 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 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物权的性质:物权表面上是人对物的一种占
有或支配的关系。其实质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的 关系,也就是说,全世界剩下一个人的时候,研 究讨论这个世界上的所有财富应该是谁的,就毫 无意义。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等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 现在: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内容: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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