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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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9年版)
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 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
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
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
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
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
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 1 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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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 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管理措施有调整,在清单附件 2 中列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在清单中列出;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6—
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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