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监督申请书

民事法律监督申请书
民事法律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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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监督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 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 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2人民政府xx 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

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2008年以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侦查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专项报告。常务委员会充分肯定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了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创造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次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制约与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各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机关、单位都要深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个重点,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工作,着力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和枉法裁判,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及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监督。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

审判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市**路**号。 其他当事人: 李某某,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 ***县**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县**镇**村,负责人:叶**,该村村委会主任。 民法院(2015 监督请求: **镇**村委会承包集体荒山 在申请人印刷的空白格式合同上填写了拟转包土地面积(但该合同规定申请人最终之实际承包面积以苗木种植完毕后双方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测量结果为准)、承包期限、承包金等。李某某填好合同并在转包人位置签名后,将合同交申请人请申请人盖章,但申请人因发现李某某转包之土地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而决定不与之签约,故至今未将该合同交回李某某。 2008年3月13日,第三人**镇**村委会又将另外662亩土地发包给李某某。2008年4月20日,李某某经九所镇政府批准,拟将661.57亩土地连同2006年6月16日拟转包但未洽谈一致的1251.93亩土地共计1913.50亩土地再次正式转包给申请人。李某某为此又一次在申请人印刷

的空白格式合同上填写了转包土地面积1900亩(但合同规定申请人最终之实际承包面积以苗木种植完毕后双方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测量结果为准)、承包期限30年、承包金109元每亩每年等。李某某填好合同在转包人位置签名后,将合同交申请人等申请人盖章,但申请人因发现李某某转包之土地存在位置不确定的法律风险遂决定不与之签约,至今未将该合同交回李某某。 上述两次李某某与申请人就订立合同的协商,最终未签订任何合同。但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人根据李某某单方填写的合同附件《交地确认表》, 涉案土地范围之外清山 元;3、金华公司一个月内将土地恢复原状, 2012年12月18日,李某某向乐东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履行合同,支付第一期承包金1116103.50元。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查明,涉案地大部分为荒地,种有部分桉树、芒果树、花梨树和香蕉等,。 二、(2015)某某二中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再审判决”)既已认定申请人与李某某的合同关系已于本案起诉前的2012年7月30 日解除,又判决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李某某承包金552955.58元,判决理由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再审判决第13页倒数第1至3行、第14页第1行、第20页第一段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调研报告网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

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

民事监督申请书范本

民事监督申请书范本 【篇一:民事诉讼各种申请书】 民事诉讼各种申请书(范本) 1.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又称诉讼保全申请书,在民事诉讼活动开始前, 出现紧急情况或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发现负有给付 义务的一方出现或可能出现转移、出卖、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 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手段对争 议财产采取保全强制措施时所提交的书面要求。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 可以以“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诉讼保全申请书”直接作为 标题。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领导的姓名及职务。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同。 (三)请求事项 简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 账户(存款)、查封其财产等。 (四)事实与理由 这是申请要求成立的依据。应简明扼要地写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发 展变化的过程,并写明请求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五)结尾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鬃人民法院”;署名申请人(单位)名称; 申请的年月日。 (六)附项 写明要求查封、扣押的财产地点,要求冻结的资金的开户银行及银 行账号等。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名称、字号、地址;个

体工商户,应写明其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户: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案由)纠纷,申请人于鬃年鬃月鬃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现在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请求目的 事实和理由 此致 鬃鬃人民法院 附:1.书证:名称、件数; 2.物证:名称、件数; 3.证人:姓名、住址等。 申请人:鬃?span lang=en-us 鬃年鬃月鬃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三、财产保全申请书例文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永林建筑工程局第三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安门大街鬃号; 法定代表人:赵鬃,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国路鬃号; 法定代表人:朱鬃,职务:董事长。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 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 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

2009年11月(总第221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1,2009 (Cumulatively,NO.221)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监督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管制。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的法律监督主体。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运用特定手段,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在我国,法律监督可以界定为:特指人民检察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性。也称授权的最高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授予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监督权是同行政权,审判权一样,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全部法律监督活动,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有效,正确统一地实施。 2.权威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授权,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法律监督权的实现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被监督者所作了的评价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是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国家其他权力,如审判权、行政权等滥用的有效保障。 3.强制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说服性的,也不是建议性的监督,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必然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如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立案侦查、公诉对普通公民犯罪行为的追诉,对诉讼活动的违法予以纠正,以及对确有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等,有关机构和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4.专门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标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职,专责。检察机关是在国家体制中不执行行政职能,也不直接实施刑事,而是实行专门的法律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5.独立性。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法治原则的高度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原则,这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势法律依据。法律监督权的独立性表现在:一是法律监督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法律监督权。二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独立性是法律监督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无独立性的法律监督只能说是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监督。 二、加强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与配合、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与法律实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监督是特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才能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但监督法律实施办法是广泛的。现在我国的监督体系有:法律监督、党的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当事人监督和内部制约监督等等。各种监督体系之间既相互配合,既通力协作,又各司其职。法律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具有主要的,根本的监督作用。 1.各种监督体系相互依赖。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各监督体系之间,彼此自为条件,相辅相成。每一监督体系都是与其他监督体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否则,就是残缺不全的。另一方面,各监督体系的监督行为,往往互为因果,相互作用,为各监督体系之间相互依赖和密切协作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2.各种监督体系相互渗透。在监督实践中,各种监督体系,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结合,彼此渗透,形成交叉错综的关系。正是这种渗透关系的存在,才使各监督体系之间保持着内在的和谐与统一。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 钟卫华 (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从化510900) [摘要]我国宪法确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权。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专门性、强制性、权威性、独立性等特点,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符合我国国情,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统一、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 [关键词]法律监督;法律制度;专门性 86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当前,新一代职工民主权利意识别断增强。如此的背景下,需要工会组织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事情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地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咨询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事情进行通报、定期会商,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咨询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治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下列事情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事情; (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事情;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事情; (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事情; (五)劳动酬劳支付、福利待遇降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事情;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诉人(案外人):李杰冲(曾用名李冠达),广东省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x路x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 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xx)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xx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xx)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xx年3月8日作出(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xx)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xx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xx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xx 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

法律监督的内涵.doc

法律监督的内涵 万毅检察机关的理论工作者认为,所谓的“法律监督”,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按照这一界定,法律监督权是由多种权力组合而成的,包括侦查权、公诉权,都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都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诉讼监督权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自无疑义。问题在于,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公诉权是如何被纳入法律监督权的范畴的呢?对此,理论工作者进一步论证道,法律监督表现为两种基本的职能形式,一是对违反者具有强制性的揭露和移交裁决职能(如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二是对违反者不具有强制性的提出纠正意见。因此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并不矛盾。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追诉本身就包含了对违反刑事法律的监督”,“检察官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控诉犯罪,就是对被告人监督”,“检察机关依据刑法规定监督一切公民、单位必须在遵守刑律的轨道上行动,任何触犯刑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这种侦控犯罪的工作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理应由专司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行使”等等。 对此,一些人并不认同,他们质疑:为什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证明、检举即侦查、追诉活动就不是法律监督呢?而一旦检察机关行使类似的权力,就立刻转变成为法律监督权?为什么公安机关“依据刑法规定监督一切公民、单位必须在遵守刑律的轨道上行动”、对任何触犯刑律的行为予以追究的活动就不是法律监督呢?为什么同样是负责发现、证明和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提交法庭裁判的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活动就不是法律监督呢?[2] 面对上述质疑,理论工作者由于找不到合适的理论范式予以支撑,始终无法从正面予以回应,而只能诉诸国情,主张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以及法律监督职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是由中国独特的国情所决定的。殊不知,这种带有策略性但缺乏学理性的解释虽然可以暂时遮蔽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现实合理性的质疑,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合理性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因此陷入争议的漩涡之中。也正是由于对这一关键性概念的解释无力,“尽管经历了50年的发展和20多年的改革创新,中国检察机

法制监督机制

法制监督机制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制监督体系逐渐完善,我街对行政的监督有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社会的,数量大、机构多,具有中国特色。尽管如此,管理中的问题长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再加大治理力度,却达不到百姓满意的效果,既影响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进步。逼迫着我们必须认真反思,寻根溯源,以提出有效对策。 一、传统行政体制的惯性影响 建国后,我国政府体制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而建立发展:1.意识形态——即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政府体制的理论构想和基本原则;2.苏联政府体制模式;3.我党长期革命斗争中的实践经验;4.中国传统政府体制和政治文化;5.发展的目标定位和战略选择。这使得我国政府体制具有全能主义的特征。这一体制的外在特征表现为:(1)社会功能萎缩。百姓完全依赖政府部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社会中介组织都被刷上了行政机关的色彩而不能正常发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的延伸而不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社会自我约束力弱,对不良社会行为的约束主要靠政府,而社会对政府的约束很乏力。(2)职能过度膨胀,即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3)职能内容不合理。经济职能过强,社会职能过弱;在经济职能中,微观管理功能过强,宏观管理功能过弱;社会管制功能过强,社会服务功能过弱。(4)机构臃肿,部门林立,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庞大,素质低下。(6)行政权力过分集中。

改革前,传统的行政体制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行政管理史上应有一席之地。同时,这一体制在形成时就孕育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 首先是用单一的行政手段去追求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目标。行政手段以权力为基础,层级节制、明确的权威和相应的服从则是其根本特征。手段单一性在实践中表现为以“人治”取代法治,忽略和排斥经济手段、经济杠杆作用,结果是目标与手段之间缺乏内在适应性,行政体制必然缺乏活力。 其次是角色冲突和角色错位。长时间里有些部门追求着本应由企业追求的东西,从而导致角色冲突:一方面,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各政府部门要追求经济收益和利润;另一方面,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它们要促进公益并保护公众作为公民和消费者的权益。当所有者的角色压倒了公共权力拥有者的角色,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以牺牲社会效益和消费者的权益为代价时,就是政府角色的错位。 第三是大一统要求。全能的政府追求社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目标。而这个统一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靠政府内部各部门的高度统一、协调来实现。实际上深层次的利益差异和矛盾又使得协调统一非常困难。 第四是责任的无限与能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职能和权力范围的扩张导致政府责任的膨胀。不论是自觉主动地承担了过多的职能和责任,还是社会对政府的依赖和无限期望。最终是两者互为因果,相互强化。然而,与政府责任无限性相对立的却是政府能力的有限性。由

监督委员会承诺书

监督委员会承诺书 服务承诺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xx省卫生厅法监局就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创建群众满意的内设职能机构向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1、认真履职,优化服务。忠实履行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职责,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做到心系百姓,热忱服务群众,服务基层,行为规范、公道办事,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现象。 2、公开透明,阳光政务。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五公开、五不准,即公开法律依据和办事程序,不准违规操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和办理时限,不准拖拉推诿;公开许可条件和许可结果,不准暗箱操作;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准违规收费;公开廉政纪律和投诉电话,不准吃拿卡要。 3、严格管理,落实制度。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制监督和行政执法稽查,在全省卫生系统组织实施统一的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在全省卫生监督机构推行八项行为规范、八条禁令,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4、强化责任,履行承诺。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对来人办事和群众来信来访,承办责任人必须跟踪服务;对所承办的工作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对许可审批事项和各项服务事项必须按承诺时限办结。 5、畅通渠道,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法律、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作出答复,认真查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发挥企业、群众、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征求他们对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严以律己,廉洁从政。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公务员九条法定义务,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不以职权之便谋私利,不与服务对象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上承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为什么要法律监督.doc

为什么要法律监督- 在我国,法律监督是一种特指。按照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这一宪法定位,是在吸收我国1978年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立的。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那么,为什么在国家政治制度中设置法律监督权,并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呢?换言之,为什么在国家权力运行中需要法律监督? 历史地看,我国古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官员权力的相互制衡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在统治实践中逐渐摸索并建立起一套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设立监察御史作为限制和约束各级官吏恪守国家法律制度的一种机制,主要采取弹劾、谏议、巡察、参审和议政等形式和手段进行监察活动,最终形成既不同于同时期的西欧各国、又不同于其他文明古国的多元多层次网络型监察体系,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统治中发挥了整肃纲纪、减少吏弊以及调整阶级关系、维护封建政权稳定的作用。这一传统的治国经验和模式,为后人治理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从现行宪政体制安排而言,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简称“一府两院”)这样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宪政体制,“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

机关,在其负有制定、监督宪法实施和组织、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及其活动的职责中,有一项重要职责是对法的运行实行全面监督,制度安排中表现为在行政、审判和军事等国家权力之外设定法律监督权,对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用来实现法的正常运行的目标。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具有的特殊性,诸如自身是一个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的机关,处理重大国家事务的任务十分繁重,开展工作一般采用会议的形式进行,因此不可能动用全部力量或主要力量从事法律监督工作,不可能经常性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更不可能也不应当从事日常具体的、事务性的法律监督工作等等。这就从客观上需要一个相应的职能机构辅助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制度安排时就在行政、审判和军事等国家机关以外再设定一个国家机关也就是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权配置给检察机关,由其行使法律监督权,发挥这一职权对行政、审判和军事等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职能作用,促进和保障行政、审判和军事等国家权力在法的范围内依法运行,防止擅权和专制。换言之,检察机关是受国家权力机关委托执行法律监督的专门国家机关,是权力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执行机关,根本职责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 就这种宪政体制安排讲,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属性和职责要求,检察机关显然不是时下有人所说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本质上所扮演的是“监督员”的角色,惟一的职能和必须做的事情就是“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作为“监督员”,根本职责是监督“运动员”和“裁

执行监督申请书

执行监督申请书 范本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 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 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

第八章 法律监督

第八章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一词,目前在我国法学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二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都是监督的主体,他们依据法律,按照自己的法定监督权,从各自的角度对法律的实施进行广泛的监督,共同组成我国法律监督的整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在民主政体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

体,也是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共产党依法执政和各民主党派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一定的法律监督权,对于有效开展法律监督,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必不可少。不同的主体凭借自己依法拥有的监督权力与权利,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律监督,就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功能,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 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是指规定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 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3 页

仅供参考[整理]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1、认真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劳动保护教育,提高群体安全意识和职工自检、自改、自防能力。督促有关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相应决议。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3、督促和协助行政部门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计酬的重要条件。 4、经常组织检查劳动保护设施情况,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指挥和强行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整改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6、参加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行政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事故责任人提出控告,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或法律责任。 7、督促安全部门做好对新工人、换岗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 第 2 页共 3 页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3 页共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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