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特点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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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特点及其应用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the language for 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对法律英语的研究即是对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交叉学科的研究,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运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的英语语言特点。法律英语的词汇有其特殊性,对其来源及特点的研究与探讨是全面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英语的关键。
一、法律英语词汇的来源
1. 来源于古英语和中古英语
从古英语到现代英语,英语语言经历了相当大的变化,但法律英语变化却不是如此及时,因为法律总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其所追求的目标总是准确而正式地规定权利和义务。所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英语并没有随着法律文件的内容改变而发生显著的变化,其中仍有不少古英语及中古英语的词汇,如:hereabout,hereafter,heretofore,herewith,thereabout,thereby,therein,thereunder,thereupon等。这些陈旧和过时的词汇之所有能在法律英语中存在下去,是因为法律总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所以法律语言总是力求准确和正式,以达到维护统治阶级的意愿和威严的目的。陈旧的古语词恰到好处的完成了这样的任务。
2. 来源于拉丁语
拉丁语在英语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一直占有特殊的地位,不管是古英语时期,还
是中古英语时期,拉丁语都是法律英语中的重要部分。学习英语的人都应对拉丁语有所了解,更不用说法律工作者。否则大量的拉丁语词汇将会使阅读和理解法律文献举步维艰。如:ad damunm(就损害而言),amicus curiae(法官的顾问),corpus delicti(犯罪事实),de bonis non(已故遗产管理人的后继人),lex fori (法院地位)等。拉丁语的使用,维持着法律英语的正式特点。
3. 来源于法语
法语对英语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而其对法律英语的影响则更大。这与诺曼人征服并统治英格兰的历史有关。在诺曼人对英格兰的统治期间,法语被频繁地在各种正式场合使用,使用法语也就成为上层社会的趋势。所以,当法律英语要成为正式程度最高的文体之一时,大量法语词汇当然会在其中出现。法律英语中经常出现的法语词汇不胜枚举,如:appeal,arson,claim,contract,covenant,felony,infant,pledge,plaintiff,robbery,purchase,treason等。
二、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
1. 正式性
法律英语是英语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是专门用途英语的一种。其词汇有着自己显著的正式性特点。法律英语用词正式而庄重,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口语、俚语和方言。正确使用古体词能使法律语言庄重严肃并具备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如: thereafter,whereby,wherefore,hereinafter,whereupon等。这些词用来确指文中的某一方或合同双方,使行文准确,从而提高法律文书的正式性。外来词语的使用及并列结构的使用也能增强文体的正式程度。为了体现正式性,同义词或近义词常用or或and并列使用,如annul and set aside(废止和撤销),entirely and completely remove(全部取消),last will
and testament(最后遗嘱和遗言),totally null and void(完全无效),terms or conditions(条款)等。同时,在法律英语中,绝不能有口语出现,如:多用about,because of,call to meet,agreement,follow,in fact,temporary等,而不用as regards,by virtue of,convene,ensue,in effect,interim等。
2. 准确性
法律英语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的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而其中最重要、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语言的准确性。根据严格解释原则,在适用法律时,书面文字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而就法律文本以及任何情况下法律语言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言,它所使用的表达方式应该是把准确性作为基本准则和要求的。正是这种准确性让法律具备了“说一不二”的权威性,也才使得法律对其所规范的内容和领域有了绝对的保障,才让法律的效力得以发挥。因此法律语言用词造句必须十分准确。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中很少使用描绘性形容词,而且对表示时间、范围、程度等副词使用极为严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
义。请看例句:No law or administrative or loc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shall contravene the constitution.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则条款中的情态动词shall就使用得非常准确。Shall在法律英语中表示当事人的义务或必须遵守的法规或程序,带有指令性和强制性,同时也体现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和约束性。Shall通常译为“应、应当”,而Shall的否定式shall not 则译为“不得”。
法律文本所要阐明的就是权利和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至于产生语义上的分歧而发生纠纷,一词一句都应力求无懈可击。看下面某一民间借款协议,协议中写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这种表达方式在法律英语中绝不能出现,因为
它可能使双方当事人对“in”产生不同理解,一方认为是“within”之意(在...之内),另一方则认为是“after”之意(在...这后)。而法律英语中的用词绝对是准确无误,如《欧共体条约》第189条规定: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reaty,the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shall make regulations,issue directives,take decisions,make recommendations and deliver opinions. It shall be binding in its entirely and directly applicable to all member states.
理事会和委员会应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制定条例、发布指令、做出决定、提供建议或意见。条例具有一般适用性,它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在该条文中,“entirely”,“directly”,“all”三个词语进一步说明了该条例的一般适用性,使表达更加严密准确。
为了确保法律条文的准确性,法律英语中代词的使用非常谨慎,尽可能少用代词。如果要确切说明是“谁”,“什么”大多重复名词而不用代词。看下面这则条例:
Where all the parties to a maritime dispute are aliens stateless persons,foreign enterprises or organizations and have agreed in writing to be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a maritime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place that is actually related to the dispute is not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said maritime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of the dispute.
该例中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重复了三次,为了避免歧义,该条例的英语专家们宁愿不厌其烦的多次重复,来达到立法者在遣词造句上的严谨、细心和经得起推敲。法律条文中还常用the said(上述的)来注明某一名词上文中已经提及,这里he said的含义相当于this或the,是古词,以提高语体的准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