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关于国际私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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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进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得推动下,最终得以差不多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得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得方方面面.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几个世纪得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差不多成为解决法律适用咨询题得一项重要原则.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得自由是绝对得,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得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得适用从来基本上加以限制得.没有限制便无所谓得自由;没有限制,“自由”只是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得,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得否定.因此能够讲,任何自由基本上相对得.法律上所讲得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爱护得自由.随着传统意义上得意思自治得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得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给予新得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私法假如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得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得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进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得差不多理论
1、意思自治原则得内涵
对意思自治原则得内涵,学者有不同得理解.有得学者从民法角度动身,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得理性推断去设计自己得生活,治理自己得事务.有得学者从公、私法划分得角度动身,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得真实意思而实施得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得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得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WwwcOm也有得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得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得自由.还有得学者认为意思自治确实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从法哲学、法社会学得角度来讲,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如此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得理性推断,治理自己得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综上我们能够认为,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得理性推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得民事活动有关得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如此得动身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得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其要紧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得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得真实意思而实施得民事行为而负责.换句话讲,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得形成进展
(1)早期时期(16、17世纪往常)
私法(或民法)得非常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寻到其产生、形成得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得.但这种起源只是间接得而非直截了当得,换言之,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得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得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事实上,意思自治讲产生时更准确得讲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讲”(t he theory of autonomyof the 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讲得是十六世纪得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情愿让该合同受其支配得那种适应;假如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适应法,则应推断其默示得选择法得意思.当事人能够以明示得方式选择契约得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得协议;也能够是默示得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得意思进行推断.不
管是明示得选择依然默示得选择,其遵循得主旨基本上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得自我意志能够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得关系得准则,当事人能够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得选择负责.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进展得需要而产生得,最初是为解决适用适应法得冲突而设置得,为法国工商业得进展开发道路.
(2)充分进展时期(18、19世纪)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进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得推动下,最终得以差不多确立.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进展为意思自治得形式提供了丰沃得土壤.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得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得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得形成奠定了政治上得前提.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得学讲.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得进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得政治哲学.
(3)完善时期(20世纪至今)
许多国家得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得态度.同时,越是晚得国际私法立法,采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场合便越多.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妨碍得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运用也最为广泛.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得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得确定法律选择得原则.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差不多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得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
3、意思自治原则得适用领域
就其内容而言,意思自治得核心是当事人得自治,是自由实现得要紧法律形式.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得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1)能够提供选择得机会,增加自由选择得效能.即用共同规则得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得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得自由民事行为;(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得外化,排除人为得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得自由开展;(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爱护得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不人没有害处得活动得权利”;(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爱护民事者能够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能够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能够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
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得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得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要紧得依然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从萌芽到发端,从兴起到进展,每个时期都有其历史缘故,曾经得辉煌与曾经得冷落基本上历史使之然,都只印证其在历史进展过程中得应有地位.
4、意思自治原则得价值意义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几个世纪得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差不多成为解决法律适用咨询题得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不管是在传统私法中依然现代入私法中,基本上一项极为重要得差不多原则.
意思自治讲得直截了当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得预期,当事人可依照自己选择得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得后果,维护法律关系得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得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讲,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得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进展得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得进展,它蕴涵得个人本位、权利至上得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得目得只只是为了爱护个人得合法权
益得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得社会意义得,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得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得指导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得运用及实施现状
1、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及实施得理论依据
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合同法领域引起得争议也最大.关于合同法律适用得理论分歧中有一种确实是关于什么是首要原则得争论,即主观论和客观论得对立.
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得意志和协议制造某种权利义务,他们所以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得合同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得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得场所相联系得,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依照当事人自己得选择,而应依照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紧密联系得客观标志来确定. 相比之下,客观论得渊源较早,后被主观论取而代之.然而近来,客观论修正后卷土重来,人们又倾向于在主观论得基础上,汲取客观论得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得准据法,合同自体法理论即其中一种.
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of the contract)得名称最早由英国学者提出来,关于具体内容,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韦斯特来克指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得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得法律.戴赛和莫里斯得著作称,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得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时,依照合同得条款、性质和案件得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假如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得,合同受与其有最紧密联系得法律支配.威希尔和诺斯教授也差不多上持这种主张.这种确定方法也受到了多数学者得支持.该种方法得优势在于,它既确信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补充了意思自治得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得情况作出规定.后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1980年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海牙《国际物资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纳了该种方法.
2、各要紧法系国家中意思自治原则地运用及实施现状
在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得法律冲突时适用意识自治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均采纳得方法,但具体理念有一定差异,现以合同为例做以分析.
传统得英国国际私法理论主张无限制得意思自治.该理论同意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得法律作为其合同关系得准据法,那个法律能够与合同毫无联系.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得行为及所选法律得范围同样有条件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得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有关公共秩序及国家重大政策得强行法律规范得适用.此外,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得,必须有合法得目得,同时是合法产生得,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得意图.因而,所谓无限制得意思自治是相对得,并不是绝对得“无限制”.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得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得法律,这被称作有限意思自治.如,波兰1926年得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合同准据法得选择只限于当事人国籍所属国、住宅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得物所在地得法律.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7条第2款也指出:同意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准据法,但当事人在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得依据,这种合理得依据要紧表现为当事人或合同与所选得法律之间得内在联系,即合同或在那儿缔结,或合同谈判在那儿进行,或合同在那儿履行,或合同得标得位于该地,或当事人得住宅、居所、国籍、营业地在该地.否则,选择被法院认为无效.
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得实施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得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得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合同得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于合同有最紧密联系得国家得法律.”
我国《合同法》分不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得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得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得必定延伸;只有民事主体得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卑视之上得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得自由.《合同法》第四条虽没有明确使用合同自由得字样,但却不折不扣得载负着合同自由得精神,是关于合同自由最为明确得规定.而第八条强调依法成立得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爱护,更是提高了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得地位.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得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得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涉外合同得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与合同有最紧密联系得国家得法律.”
这讲明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得首用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同意了合同自体法得观点.然而这些规定基本上原则性得,仅体现我国立法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得重要地位,还需要在实务中不断进展.
三、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得限制及缘故
1、对意思自治原则得限制
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得自由是绝对得,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得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得适用从来基本上加以限制得.就世界范围而言,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得加强,这种限制已进展得十分系统而完善了.单从经济进展史来讲,当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时期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得古典经济学讲逐渐被以凯恩斯为代表得国家干预主义所取代,市场经济形态得更替和经济学讲得推陈出新,使得私法上得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得诘难与批判,各国都在立法中对其进行了限制.
2、对意思自治原则限制得缘故分析
(1)从历史来看,不管在学讲上依然在实践上,对意思自治得弘扬和对意思自治得限制总是相伴而生得、同时并存得.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讲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得适应,是不能依当事人得意思而排除其适用得.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得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得限制.能够讲,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所谓得自由;没有限制,“自由”只是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得,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得否定.康德认为:“假如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自由得本身确实是自由得阻碍,那么,依照普遍得法则,这是错误得;反对这种做法得强迫或强制,则是正确得,因为这是对自由得阻碍得制止,同时与那种依照普遍法则而存在得自由相一致.因此,依照矛盾得逻辑原则,所有得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得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得任何人施加强制.”因此能够讲,任何自由基本上相对得.法律上所讲得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爱护得自由.“个人自由必须制约于如此一个限度内,即必须不使自己有碍于他人.”从法律得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得边际,在那个边际所指明得范围之内,权利得主体能够从事他想干得一切情况,不人得干涉是违法得.假如超出那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利得性质,他得行为确实是违法得,因为那个时候他必定会损害其他人得合法权益.自由是一种权利,而限制则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得制约,又是对自由得保障,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得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得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得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正如孟德斯鸠所讲:“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得一切情况得权利;假如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得禁止得情况,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得人也同样会有那个权利.”
(2)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得另一个缘故是任何社会主体得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得目得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得自由,然而为了实现保障个人得自由得目得,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得行为进行适当限制.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包括从事一切不
妨害他人得行为得权利.因此,行使各个人得自然权利只有以保证社会得其他成员享有同样得权利为界限.”对自由限制得要紧途径是来自于法律得规定.之因此会产生这一限制,恰恰是因为自由是通过法律才得以固定下来得,法律是利用自身强制得力量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实现自由.只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得法律,才是自由.《人权宣言》也认为行使各人得自然权利得“界限只能够由法律确定”.所以,国家权力对个得自由得干涉必须以法律有明文得规定为限,而法律本身也“只禁止那些损害社会得行为,”而且法律禁止这些行为得目得是为了更多得人获得更大得自由,即“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因此,对政府来讲,政府得权力必须是有限得,所有得政府都只只是是“有限得政府”.对政府来讲,“法无授权即无权”,而对公民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得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关于道德领域,有道德、宗教等规范来调整. (3)就民事关系而言,自由民事同时也就意味着应当是正当得民事、合法得民事和有序得民事.在合同关系中,不管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得稳定,依然为了平等地爱护双方当事人得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得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实行有限制得“意思自治”,能够保障双方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作为社会关系,合同所引起得各项交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得得失,也会进而妨碍社会得荣衰和他人得利害.实行有限制得“意思自治”,一方面能够保障当事人得自主权利,另一方面能够保障社会和他人得利益不致受到损害.因为在时期社会中,个体得利益和要求只有通过与其他个体得利益相结合,才能形成为国家和法律所认可得普遍得社会利益.这种民事不但可不能促进社会经济得良性进展,反而会破坏正常得社会经济秩序.在契约自由咨询题上,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得《德国民法典》把契约自由表达为“法律范围内得自由”确实是明证.这也正是国家必须把自由民事活动纳入规范化进展轨道得要紧缘故.
四、意思自治原则得进展趋势
合同准据法经意思自治原则为首要原则,目前国际上已无太大争议,我们必须注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另一个重要进展,即它向合同以外领域得扩张适用.在不同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得优点在于:(1)它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其连结点所存在得机械、僵化得弊端而采取得一种改进措施.(2)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国家爱护弱者和受害者得政策取向.(3)在某些国家,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应用是为了增加适用法院地法得机会,或者是为了增加内国法院对案件得行使管辖权得机会.(4)回避主权者意志得自治原则,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得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得客观要求,同时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适用原则得特别优点,因而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咨询题得解决有着独特得意义,展现出宽阔得前景.
在合同自体法中,人们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以最紧密联系原则作为对它得补充,已被广泛同意.基于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在19世纪初提出来得一种名为“适当法理论”(the proper law doctrine)得冲突法学讲.它发端于合同法理论,而后扩展到侵权行为及其他领域.其宗旨以“适当”为原则来确定准据法,以期公正地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合理地裁决当事人各方面之权利和义务.它提出得“当事人意图”和“最紧密联系”得规则,实际即“适当”原则得具体化,是为确定“适当”得准据法所提供得准绳.它强调依据涉外民事关系得具体情况,灵活地解决法律适用咨询题,反对传统冲突规范得僵固性和封闭性.“适当法理论”得形成和演变根源于现实得物质生活条件,反映人们对法律得公正与合理精神得追求,为正确解决法律适用咨询题提供了颇有价值得启发.它以其特有得体系、原则和方法,在学讲林立得冲突法学讲领域独树一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各国得冲突法产生着愈益广泛而深刻得妨碍.其意义和价值是如此受到人们得确信和重视,以致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冲突学讲所作出得杰出贡献.能够概括地讲,不论在自由意志能够起作用得领域,依然在不包含意志因素得领域,适当法基本上能够发挥作用得.除合同和侵权领域外,适当法在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得所有领域,如无体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