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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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主体
(一 )个体性参与和组织性参与 公众参与政 府决策的主体 形式表现为两 种模 式 :一为个体参与 , 即公众以个人身份参与到政府决 策中 , 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为组织化参与 , 即各 利益群体通过合法的组织形式表达其利益的活动 。 公众个人的参与是终极意义上的参与 , 因为作 为个体的人最能深切感受到自身的各种利益 , 但是 , 在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中 , 分散 、孤立的公众个人不具 有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 , “分散的 、数量上众多的 个体在保护其权利的战场上却往往显得不堪一击 ; 很多时候 , 分散的大多数个体在制度框架设定的游 戏中注定要成为 `悲怆的失败者 ' ”。[ 8] 而且个人表 达利益诉求的散射性 , 也无法使利益主体凝聚共识 , 去接近或影响决策层面 。 “个体参与往往围绕个人 利益或少数人的利益发生 , 其试图影响的也限于政 府对某一具体问题的政策或处理 , 而很少涉及方向 性 、路线性的问题 ” 。[ 9] 尤其是城市农民工 、下岗职 工等个体 , 其微弱的 、松散的吁求基本上不能转化为 具有明确纲领和建设性的声音 , 从而实现其自身利 益 。 此外 , 在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中 , 政府决策也不 可能同时受理众多的公民个人的利益要求 , 政府决 策欲想将众多的个人利益进行求同以期形成一个统 一的意见 , 往往不可及也不可能 。② “政治系统和行 政的决策 过 程 , 对于 多 元化 的 利益 所进 行 的 `求 同 ' , 往往是一个不可及 、甚至不可欲的乌托邦 ”。[ 8] 公众的组织性参与可以克服公众单个参与和表 达无力的缺陷 与不足 。 “公民权利的脆弱 , 在 于权 利的个体分散 ;而公民权利的强大 , 也正在于整体的
联合 。 只有每个公民都能为他人受伤的权利积极呼 吁和呐喊 , 将他人的权利与自己的权利紧紧 `抱成 一团 ' , 我们才能最 终迎来公民权利坚不可摧的时 代 。”[ 10] “与分散的个体相比 , 个体利益的组织化可 以带来更多的参与资源 、更丰富的信息 。”[ 11] 分散的 个体利益 , 唯有通过组织化的方式 , 才有可能真正成 为利益竞争游戏中 “有效的参与者 ”, 并进而对政府 决策过程及其结果产生富有意义的影响 。
DO2I0:1100年.134591月/j . cnk i . sha nx i .un iv (ph il . soc .山 ).2西010大.0学5.0学14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Sept., 2010 第 33卷 第 5期 JournalofShanxiUniversity(Philosophy& SocialScience) Vol.33 No.5
郭 倩 (1983 -), 女 , 黑龙江齐齐哈尔人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宪法和行政法研究 。 ① 有的研究者认为 :“`公众 ' 在广义上是指与党委 、政府 、社 会组织 相对而 言的 , 在很大 程度上 是指由 一个个 具体的 个人构
成的简单集合体 ” , 见戴雪梅 .和谐社会与公众参与问题研 究 [ J] .求索 , 2006(8):66.另有 学者认 为 :“公众 属于人 民的组 成部分 , 并且由已经成年的自然人组成 ” , 见李春燕 .公众参与 的功能 及其实 现条件 初探 [ J] .兰州 学刊 , 2006(9):170.还 有学者认为 :“所谓公众 , 指的是政府为之 服务的 主体群 众 ”, 见 《北京娱 乐信报 》国家 环保总 局副局 长潘岳 , 引自 http:/ / www.bjee.org.cn/news/index. ② 李 萍 .民日常行 为 的 道德 分 析 [ M] .北 京 :人 民 出版 社 , 2004:109;高 武 平 .公 民 参与 的 宪政 分 析 [ OL] .http://www. duizhao.com/lunwen/de/lunwen 61138.html;魏 娜 .公民参与下的民主行政 [ 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 2002(3):19 -20.
力 ”[ 7] 。这种社会权力体现了社会主体 (公民或利 益群体 )所拥有的 社会资 源对社 会和国 家的支 配 力 , 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将成为一种社会权力而 制衡国家权力 。公众通过一定的组织和途径将其意 志与利益转化为社会权力去影响政府决策 , 从而增 加国家权力中人民性的含金量 , 逐渐还权于民 。
(二 )政府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政府决策是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 、法律 , 发 挥行政管 理 职能 做 出的 处 理国 家 公共 事 务 的决 定 。[ 3] ”政府决策中 的公众参与是指在行政决策制 定过程中 , 公众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 , 并影响 决策过程和结果的活动 。 这种参与既是一种权利又 是一种权力 。① 当公众以单独的个 体参与时 , 其行 使的是个人权利 ;当公众通过社会群体参与时 , 其行 使的则是集体 权利 。 如果 说传 统的权 利 (如 人身 权 、财产权 、健康权等 )是 “单一 ”权利的话 , 公众的 参与权则是一个复合性的权利 , 它是公权利与私权 利的融合 。 公权利是 公民参与国家事 务的政治权 利 , 如选举权 、被选举权 ;听证 、论证 、拟定等权利 ;批 评 、建议 、检举 、控告的权利以及运用言论 、出版 、集 会 、结社等自由 , 提出对国事的主张 , 协助政府管理 社会事务等权利 。 这种权利 “是对应于国家 ”公权 力 “的 。 它体现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 系 , 又是对抗 公权力的武器 ”。[ 4] 政府决策中的公众参与主要体 现为公众和社会群体行使的公权利 。 但在某种情况 下 , 公众参与权又与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密切相关 , 如公众参与价格听证 、政府的房屋拆迁涉及公众的 财产权 , 公众参与环境评估涉及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等等 , 它同时具有私权利的性质 。 此外 , 公众参与又是一种权力 。 国家作为一个 拟制的人格主体 , 从最原始的意义上说 , 其权力或主 权来源于个人的权利 , 是个人参政权的 “集合 ”, 而 不是 “转让 ” 。[ 5] “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 , 公意是每 个个人意志的集 合 ;意志可 以联合 、集 合但不能转 让 , 只能由自己来表达 , 因而个人作为主权者的主权 (参政权 )也是不能让渡的 ”[ 6] 。 公众参与政府决策 正是 “人民主权 ”原则的内在要求 。 随着民主和法 治的发展 , “国家权 力不再是统治社会的唯一权力 了 , 与之并行或作为其互补互动力量的还有社会权
关键词 :政府决策 ;公众参与 ;利益表达 ;民生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00 -5935(2010)05 -0084 -07
一 公众参与相关概念
(一 )公众参与 公众是指 “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oneoronemorenaturalorlegalpersons)”。[ 1] 这是 联合国 1991年 2月 25日在芬兰缔结的 《跨国界背 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公约 》中 , 首次对 “公众 ”作出的 界定 。 我国学者对公众作出了不同 的界定 , ①作者 认为 , 公众是一个国家除直接掌管公权力以外的 , 作 为国家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对象而存在的普通社会 成员所构成的群体 , 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社会组织 。 公民是公众最主要的构成因素 , 但不等 同于公民 。 居住在中国但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 可能成为 社会公众 。 作为国家公民的政府工作人员 、政治家 在一定情况下只能积极主动地代表公众而本身不能 当作公众 。 作 为政治概念的人 民 , 也有 别于公众 。 一国统治阶级的阶级异己分子不被看做为人民 , 但
① 我国 《宪法 》不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 。人 民依照法律规定 ,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 管理国家事务 , 管 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 管理社会事务 。 还具体规定了我国公民的 参与国家事 务 、经济 和文化事 业以及 社会事 务的各 项具体 权利 。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2、34、35、41条 。
· 法学研究 ·
政府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制度思考
王士如 1 , 郭 倩1, 2
(1.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 , 上海 200433;2.上海海洋大学 人文学院 , 上海 201306)
摘 要 :政府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制度选择 。 公众参与程度较低 , 政府决策 公开征询不 利 , 是 我国当前政府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缺乏公众 参与的利益表达和决策过程中的协商民主机制是造成问题存在的 根本原因 。 为此 , 培育社会利益群体组织化的参与模式 , 建 立公众参与的利益驱动 、表达机制 ;同时将协商民主引入 政府决策领域 , 确立政府决策中的对话 、沟通制度 是实现我国政府决策中公众参与的根本路径 。
因此 , 在公众的所有参 与中 , 政治 参与尤其 重 要 , 最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 但不能因此将公众参与 和政治参与完全等同 , 公众参与的范围比政治参与 更大 , 除了政治生活外 , 公众参与还包括所有关于公 共利益 、公共事务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参与 。②宪法规
收稿日期 :2010 -06 -10 基金项目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上海市政府决策中公众参与实证研究 ”(2007BZH006) 作者简介 :王士如 (1951 -), 女 , 河北肃宁人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主要从事宪法 和行政法研究 ;
② 因为这些不同的利 益 , 植根于利益分化的社会现实之中 , 消灭利益的差异 , 事实上 意味着 “改造 ”社会的政治行动 。 而且公 共事务及国家机器 的复杂性也使得每个人都积极地 、同等地参与公共决 策是不太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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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无疑是这个 国家公众 的一个部 分 。[ 2] “公众 ”和 “公民 ”混淆 , 导致了学术界 “公众参与 ”(publicparticipation)与 “公民参与 ” (citizenparticipation)混用 的现象 。 在公众参与主体上 , “公民参与 ”强调参与 者的 “公民资格 ”和公民个人的参与 , 没有公民权的 外国人不能成为参与的主体 ;“公众参与 ”并不强调 参与者的公民资格 , 同时更关注 社会组织 (利益群 体 )的参与 。 对于公众 参与的内涵和外延 , 有 些学 者把公众参与等同于政治参与 , 认为它由公民直接 或间接选举公共权力机构及其领导人的过程 。不可 否认 , 公众参与主要范围是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 政治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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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 “人民参与 ”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宪法依据和保 障 , 随着公民社会的发达 , 以及公民参与的范围的扩 大 , 法治进程中参与的主体和参与的范围应从更为 广义的层面进行理解 。
(二 )公众参与中的利益群体 公众个人只有以不同的身份纳入到各利益群体 中 , 才能实现公众组织化参与的效果 。 对利益群体 (InterestGroup)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 。 有学者 从 “社会组织性 ”上解释利益群体 , 认为 , 利益群体 是 “某些政治范畴内基于共同的利益 、意志 、愿望与 要求而采取共同行动的社会组织 。”[ 12] 有学者则强 调利益群体中阶级和阶层 的要素 , 认为 “社会不同 的人群或不同的阶层 , 由于他们拥有的资产财富 、收 入 、资源支配等方面的不同 , 各自的政治经济地位 、 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有很大差别 , 可以分为不同 的利益群体 ”[ 13] 还有 的学者从广义上 理解利益群 体 , “就是指以一定社会关系为基础的 , 具有大体相 同的利益要求 , 持相对共同利益态度而结合在一起 的个人集合体 。”①作者较为认同第三种观点 , 简言 之 , 利益群体是社会利益体系中为追求和实现某种 共同利益而聚合的个人集合体 。 在西方社会 , 利益群体经常被看做是利益集团 (InterestGroup), 即在政治共同体中具有特殊利益 , 力图通过一定的活动实现其利益的团体 。 我国也有 学者认为利益群体即为利益集团 。 但作者认为 , 不 能将二者完全等同 , 利益集团是利益群体中为获取 某种特殊利益而对政府施加影响的政治性组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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