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主权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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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议会主权的起源及其普通法渊源
对于英国议会主权的定义和描述性说法很多 ,最常被引用的名言莫过于“议会除了不能把 男人变为女人和把女人变为男人外 ,什么事情都可以做”。布莱克斯通 (Blackstone) 对其作了 如下概括 “: 简短来讲 ,议会可做任何可能的事情 ……,而对于议会所做的 ,地球上没有任何权 威可以挑战 。”①用戴雪的话来讲 ,即“意味着议会拥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力 ,英国法 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拥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并称之为“英国宪法的一项基本 法律”。②戴雪的定义可以说是对议会主权特征的经典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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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常备军 ,并规定维护议员及议会的选举权利 、议会议事自由及免责原则等 。议会政治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主 权地位由此得以确立 。而政治上的议会主权必然要求法律上的议会主权去维护 。有学者在谈 到这一问题时也认为 :对 (君主) 行政权力的政治控制当时处于这一概念的核心 ,因此也就没有 专门构思去设计法官权力 、限制立法 。⑤
法 商 研 究
2001 年第 4 期 (总第 84 期)
英国议会主权的变迁
张 海 廷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871)
摘要 :英国议会主权原则产生于 1688 年的光荣革命 ,并在普通法的生长中得以发展 。《欧 共体法》、地方分权改革和《人权法》都未根本动摇议会主权的基础 。传统议会主权学说仍是英 国宪法主导特征的最好阐释 。
17 世纪早期及以前的历史中 ,英国没有议会主权的概念 ,议会立法在当时的立法体系和 法律渊源中 ,并不占据突出地位 。主权在君 ,法庭也认可习惯法及自然法规则超越议会立法 , 在两者发生冲突时 ,则宣布议会立法无效 。这类观点在“光荣革命”前盛行一时 ,也有大量的判 例法渊源 。③
1688 年的革命 ,使得议会在与国王的斗争中取胜 ,法庭也与其站到了一起 , ④进而确立了 议会的主权地位 。1689 年《权利法案》实际上是要划分国王和议会的权力 ,限制王权 ,其中规 定 : 非经议会同意 ,国王无权停止法律的实施 ,无权废除法律 ,无权征税 ,无权在平时征募或维
1688 年后 ,普通法法官便转而服从于议会至上的权力 ,放弃旧有的论说 ,废除其裁决议会 立法效力的职权 。一般普通法专家也作如是说 :我们生活在一种大部分由法官历史地创造的 法律体系中 ,然而自从 17 世纪 ,法官就服从于为最高法律渊源的议会意志 。⑥因此 ,议会是至 上的立法渊源和其法律意志须被遵守的说法就成为宪法的法律基石 。⑦
关键词 : 议会主权 渊源 挑战 批判
作为英国宪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戴雪在其 1885 年出版的《英宪精义》中系统地提出并论证了议会主权的原理 ,并被称为“传统学说”。20 世纪以来 ,该学说不断受到挑战和批判 ,特别是随着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和 1972 年《欧共体 法》的制定及实施 ,议会主权说甚至被一些学者 (特别是政治学的研究学者) 认为名存实亡 。 1997 年新工党上台后 ,推出 20 世纪以来规模最大 、影响最为深远的宪法性改革方案 , 其中的 地方分权改革和对《欧洲人权公约》的引进对传统议会主权学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议会主 权”在英国宪法中到底是否仍然存在 、如何得到体现 、未来发展如何等便成为宪法研究者较为 关注的理论及实践问题 。议会主权学说实质在于强调议会法律的权威 ,就这一问题的探讨 ,对 于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 ,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长期以来 ,议会主权的原则不仅为法庭接受 ,而且在普通法的生长中得以发展 ,并衍生出 两项规则 ,成为该原则的普通法渊源 。
1. 法庭不挑战议会法律有效性的规则 这一规则包括由不同具体案例产生的具体规则 ,如议会法律优先于国际法 、英皇无权以宣 告的形式增加或改变法律 、法庭无权过问议会法律的有效性问题和对一项议会法律的通过是 否违反议会程序的调查职责在于议会而不是法庭的规则等 。涉及这一规则的案例及法官论证 很多 ,其中较为典型的如皮金 ( Pickin) 诉英国铁路委员会案 。在该案中 ( 1974 年) , 莫利斯 (Morris) 勋爵推理说 :实施议会通过的法律是法庭的职责 。在议会阶段 ,议会对于一项法案是 否以一种或另一种的形式成为法律会有相同的考虑 。除非而且只有被议会修改或废除 ,只要 法律获得通过 ,便具有最终的效力 。在法庭上或许存有如何对法律正确解释的争论 ,而对于其 是否应在议会卷宗上 ,则根本没有任何争论 。⑧在曼纽尔 ( Manuel) 诉总检察官一案 (1983 年) 中 ,罗伯特爵士 ( Robert Megarry) 裁决说 :一旦一项法案经确认成为一项议会法律 ,在英国 ,没 有法庭能够拒绝遵守或质疑其效力 。“自始至终 ,在这个案子中 ,我没有听到任何东西使我怀 疑法庭要遵守并实施议会法律这一简单规则 ,而且法庭不能主张任何法律越权 。”此外 ,该案还 确认了议会主权的效力在于其法律 ,而非其他文件如女王宣告 、条约或附属立法等 。⑨ 2. 议会后法对前法的“含蓄废除”的规则 议会不能对未来进行约束性立法的规则部分地源于法庭在面临有关同一主题的两部冲突 法律时 ,适用后法优先的原则 ,即后法在与前法不一致的条款范围内废除前法 。“含蓄废除”的 规则 , 为法官提供了一种在议会法律冲突时的判断机制 ,排除议会受其前面立法的限制 ,也排 除其对以后立法的限制 ,从而保证当前议会主权 。在前述的皮金诉英国铁路委员会案中 ,便涉 及两个法律相矛盾的问题 ,法官采取的原则便是后法对前法的含蓄废除 。此外 ,在案情大体相 同的沃克思豪尔 (Vauxhall) 地产公司诉利物浦公司案 (1932 年) 和艾伦 ( Ellen) 街道地产公司诉 卫生大臣案 (1934 年) 中 ,莫格赫姆 (Maugham) 作了如下裁决 :根据我们的宪法 ,立法机构不能 对其自己未来的立法形式加以约束 。对议会而言 ,不允许它在涉及相同主题的后一制定法中 含蓄地废除从前法律的规定是不可能的 。如果在后一制定法中 ,议会谋求先前法律在某种程 度上被废除 ,那么 ,这样的意图必须获得法律效力 ,理由很简单 :这是立法机构的意志 。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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