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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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印章及公司资料的管理及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具备以下特征的文件,经审批通过后由法务中心安排盖章或提供资料。
(一)集团内各公司主体发出的单方声明、授权书等
(二)各类报表、发票等有关集团财务审批的文件
(三)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内各公司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
(四)各类报表、报关单等有关海关审批的文件
(五)各类提交到行政机关等文件资料
(六)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二章审批流程
第一条由需求部门经办人发起钉钉“用印审批”,按照提示填写信息。
第二条由经办人按照具体事项准确选择“是否涉及资金”、“是否外借”,选择后将自动生成审批流。
第三条选择外借的流程,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印章及公司资料,不得用于申请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并应按照流程填写时间按时回交。
第四条不涉及外借的审批通过后,经办人将盖章文件提交法务中心盖章,并保证盖章文件与流程中内容一致;如经办人需领取公司资料的,由法务中心负责
发送。涉及外借的审批完成后,经办人需提前联系法务中心进行移交印章或资料。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及保管
第一条各部门有新刻制印章需求的,由经办人发起钉钉“公司刻章流程”,按照提示分别填写刻制原因、印章内容及保管人等信息,审批完成后由【部门】安排刻制并移交保管人。
第二条集团公司内所有印章如无特殊情况,统一由法务中心保管。
法务中心
2020年6月6日
附件:审批流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