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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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实验区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和保障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实施扩大出口战略中的作用,高质量、高水平建设世界“小商品之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实施方案》《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实验区框架方案》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实验区(以下简称国贸实验区)。

国家和省规定的自贸实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国贸实验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目标定位】推进国贸实验区建成世界领先的国际小商品贸易中心、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都市区、全球电子商务核心功能区和“世纪数字丝绸之路”战略门户,提升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国际竞争力,建设营商环境最优、全球小商品贸易最便利的改革示范区。

第四条【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国贸实验区就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推行改革备案制。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改革原则】国贸实验区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引领“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建立与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六条【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国贸实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国贸实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国贸实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国贸实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国贸实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主体性质】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实验区为经济板块的开发模式,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全面独立行使国际贸易改革领域省级权限、设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负责国贸实验区建设、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贸实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行政管理制度,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实施国贸实验区各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负责国贸实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招商引资、开发建设、人力资源、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协调海关、边检、金融监管、税务、气象、邮政、移民管理等部门在国贸实验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职责;

(六)统筹发布国贸实验区各项公共信息,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

(七)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其工作机构按照“最多跑一次”理念和协同高效优化原则综合设置,并由省级相关部门直接管理和指导。管委会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与金华市政府为报备关系。

实验区内基层党建、平安建设、征地拆迁以及社会管理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授权委托】省人民政府根据国贸实验区开发建设和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管委会授予相关的省级管理权限。

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

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部门配合】海关、边检、金融监管、税务、气象、邮政、移民管理等部门驻国贸实验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国贸实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国贸实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贸实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支持国贸实验区的各项工作,承担国贸实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与驻区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十条【公布清单】管委会、驻区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和责任事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管委会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组织编制国贸实验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国贸实验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国贸实验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科学控制开发强度,实现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

国贸实验区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国贸实验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一体、地上与地下统筹开发,优化片区功能、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国贸实验区设立重点建设区,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发建设。

探索新型区港联动开发模式,建设内陆示范引领型保税港区。

第十四条【产业规划】管委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需要,制定并实施产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国贸实验区企业技术创新、贸易方式创新和产业集群创新,推动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实体市场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促进产业结构性调整和产品技术升级。

第十五条【出口进口转口】国贸实验区依托国际商贸城,实施贸易与产业联动,推动市场创新发展,提升出口产品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

支持新型保税港区、铁路口岸、航空口岸、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创新打造进出口商品展贸平台、配套加工区,发展跨境电商、现代物流等产业。

第十六条【科创、产业共建】国贸实验区依托金义综合保税区、双江湖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平台,培育发展国际教育、国际交流、科技研发、总部经济、先进制造等产业。

第四章贸易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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