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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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
时间:2014-04-18 10:27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134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工作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中工作年限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各条文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
【工作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中工作年限的计算的规定。
工作年限(工龄)的计算建国以来,国家为了正确处理职工的工龄问题,以适应工资制度和劳保福利制度的需要,先后颁发了许多文件,这为我们正确计算职工工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这些文件中,有四个基本文件: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年国秘字第(号命令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通知》;年国务院人事局发出的《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概念,确立了工龄计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龄的基本计算方法,因而成了工龄计算的基本文件,是我们解释工龄计算问题的主要依据。
现行的很多规定都是根据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某种具体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
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
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规定农民工转正,其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临时工被所在单位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那段时间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即: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河北省劳动局[]冀革劳字第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这与对于与企业职工(非农民工)的本企业工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除调动,离职,学习期间,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期间,转让、改组或合并,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工伤医疗期间情况)。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条规定的是该部法律的实施过渡性安排。
规定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原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对于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
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本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要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要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十年”应从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开始时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其中“十年”的界定对于明确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但是现实中对此操作比较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中第九条进行了界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中的规定,“十年”的计算是从劳动者在本单位参加工作之日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年月日开始计算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由于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要合并到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例如,小王从年初开始在一家私有企业工作,到年底已经工作年,年初,企业被新公司兼并,小王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进行工作。
对于小王来讲,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不是从年月日开始计算的,而是从在企业开始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而且,小王到公司进行工作并不是由于个人原因,而是由于企业被兼并,所以,这几年应当算作是在企业工作,即到年初,小王在企业工作了年。
而如果是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工作间的变动,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仅仅是计算在本单位的时间。
例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小王年在企业工作,到年底已经工作(年,到年底小王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年初,企业被新公司兼并,兼并的一个月之后,小王通过应聘被企业录用。
对于小王来讲,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不是从年月日开始计算的,而是从在公司开始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而且仅仅计算其在企业工作的时间。
五、连续工作年以上的待岗职工的劳动合同问题连续工作年以上的待岗职工,是指工龄具有年以上。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要参照的时间标准是按照该职工的工龄。
有两种情形:、连续工龄达到年如果该职工的连续工龄达到年,即是该职工在一个单位工作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在原来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要进行续签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工龄情形达到年而连续工龄不足年如果该职工的一般工龄达到年,即是在所有参加过工作的单位中的所有时间合计达到年的,而在一个单位工作不足年的,则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受此两项的约束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满足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在一个用人单位中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双方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
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相关条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是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号)规定,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明确,特殊工种员工的工作年限应用于计算员工是否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情况。
而特殊工种员工的工作年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才能退休:、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需年满周岁,女需年满周岁。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年的。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
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
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又如某职工,现年周岁,曾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年,后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年,两者相加达年,虽符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年的退休条件,但不符合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年的退休条件,不得办理退休手续。
工作年限折算的目的和方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规定: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如果允许工龄折算,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井下、高温工种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的工人办理;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不折算工龄。
根据以上条文,可以明确,工作年限折算是为了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统帐结合改革后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实行工龄折算由各省自由决定。
如果折算的也
只是以前的工作年限,以后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而且工龄折算也只是用于计算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不用于实际工作年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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