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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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链接。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伊朗示威者冲击英国驻伊朗使馆 与警察发 生冲突
英国关闭驻伊朗使馆并要求伊驻英外交人 员离境
中美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领事关系法
1、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职务,以保护派遣 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 人员。
领馆的组成: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 事雇员和服务员。
领事官员是指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人 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根据《领事关系公约》领馆馆长分为四级, 领馆也相应分为四级。
领事雇员是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 人员。
服务人员是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如司机、传达员等。
领事的派遣:领事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 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派遣国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或其他适 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接受国发给领 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
领馆馆长取得领事证书后,方可开始执行 职务。
领事的职务:
(1)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侨民与法人的利 益;
(2)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商业、经济、文 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
(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 文化及科学状况及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具 报;
政府:一国的中央政府是该国的最高行政 机关,各国的对外关系的事务通常由政 府领导。
外交部:它是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 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可分为常设机关和临时性机关两大类。前 者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和国际组织 的常驻使团。后者是指特别使团,分为 政治性使团和礼节性使团两类。
使馆的建立:
国书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 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使馆有以下五项主要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
益;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
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
使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 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 务;
(2)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 合的用途。
外交关系法案例和讨论: 逮捕令案(2000年,刚果(金)诉比利时,
国际法院,2002年判决) 44朝鲜人闯入加拿大驻华使馆(2004年,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必须经 过有关国家的协议。
使馆人员的设置:
使馆馆长分为三个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 公使或教廷公使,代办。
参赞是指馆内协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的高 级外交官。
秘书是指使馆内秉承馆长旨意办理外交事 务及文书的外交官。
随员又称“专员”,是指使馆内办理各种 事务的最低一级的外交官。
其中包括: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
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
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 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对外交关系制度作了全面、具 体的规定。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链接
(4)外理派遣国国民的护照及旅行证件事项, 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的外国人士发给签证及其 他适当文件;
(5)向派遣国的国民与法人提供帮助和协助;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的职务, 并办理某些行政事务,但这种职务以接受国法 律规章没有禁止的规定为限;
(7)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 行人员。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wenku.baidu.com侵犯。 (3)行动和旅行自由。 (4)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管辖的豁免。 (4)作证义务的免除。 (5)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检查。 (6)其他特权与豁免。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7年 生效,我国于1979年加入。链接
大量的双边领事条约。
1990年我国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链接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 “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 设立。”
领馆的设立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 国决定,须经接受国同意。
中美领事条约
资料:中日“闯馆案”分析 链接
美警闯馆抓走中国驻休斯顿副总领事 链接
第十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法概述
外交关系法,是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 则和规则的总和。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向他国派遣外交 代表或相互之间设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广义的外交关系还包括国家向国际组织派 遣常驻代表团和向国际会议派出代表团, 用谈判、会议或签订条约的方式,进行 交往、办理事务的关系。
2、领事特权与豁免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馆及 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作了规定。
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行动自由。 (4)通讯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6)免纳捐税、关税。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自由一定保护。 (2)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 (3)一定限度的作证的义务的免除。 (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检查。 (5)其他特权与豁免。
并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使馆及其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任期届满; (2)本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5)革命产生新政府。
3、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 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 遇的总称。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 公约。在加入时对公约提出了一些保留。
另外,我国于1986年制定颁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相关内 容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一致。 链接
2、外交机关
国家的外交机关可分为两大类,即国家中 央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
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它是国家在对外交关系上的最 高代表。
使馆人员的派遣:派遣国正式任命馆长之 前,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准备派出 馆长的人选征求对方的同意。一国有权 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为驻在国 的外交代表。
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 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 迎的人员。
馆长到达接受国首都后,应拜会外交部长, 商定递交国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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